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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伊川矿难45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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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5 13: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据新华社电 国务院近日对造成44人死亡的河南省伊川县国民煤业公司“3·31”特别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调查处理作出批复,认定这起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并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对有关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2010年3月31日19时20分,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国民煤业公司发生一起特别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44人死亡、4人下落不明,直接经济损失2728.4万元。

  近日,国务院对这起事故的调查处理作出批复,认定这起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这起事故还暴露出一些领导干部存在严重失职渎职和权钱交易等问题,河南省洛阳市相关部门正在深入调查。

  国务院批复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对有关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依法追究伊川县政协副主席王留君、伊川县人民法院院长张国庆、国民煤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国政等45人的刑事责任;给予洛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沈庆怀、洛阳市煤炭工业局局长郝松道、伊川县县委书记郭宜品、伊川县人民政府县长吴立刚等32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同时,责成河南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责成洛阳市人民政府依法关闭国民煤业公司、依法没收该矿非法生产所得,由河南省有关部门和河南煤矿安监局依法吊销该矿及有关人员的有关证照。




发表于 2011-4-15 17:3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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