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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第五十二条 储存乙炔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在使用乙炔瓶的现场,储存量不得超过5瓶;超过5瓶但不超过20瓶,
应在现场或车间内用非燃烧体或难燃烧体墙隔成单独的储存间,应有一面靠外墙;
超过20瓶,应设置乙炔瓶库;储存量不超过40瓶的乙炔瓶库,可与耐火等级不低
于二级的生产厂房毗连建造,其毗连的墙应是无门、窗和洞的防火墙,并严禁任
何管线穿过;
(2)储存间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距离,不得小于15m,且不应设在地下
室或半地下室内;
(3)储存间应有良好的通风、降温等设施,要避免阳光直射,要保证运输
道路通畅,在其附近应没有消火栓和干粉或二氧化碳灭火器(严禁使用四氯化碳
灭火器);
(4)乙炔瓶储存时,一般要保持直立位置,并应有防止倾倒的措施;
(5)严禁与氯气瓶、氧气瓶及易燃物品同间储存;
(6)储存间应有专人管理,在醒目的地方应设置“乙炔危险”、“严禁烟
火”的标志;
(7)乙炔瓶库的设计和建造,应符<<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乙炔站设计
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