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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当事人陈某琼到法院领取判决书,因不服法院判决,当场将判决书丢弃在地上,随后撕毁撒在地上,态度蛮横,还在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辱骂咆哮,严重影响办公秩序......近日,茂名信宜市人民法院依法对公然撕毁法律文书、辱骂审判人员、藐视法律权威、妨碍公务的陈某琼处以10日司法拘留处罚。
陈某琼于2017年11月至2017年12月在曾某、骆某经营的某门窗公司担任文员。离职一个月后,陈某琼以上班过程中因工作原因跌伤脚为由,向信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经到现场对六名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同时对陈某琼陈述的目击证人某门业公司送货人员调查取证,并查阅了该门业公司的销售记录,并不存在陈某琼所述的送货事实,遂决定不予认定工伤。
2018年3月,陈某琼向信宜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由于陈某琼诉请的工伤赔偿属劳动争议项目,应适用仲裁前置程序,不符合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依法裁定驳回陈某琼的起诉。
2019年8月,陈某琼向信宜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因申请材料不齐备,陈某琼的申请未予受理。一周后,陈某琼向信宜法院提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工伤费用和工伤赔偿共计38230元。信宜法院民一庭受理该案后,依法向信宜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了解不予受理陈某琼仲裁申请的原因,该仲裁委员会复函称因陈某琼提交的仲裁申请资料中未有工伤认定书,因此仲裁申请材料不齐备,不符合受理条件,若陈某琼能够准备齐全的仲裁申请材料,可再向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信宜法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实后,认为陈某琼与被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且其在提起诉讼时也是以工作原因导致跌伤脚为由主张赔偿损失,故该案应按劳动争议类纠纷处理,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由起诉,没有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同时陈某琼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脚伤是被告的行为所致,遂依法驳回陈某琼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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