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萧检刑诉〔2021〕162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211972********,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住淮南市大通区**乡**村**组。被告人汤某某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20年11月17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5月1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淮南市公安局大通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5日18时许,被告人汤某某酒后到萧县生态环境分局顶楼,用其随身携带的丝袜将萧县监测省控站点用于监测PM10、PM2.5数据的空气质量监测设备采样杆套住,致使当日21时至次日7时的PM10、PM2.5数据值严重失真。
被告人汤某某于2020年11月17日经萧县公安局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前科证明、萧县监测站小时监测数据表等书证;
2.证人蔡某某、郑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萧县公安局提供的萧县监测点位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干扰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后果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汤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魏娜
检察官助理 余莹莹
2021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