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wx_k9nQF9h7 于 2019-12-7 11:18 编辑
2017年,国务院安委会将每年12月的第一周(12月1日—7日)作为《安全生产法》宣传周,集中开展宣传活动。 本周是全国第三个宣传周,十四化建鲁清石化项目部对宣传周活动提出了明确要求,要求大力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全面营造安全生产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并将该活动作为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持续推进依法治安和安全生产事业再上新台阶。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于2014年12月1日正式实施,从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摆位、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政府安全监管定位和加强基层执法力量、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等四个方面入手,着眼于安全生产现实问题和发展要求,补充完善了相关法律制度规定,主要体现了十大亮点: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安全发展;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落实“三个必须”,明确安全监管部门执法地位;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的制度;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其中,在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方面,《安全生产法》规定了事故行政处罚和终身行业禁入。 1将行政法规的规定上升为法律条文,按照两个责任主体、四个事故等级,设立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八项罚款处罚明文。新法对发生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最高可处其一年收入80%的经济处罚。新法还规定了受到安全刑罚处理或撤职处理的企业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主要负责人,终身禁止担任企业负责人。 2大幅提高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罚款金额:一般事故罚款20万至50万,较大事故50万至100万,重大事故100万至500万,特别重大事故500万至1000万;特别重大事故的情节特别严重的,罚款1000万至2000万。 3进一步明确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此外,新罚还建立了严重违法行为公告和通报制度,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 最后,新法强调对安全预防和应急预案、隐患排查制度建立、隐患排查实施和整改的要求,明确规定了隐患不整改的法律责任,安全投入专项专用的要求和安全管理机构督促安全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整改的职能和责任,并授予监督和处罚权。新法中9次提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检测、实施和演练等要求,并对违反应急预案要求的行为进行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