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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批新规4月起实施!事关纳税、买房、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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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31 08: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批新规4月起实施!事关纳税、买房、工伤保险……

2021年03月31日 06:52:06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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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经纬客户端3月31日电 (董文博)即将进入4月,一批涉及生活各个方面的新规将正式落地,六大措施便利老年人办理出入境证件、国家赔偿案件精神损害抚慰金标准提高……此外,部分省市买房网签、工伤保险、纳税、最低工资标准等出现新变化,一起来看看吧。

【全国性新规】

六大措施便利老年人办理出入境证件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老年人出入境服务管理工作,推动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信息技术遇到的困难,国家移民管理局发布便利老年人办理出入境证件六大措施,2021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具体包括:建立老年人办理证照“绿色通道”;便利老年人使用办证自助设备;简化老年人办证照片采集流程;提供多种证照费缴纳方式;改善老年人网上办事体验;开通政务服务平台证件速递服务。

国家赔偿案件精神损害抚慰金标准提高

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21年4月1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适当提高了精神损害抚慰金支付标准,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应在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50%以下(包括本数)酌定(此前为35%);具有后果特别严重等特定情形可以在50%以上酌定。

资料图 中新经纬 熊思怡 摄

最高法两部司法解释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将于 2021年4月1日施行。两部司法解释分别有八条、六条具体内容,意在准确实施行政诉讼法,切实及时有效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动行政纠纷实质性化解,优化四级法院职能定位。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管步入法治轨道

我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首部行政法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明确,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采用建设方式配置资产的,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对已交付但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资产价值。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施行

交通运输部印发的《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4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明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不得随车提供驾驶劳务;租赁小微型客车应当交付给经过身份查验的承租人,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租赁服务;机动车使用性质登记为租赁的小微型客车不得擅自用于道路运输经营。

航司应缴民航发展基金征收标准再降20%

财政部网站3月24日发布《关于取消港口建设费和调整民航发展基金有关政策的公告》明确,自2021年4月1日起,将航空公司应缴纳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标准,在按照《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降低50%的基础上,再降低20%。

资料图 中新经纬 万可义 摄

新版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标准公布

财政部等四部门印发《关于调整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标准的通知》,对废弃电视机、微型计算机、洗衣机、电冰箱、空气调节器产品处理基金补贴标准予以调整,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台式微型计算机(含主机和显示器)、主机显示器一体形式的台式微型计算机、便携式微型计算机的补贴标准为45元/台;平板电脑、掌上电脑补贴标准另行制定。

【地方性新规】

湖北:小规模纳税人税费优惠延续

财政部、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指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其中,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西安:加强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力度

《西安市商品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于2021年4月1日开始施行。办法明确,政府部门为预售资金监管主体,将此前银行作为监管主体的模式调整为由项目辖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开发区管委会作为监管主体。同时,定(订)金(包括诚意金、认筹金等形式)、首付款、按揭贷款、分期付款等所有形式的全部房款,必须直接进入监管账户;手机短信点对点提醒购房人,交存任何一笔购房款后,购房人可收到资金入账的短信提醒。

合肥:严格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

《合肥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服务管理办法》将于2021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该办法规定,自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后60日内,买卖双方未办理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或不动产登记等手续的,系统将自动撤销其合同网签记录。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经纪行为中弄虚作假的,依法记入其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依法暂停房地产经纪机构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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