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作业环境 1.1 车间内外应保持整齐、清洁、通道平坦、畅通。 1.2 进、出口处应根据车间通道情况和作业区域情况设置安全标志或限速标志,并符合GB2894—1996《安全标志》的规定。 1.3 作业区的场地应整齐、防滑、无凹陷、凸起和严重油污现象。 1.4 车间内不准搭建简易建筑物,如果特殊情况必须搭建,应经有关部门批准,并规定使用期限,用完后立即拆除。 1.5 通道宽度应符合以下规定,宽度标志线应用宽80mm的绿色油漆涂刷,并保持清晰。 行人通道大于或等于1.8m。 汽车或叉车通道大于或等于3.5m。 1.6 进入车间的铁路线轨道顶面应与地面平齐。 1.7 厂房内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和自然采光。自然采光照度应不低于50Lx。 1.8 车间应设置一般照明、局部照明和事故照明。 1.9 在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在易引起生产安全事故或通行时易发生危险的场所,应装设人员疏散用的事故照明。 1.10 在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事故照明电源应自动投入,在有专人值班时,可采用手动切换。 1.11 天窗应有机械开启装置,并启闭灵活、可靠、关闭严密,无漏雨现象。 1.12 车间厂房应有排水系统、保证在当地雨季降雨量最大时,排水畅通,窨井不冒水。 1.13 设备上的工作灯和手提式工作灯均应采用安全电压供电,并符合《安全电压》的规定。 1.14 厂房内交流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零)干线,可利用直接埋入地中的金属构件,但不得利用输送可燃易燃物质的管道。 1.15 接地线埋入件应具有足够的机械强度,良好的导电性及热稳定性、连接应牢固、可靠、并保证导电的连续性。 1.16 起动机的供电滑接线的两端应有电源相线信号灯,并保持清晰明亮。 1.17 装接临时线路应先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如超过规定期限,应安装正式线路。 1.18 临时线路需用良好的橡套电缆,长度不宜超过10m,线上不得有接头。 1.19 临时线宜悬空架设或沿墙架设,离地面高度不得低于2.5m;在通行汽车、叉车的通道上,其离地面高度不得低于4.5m。 1.20 煤气、蒸气、热水、回水、压缩空气、燃料油管道穿过墙壁或楼板处,应加套管保护。套管内的管段不应有焊缝,管道和套管之间应用石棉绳和防火材料填塞。 1.21 动力管道严禁穿越生活间和办公室,煤气管道不能通过烟道、通风管、配电室和易燃易爆物仓库。 1.22 管道应无裂纹和渗漏,管道应保持畅通,密封良好,无跑、冒、滴、漏现象。 1.23 管道上的阀门应启闭灵活,关闭严密不漏。流量表、安全阀等均应完好,无泄漏现象。 1.24 原材料、半成品、工器具工装夹具等存放场地不得侵占车行通道和人行通道。 1.25 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浓度,不得超过GBZ1-200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的规定。 1.26 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的工作地点的噪声标准为85dB(A)。 1.27 对粉尘浓度高的场所,产生有害气体的作业区(点),震动噪声严重的作业区(点)应采取切实有效的防护措施。 1.28 车间地面的油污及铁屑应及时清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