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直通人大 | 明年5月起施行!济南生活垃圾分类将“有法可依” 违者个人最高罚200元
齐鲁网·闪电新闻12月3日讯 日前,济南市人大发布通报,《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20年11月27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济南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即将进入“有法可依”时代。其中,《条例》明确规定,单位和个人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条例》提出,生活垃圾分类标识分为四类:蓝色代表可回收物,红色代表有害垃圾,绿色代表厨余垃圾,灰色代表其他垃圾。办公场所、住宅小区和农村居住区域生活垃圾投放点应当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四类收集容器,在其它公共区域可以成组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公共场所应当根据需要设置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生产和经营场所根据生活垃圾产生情况,设置相应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
《条例》明确,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禁止或者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住宿、旅游、餐饮等行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倡导家庭和个人减少使用一次性生活用品。提倡使用纸质、布质等环保袋。餐饮经营者应当将制止餐饮浪费纳入餐饮生产、加工、服务全过程,在明显位置设置提示牌,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剩餐打包,减少餐饮垃圾产生量。
《条例》规定,单位和个人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违反《条例》相关规定,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生活垃圾处置单位违反《条例》相关规定,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单位违反《条例》相关规定,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闪电新闻记者 廖亮 梁金凤 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