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的职业病诊断应定期进行,被诊断是职业病的应及时报告和诊治,保障职业病人享受应有的合法权益。 1 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职业病病人
用人单位应建立职业病报告制度,责任到位,有人负责,当发现有职业病病人时,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不得虚报、漏报、拒报、迟报、伪造和篡改。
2 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疑似职业病病人
用人单位应建立职业病报告制度,责任到位,有人负责,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不得虚报、漏报、拒报、迟报、伪造和篡改。
3 向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
用人单位出现职业病病人时,除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外,同时还应向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
4 积极安排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和鉴定
如果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感到不适,又排除其他疾病的,经劳动者申请,用人单位应安排劳动者的职业病诊断,对职业病诊断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为了保证受到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享有充分的权利,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5 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的职业病诊断
在同一工作环境中,同时或短期内发生两例或两例以上健康损害表现相同或相似病例病因不明确,又不能以常见病、传染病、地方病等群体性疾病解释的,或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依据职业病诊断标准,认为需要作进一步的检查、医学观察或诊断性治疗以明确诊断的疑似职业病病人,用人单位应安排进一步的职业病诊断。
6 安排职业病病人的治疗、定期检查和康复
劳动者被确诊患有职业病后用人单位应根据职业病诊断医疗机构的意见,安排其医治或康复疗养。用人单位同时应建立相应的制度,对职业病病人治疗、定期检查、康复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责任到位,有人负责相关工作。
7 调离和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劳动者被确诊患有职业病后其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经医治或康复疗养后被确认为不宜继续从事原有害作业或工作的,应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另行安排。用人单位应为确诊患有职业病的劳动者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申报工伤,对留有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根据其鉴定结果安排适合其本人职业技能的工作。用人单位同时应建立相应的制度,责任到位,有人负责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的相关工作。
8 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要的资料
当劳动者需要进行职业病诊断时,用人单位应如实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职业卫生和职业健康监护方面的资料。职业卫生资料包括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资料及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及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配置情况。职业健康监护资料包括职业接触史、上岗前健康检查结果,以及在岗期间定期健康检查结果的资料,退休、离岗人员以及换岗(调离原单位)人员还需提供离岗后医学追踪观察资料。因工作场所突发意外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职业安全事故导致大范围环境污染的,其接触者还应提供应急健康检查结果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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