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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令”关键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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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5 13: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于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 5月3日,四部门有关负责人在解读《规定》时表示,禁止令的内容必须具有可行性,不能根本无从执行,也不能妨害犯罪分子的正常生活。 (《京华时报》5月4日)
    刚通过不久的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于判处管制和宣告缓刑的罪犯,人民法院可以“同时禁止罪犯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禁止令是我国法律中的新生事物,是对管制犯、缓刑犯具体执行监管措施的革新,依附于管制和缓刑。四部门出台的 《规定》,是对适用禁止令的条件、禁止令的具体内容等作出明确说明,属于配套的司法解释。
    禁止令的设立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现实意义。例如,犯罪分子是因长期在网吧上网,形成网瘾走上犯罪道路的,可作出禁止其进入网吧的决定;犯罪分子在犯罪前后有滋扰证人行为的,可作出禁止其接触证人的决定。禁止令的价值在于,用法官的具体判断弥补法律一般规定的不足,通过法官确定的更具体、更有针对性的监督管理措施来实现预防犯罪的刑罚目的。禁止令是法官根据法律授权,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要求特定的罪犯在履行一般义务的基础上再履行一定的义务。所以,禁止令是对刑法规定的一般义务的补充和丰富。保护被害人免遭再次侵害、预防罪犯再次犯罪的实际需要,是适用禁止令最重要的考量因素。
    当然,禁止令的效果最终还得看执行情况,因为禁止令终究只是一纸命令。如果禁止令没有得到有效的执行和遵守,则不仅影响禁止令的效果,更影响司法部门的形象和法律的权威。目前我国在监外刑罚的执行和落实上,还存在较大薄弱环节。被告人一旦被判处管制或缓刑,一般是由社区矫正机关来执行对被告人行为的约束,很容易脱离司法部门的监控。在这种情况下,社区矫正机关能否正常履职,成为禁止令有效执行的前提和关键。问题是,目前我国社区矫正机构还不完善,这种情况必然会影响禁止令执行的效果。
    因此,要想让“禁止令”真正落到实处,加强社区矫正机构的建设,必须摆上议事日程。□孙瑞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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