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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镇雄刘家坡煤矿瞒报爆炸事故续:16人被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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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7 11: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通报,昭通市镇雄县刘家坡煤矿“2010.11.18”较大煤矿瓦斯爆炸(隐瞒)事故的处理结果:6名事故责任人被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两名事故责任人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8名相关责任人受政纪处分。
  事件回放
  瞒报五死两伤爆炸事故
  2010年11月18日19时32分,刘家坡煤矿发生一起瓦斯爆炸事故,造成5人死亡,两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13.8万元。事故发生后,该矿私自与遇难人员家属达成赔偿协议,擅自处理遇难人员遗体,伪造煤矿管理资料,封闭事故现场,遣散部分知情人,对事故进行了瞒报。之后,组织参与瞒报的人员进行隐匿。后经群众举报,有关部门调查属实。该起事故在社会上引发广泛关注,产生了恶劣影响。
  2010年11月27日,由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昭通监察分局牵头,会同昭通市监察局、安监局、公安局、总工会、煤炭局等有关部门,并邀请昭通市检察院参加,依法成立了事故联合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并形成了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同时,云南省监察厅、昭通市监察局对事故中负有责任的人员作了专门调查,并提出相关处理意见。
  处理意见
  追究责任人刑事责任
  根据处理意见,对雷某(刘家坡煤矿安全员、事故当班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事故当班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参与瞒报事故并逃匿)、包某(刘家坡煤矿采掘作业承包人,平硐下山区域采掘作业负责人,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参与瞒报事故并逃匿)、陈某(刘家坡煤矿总管、煤矿安全生产实际负责人,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组织瞒报事故,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并逃匿)、王某(刘家坡煤矿矿长。事故发生后参与瞒报事故,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影响事故调查工作)、周某(刘家坡煤矿承包人,承包后未完善相关手续,再次转包煤矿采掘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组织瞒报事故,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并逃匿)、游某(塘房镇煤管所监管人员,具体负责刘家坡煤矿监管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擅自篡改监管执法文书,影响事故调查工作)等6名事故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另悉,随着调查工作的深入,发现刘家坡煤矿管理人员陈某、顾某两人涉嫌参与瞒报事故,目前两人已被公安机关控制。
  同时,处理意见提出,吊销王某煤矿矿长资格证及煤炭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8名相关责任人给予政纪处分;对刘家坡煤矿进行停产整顿并处以600万元罚款,暂扣有关证照;建议昭通市政府引进有经济、技术和管理优势的企业对刘家坡煤矿实施兼并重组;对刘家坡煤矿法人代表处以15万元罚款;责成镇雄县县长和县政府分别向昭通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镇雄县煤炭工业局和塘房镇政府分别向镇雄县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最新进展
  建议加快追捕在逃人员
  日前,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对调查处理意见进行了批复,原则同意处理意见,并建议昭通市公安机关加快对在逃人员的追捕工作,尽快将组织、参与事故瞒报的人员抓捕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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