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5号《徐州市安全生产条例》已由徐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9年10月30日通过,经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11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12月12日 第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船舶修造、船舶拆解、道路运输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从业人员不足三十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从业人员三十人以上不足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两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一名相应专业类别的注册安全工程师;(三)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三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两名相应专业类别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四)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三名相应专业类别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从业人员不足一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不足一千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两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一名相应专业类别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四)从业人员一千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三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两名相应专业类别的注册安全工程师。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从事作业活动的,应当计入该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人数。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日常监督管理,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辨识和评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三)督促设施、设备管理者和使用者定期进行安全检测、检验、检查;(四)督促从业人员依法持证上岗、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应急处置能力。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船舶修造、船舶拆解、道路运输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以及粉尘涉爆、涉氨制冷作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离岗时间超过六个月重新上岗或者换岗的人员,从事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工作的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作业或者参与作业。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 ,,,,,,,,,,,,,,,,,,,,,,,,,,,,,,,,,,,,,,,,,,,,,,,,,,,,,,,,,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小编语:1)没有注明注册安全工程师级别;2)建议:第十条,其他单位,去掉"相应专业类别"。非高危在新安法是鼓励,考虑注册类考试疑难程度,及合格人数,将会造成挂证乱象严重,增加企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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