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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多一些道德担当何错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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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1 13: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据4月20日《扬子晚报》报道,观看黄色录像、不见义勇为、搞婚外情等这些社会生活中司空见惯的不良行为,如今都被以“禁令”的形式一一列入《南通市公务员思想道德和社会诚信行为规范》中。记者仔细研读这个全省首部“公务员道德和诚信规范”,发现至少有40种有违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的行为被明令禁止,而对公务员职务之外的18条生活约束,则成了这部“规范”的最大亮点。
    南通“公务员道德诚信规范”刚一面世,网上一片批评之声,说起来无非三个逻辑:一是揪住所谓“禁看黄片”等断章取义,大骂新规脑残;二是认为道德是“规范”不起来的,有了规定更滑稽;三是认为这样的规定反而像皇帝的新衣,有些欲盖弥彰的效果。
    看黄色录像、搞婚外情等等,一般确实不属于法律法规调整的范畴,既然是道德规制的东西,好像就没办法正儿八经地用法律法规去要求。我们不妨回到舆论的三点质疑上来:这个“公务员道德诚信规范”果真很傻很天真吗?制度设计者即便罔顾程序,生活逻辑也告诉我们——公务员道德失范已然是个不争的事实,且这样的事实正蚕食着社会的公平与正义。至于这样的规定能不能“言出必行”,我们也不能对所有制度规则“有罪推定”,料定其一定是个花架子。有一点是肯定的,制度调整道德,恰恰是我们最不以为然而又最真实生动的道理。譬如新加坡等国的公共道德,某种意义上便是由严刑峻法培育起来的。遗憾的是,我们惯于将本应前置的道德责任泛化为可选择性权利,结果就是在利益与私心的度量下,光靠道德自觉永难抵达守诺、践约、无欺的社会环境。
    最近,温家宝总理的一席话振聋发聩,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反映出“诚信的缺失、道德的滑坡已经到了何等严重的地步”。我们都在谈诚信机制建设,但宏观命题总要微观落实,比如在各阶层群体的道德期待上,有没有理由让公务员在“滑坡”的时候先往上爬两步呢?或者说,公务员群体的道德缺失,是不是应该从制度建设上先行补救?
    一部初衷良好且程序正义的制度,有总比没有的强。我们固然要警惕随意将道德责任上升为法律义务的行为、防止伦理道德刑法化倾向——而眼下更为重要的是,需要为道德诚信建设拿出具体而微的办法、措施。“君子怀德、小人怀土”,道德建设,坐而论道不如起而行之。    □邓海建
 楼主| 发表于 2011-4-30 14:5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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