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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法有进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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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2 17: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应息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发表于 2021-9-3 09:18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1-9-3 09:19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21-9-4 08:57 | 显示全部楼层
有药方还不行,还要看疗效!!
发表于 2021-9-4 15:43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赚点积分,
发表于 2021-9-6 13:53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
发表于 2021-9-6 16:09 | 显示全部楼层
换汤不换药,和N年前的应配备大同小异!
发表于 2021-9-7 15:55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法可依不错,还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才行。
发表于 2021-9-10 10:0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上,跟以前的说法变了下而已
发表于 2021-9-16 16:37 | 显示全部楼层
如何落实才是重中之重
发表于 2022-11-9 18:52 | 显示全部楼层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发表于 2023-4-1 17:0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分享!加油加油加油
发表于 2023-4-20 13:54 | 显示全部楼层
有药方还不行,还要看疗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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