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疆昌吉州昌吉市生活多年的薛燕(化名)没想到,丈夫会和29年前发生在四川绵阳的一起命案有关。
薛燕说,2009年,她和“邓平”相识、相恋,几年后结婚,并育有一对儿女。2019年6月1日,两人和朋友在昌吉市一处餐厅吃饭时,警方将“邓平”带走。次日,他被刑事拘留,十多天后被检方批捕。薛燕说,那时她才知道,和自己生活多年的“邓平”,真名叫“叶书平” ,牵涉1992年的一桩命案。
2019年11月20日,绵阳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向绵阳中院提起公诉。检方指控,1992年4月17日晚,绵阳某舞厅内,叶书平同他人发生打斗,期间打中了围观的蒋某某,随后蒋某某与被害人巩某春拦住叶书平讨要说法并发生纠纷,叶书平持刀刺伤两人,巩某春后来经抢救无效死亡。2020年10月19日,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叶书平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无期徒刑。
一审判决后,叶书平不服,向四川省高院提起上诉。2021年10月27日,该案二审开庭。叶书平一方辩称,面对巩某春、蒋某某等人的侵害,叶书平属于“被迫防卫”;按照案发时适用的1979版刑法,叶书平在案发27年后才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了20年的追诉时效。
1979年版刑法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不再追诉);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11月15日,薛燕向澎湃新闻称,她从新疆赶到绵阳参加了庭审,“目前尚未宣判。”该案追诉并未报请最高检,丈夫被抓前也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在二审中,公诉方变更了起诉罪名,将“故意杀人罪”变更为“故意伤害罪”。
逃亡27年落网,一审被判无期
“当时我以为他们认错了人,我不认识叫‘叶书平’的人,也没有听他(邓平)讲过。”薛燕向澎湃新闻称,2019年6月1日晚上,她丈夫被带走时没有反抗,只在上车前对她说了一句,“你回去吧”。此后几天,她方才得知,丈夫“邓平”就是“叶书平”,牵涉27年前四川绵阳的一桩命案,带走他的是绵阳警方。
半个多月后,警方通过四川当地媒体,公布了这起跨越27年案件的内情。据媒体报道,1992年4月17日晚,时年21岁的叶书平与受害人巩某春在绵阳市涪城区丰谷镇一舞厅外,因口角纠纷发生打斗,叶书平持刀将受害人刺伤致死后潜逃。案发后,涪城分局迅速成立专案组全力侦查,但未成功,多年来一度陷入僵局。
报道称,2019年上半年,追逃人员“综合运用传统侦查方法和现代化科技手段”,确定了当时居住在新疆昌吉州的“邓平”和叶书平极为相似,后在新疆警方配合下将其抓获。经过突审,警方确认了“邓平”即叶书平,其“如实供述杀人潜逃的事实”,以及“通过漂白身份改名换姓藏匿新疆的经过”。
薛燕告诉澎湃新闻,她和丈夫2009年认识,后者在昌吉当地做一些建筑工程类的生意。两人2014年在新疆结婚,育有孩子。在生活中,丈夫从未提起过自己的真名,只说自己籍贯四川,他持有的身份证系新疆当地公安机关制发,住址、出生年月、姓名均进行了更改。出事后,她前往绵阳,通过派出所方才得知丈夫家中尚有亲属,“家人也都以为他不在了。”
2019年11月20日,绵阳市检察院向绵阳中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叶书平犯故意杀人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巩某某(被害人家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检方指控,1992年4月17日晚上10点左右,叶书平与朋友周某某在绵阳市涪城区丰谷镇大西街13号供销社营业大厅2楼的“佳乐舞厅”玩乐时,因琐事和他人发生纠纷,在打斗过程中叶书平用拳头打中围观的蒋某某。打斗双方被劝开,陆续来到1楼门口人行道。蒋某某与被害人巩某春(男,殁年20岁)拦住叶书平,就被误打一事讨要说法并发生纠纷。叶书平持刀刺伤蒋某某左手臂,又朝阻拦其行凶的巩显春右肋部捅刺,随即逃离现场,巩某春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巩某春系被单刃锐器致肝肾破裂后大量失血、循环衰竭死亡。检方认为,被告人叶书平故意杀害他人,其行为触犯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
经审理后,2020年10月19日,绵阳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叶书平在纠纷中,不计后果,持刀胡乱捅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对于叶书平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叶书平行凶”“没有致被害人死亡的故意”等辩护意见,绵阳中院没有认可。最终,绵阳中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叶书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向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
一审认定死者一方上前挑衅
薛燕称,一审宣判后,叶书平在监狱内写下上诉状,请求二审改判无罪。叶书平认为,法院一审认定的事实不清,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故意杀害了被害人;一审对追诉期、鉴定报告证明力等没有进行审查。
2021年10月底,二审法院四川省高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叶书平的伤人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成为庭审焦点之一。澎湃新闻注意到,一审法院采信的证言中,对周某某、叶书平一方和蒋某某、巩某春一方的矛盾缘起有所描述。
一审判决书显示,甘某的证言称,案发当晚,周某某、叶书平到舞厅后,同甘某一伙发生纠纷。期间叶书平劝说“算了”,却被对方打了一耳光,双方发生打斗。不久,打斗被舞厅老板及旁人制止,双方下楼。
此时,蒋某某、巩某春拦住叶书平、周某某,称刚才在舞厅内,“误挨了一拳”,“想打转(回)来”。甘某证言称,等叶书平下楼后,蒋某某问叶书平,“你打了我一拳怎么办”,叶书平回“对不起”,蒋某某称,“我打你一下,说对不起,得不得行”。蒋某某证言称,其“举手打对方(叶书平)”,对方反击,巩某春“迎上去帮忙打”,随后混乱中巩某春被刺。
澎湃新闻注意到,对于叶书平一方“蒋某、巩某春是挑起事端一方”的辩护意见, 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称,巩某春、蒋某某在前一纠纷尚未平息有可能继续发生打斗的情况下,以被误伤为由上前挑衅并首先动手打人,对危害后果的发生有一定过错,“可以酌情对被告人叶书平从轻处罚”。
薛燕说,在该案二审中,叶书平一方坚持认为,叶书平为逃离围殴及自卫,针对蒋某某、巩某春进行反击,属于“无奈之下被迫防卫”;即使伤及二人,“也属于正当防卫中的特殊防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