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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假期我不肯加班,老板让我停职。 ”4月30日,在一家外贸公司担任业务经理的刘女士称,公司的一笔订单马上就要到交货期限,但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工期紧张,公司领导安排她五一期间到位于枣庄的合作工厂监工,但并没有支付加班费的意向。刘女士拒绝后,却收到了公司领导做出的对她停职一个月的处理决定。 (5月2日《现代快报》)
毋庸讳言,该公司对业务经理刘女士不同意“五一”小长假的加班安排就对“停职”的做法,是一种赤裸裸的威胁——“今后有谁敢学刘女士的样,就是这样的下场! ”而普通员工看到业务经理刘女士的“结局”,人人心里咯噔一下:要想在这个公司做下去,必须乖乖地听公司的安排,尤其是节假日的加班安排,不能说半个“不”字,也不能提加班费,否则,可能不是遭“停职”处理一个月,而是被“炒鱿鱼”。
对这家公司违反劳动法“惩罚”业务经理刘女士的做法,监管部门应该第一时间站出来,对这家公司进行调查,并严厉惩处公司的违法行为,为刘女士撑腰。事实上,为刘女士撑腰就是为所有劳动者撑腰,给所有劳动者争取自己的权益打气。如果监管部门不为刘女士撑腰,劳动者的权益被侵害了就侵害了,劳动者还有什么权益可言,劳动者还有什么尊严可言?而一旦有带坏了这个头,那么更多的公司企业可能仿效起来,届时打击面太宽,恐怕又不了了之,受害的劳动者更多。
另外,就当下而言,打击资方违反劳动法侵害劳动者的权益,还有一个特别的意义——有助于推动劳动者同资方“协商工资”,有助于“工资商协制度”的落实,从而提高劳动者的收入水平。反之,“工资协商”将成一张画饼,遑论工资年增长15%和实现“十二五”的富民目标。□粟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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