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主要规范了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场所要求及照度、安装位置) 10.3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10.3.1除建筑高度小于27m的住宅建筑外,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 1.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避难层(间);2 .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和建筑面积大于200㎡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室等人员密集的场所;3. 建筑面积大于100㎡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动场所;
4.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5.人员密集的厂房内的生产场所及疏散走道。以上是需要安装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场所(安全出口和方向指示)
10.3.2 建筑内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疏散走道,不应低于1.0 lx;2. 对于人员密集场所、避难层(间),不应低于3.0 lx;对于病房楼或手术部的避难间,不应低于10.0 lx;3. 对于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不应低于5.0 lx。10.3.3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应设置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等是要在建筑发生火灾时继续保持正常工作的部位,故消防应急照明的照度值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要求。这些场所一般照明标准值参见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有关规定。) 10.3.4 疏散照明灯具应设置在出口的顶部、墙面的上部或顶棚上;备用照明灯具应设置在墙面的上部或顶棚上。
10.3.5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高层厂房(库房)和甲、乙、丙类单、多层厂房,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在安全出口和人员密集的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2. 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或地面上。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10.3.5要求了需要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场所及设置位置10.3.6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径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1 总建筑面积大于8000㎡的展览建筑;
2 总建筑面积大于5000㎡的地上商店;
3 总建筑面积大于5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4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5 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会堂或礼堂。
6 车站、码头建筑和民用机场航站楼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候车、候船厅和航站楼的公共区。
GB51309-2018《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主要包括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工程设计、施工、调试、检测、验收与维护保养) 1.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分类
3.1.2 系统类型的选择应根据建、构筑物的规模、使用性质及日常管理及维护难易程度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应选择集中控制型系统; 2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但未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宜选择集中控制型系统; 3 其他场所可选择非集中控制型系统。
3.1.6 住宅建筑中,当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方式时,消防应急照明可以兼用日常照明。 3.2.4 系统应急启动后,在蓄电池电源供电时的持续工作时间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不应小于1.5h。2 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0m2的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的地下、半地下建筑,不应少于1.0h。3 其他建筑,不应少于0.5h。4 城市交通隧道应符合下列规定:1)一、二类隧道不应小于1.5h,隧道端口外接的站房不应小于2.0h; 2)三、四隧类道不应小于1.0h,隧道端口外接的站房不应小于1.5h。 5 本条第1款~第4款规定的场所中,当按照本标准第3.6.6条的规定设计时,持续工作时间应分别增加设计文件规定的灯具持续应急点亮时间。 6 集中电源的蓄电池组和灯具自带蓄电池达到使用寿命周期后标称的剩余容量应保证放电时间满足本条第1款~第5款规定的持续工作时间。
3.2.8 出口标志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在敞开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入口的上方;2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与地上建筑共用楼梯间时,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楼梯通向地面层疏散门的上方;3 应设置在室外疏散楼梯出口的上方;4 应设置在直通室外疏散门的上方;5 在首层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时,应设置在通向楼梯间疏散门的上方;6 应设置在直通上人屋面、平台、天桥、连廊出口的上方;7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采用直通室外的竖向梯疏散时,应设置在竖向梯开口的上方;8 需要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疏散的防火分区中,应设置在通向被借用防火分区甲级防火门的上方;9 应设置在步行街两侧商铺通向步行街疏散门的上方;10 应设置在避难层、避难间、避难走道防烟前室、避难走道入口的上方;11 应设置在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和建筑面积大于400m2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厅等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门的上方。
3.2.9 方向标志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维护结构的疏散走道、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在走道、楼梯两侧距地面、梯面高度1m以下的墙面、柱面上; 2)当安全出口或疏散门在疏散走道侧边时,应在疏散走道上方增设指向安全出口或疏散门的方向标志灯; 3)方向标志灯的标志面与疏散方向垂直时,灯具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20m;方向标志灯的标志面与疏散方向平行时,灯具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10m。 2 展览厅、商店、候车(船)室、民航候机厅、营业厅等开敞空间场所的疏散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疏散通道两侧设置了墙、柱等结构时,方向标志灯应设置在距地面高度1m以下的墙面、柱面上;当疏散通道两侧无墙、柱等结构时,方向标志灯应设置在疏散通道的上方。(对于两侧有墙面、柱面等维护结构的疏散走道、疏散通道、楼梯,方向标志灯应设置距地面、梯面高度1m以下的墙面、柱面上;对于展览厅、商店、候车(船)室、民航候机厅、营业厅等开敞空间场所中两侧无维护结构的疏散通道,方向标志灯应设置在疏散通道的上方。)2)方向标志灯的标志面与疏散方向垂直时,特大型或大型方向标志灯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30m,中型或小型方向标志灯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20m;方向标志灯的标志面与疏散方向平行时,特大型或大型方向标志灯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15m,中型或小型方向标志灯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10m。 3 保持视觉连续的方向标志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在疏散走道、疏散通道地面的中心位置; 2)灯具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3m。 4 方向标志灯箭头的指示方向应按照疏散指示方案指向疏散方向,并导向安全出口。3.2.10 楼梯间每层应设置指示该楼层的标志灯(以下简称“楼层标志灯”)。 3.2.11 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出口、安全出口附近应增设多信息复合标志灯具。 3.8.1 避难间(层)及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等发生火灾时仍需工作、值守的区域应同时设置备用照明、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3.8.2 系统备用照明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备用照明灯具可采用正常照明灯具,在火灾时应保持正常的照度; 2 备用照明灯具应由正常照明电源和消防电源专用应急回路互投后供电。4.3.1 系统线路的防护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线路暗敷时,应采用金属管、可弯曲金属电气导管或B1级及以上的刚性塑料管保护;2 系统线路明敷设时,应采用金属管、可弯曲金属电气导管或槽盒保护;3 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可直接明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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