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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岁教师被控故意伤人申诉35年获无罪 数次申请国赔后被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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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9 08: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83岁教师被控故意伤人申诉35年获无罪 数次申请国赔后被受理

2022年01月19日 07:17:10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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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宣告我无罪,确认我是受害人,谁又敢想象申请国家赔偿三年来不仅没有得到赔偿与安慰。”申诉35年后被宣告无罪,现年83岁的安徽老教师程善贵在过去的三年里,他又为申请国家赔偿奔波,金寨县法院和六安中院累计三次将其申请驳回。

六安中院2021年11月24日作出的赔偿决定书显示,该院依据1995年国家赔偿法施行时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法溯及力和人民法院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下称“《溯及力批复》”),以程善贵被羁押和服刑时间均在1994年12月31日之前,“法不溯及既往”,故此案不能适用国家赔偿法。

事实上,2011年3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已有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但赔偿请求人在2010年12月1日以后提出赔偿请求的,规定适用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法律一般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权益而作出的特别规定除外。”

程善贵认为,国家赔偿法自颁布以来已经过两次修正,新法优于旧法,《解释》的法律效力应优于《批复》。2022年初,他向安徽高院提交申诉材料,请求重新审判。1月13日,安徽高院作出受理案件通知书,经审查,程善贵的国家赔偿申请符合立案条件,该院依法予以受理。

申诉35年获无罪,申请赔偿三年内三次被驳回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程善贵因一起邻里纠纷引发的“殴打事件”被抓,1983年9月,金寨县法院一审判决程善贵犯故意伤害罪、诬告陷害罪和扰乱教学秩序罪,三罪并罚,判刑12年。

一审判决生效后,程善贵不断申诉。1985年,金寨县法院再审此案,以“定性不当”为由撤销“诬告陷害罪、扰乱教学秩序罪”,维持故意伤害罪,但免予刑事处分。

1985年7月,被限制人身自由近两年后,程善贵获释。他不服再审判决,继续上诉。直至2011年,金寨县法院以“证据不足”改判其无罪,但他对这份无罪判决并不满意。他认为,对方头上的伤并不是他打的,“疑罪从无”不足以还其清白。

2013年1月,六安中院审判监督庭对程善贵案进行调查,一个月后,六安中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无罪判决,将此案发回重审。2018年10月,金寨县法院作出第四次判决,最终认定程善贵无罪。

获改判无罪后,程善贵向金寨县法院申请国家赔偿,主张赔偿金额合计约123万余元,并要求消除案件影响。2019年5月31日,金寨县法院以法不溯及既往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此后,程善贵再向六安中院赔偿委员会提出国家赔偿申请。2019年10月20日,六安中院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撤销金寨县法院此前做出的不予受理决定。

六安中院认为,对程善贵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事实,应当赋予其请求救济的权利和途径。六安中院出具的决定书还指出,金寨县法院应与程善贵就符合国家赔偿或补偿部分进行磋商,也可以其他方式进行处理。

2020年12月,金寨县法院曾提出,愿意补偿程善贵各项请求约36万元。但对这一金额,程善贵表示不同意,他坚持要求法院适用国家赔偿法对其进行赔偿。

在磋商期间,程善贵又于2020年4月2日向金寨县法院重新提出赔偿申请,主张赔偿金合计约298万余元。2021年2月28日,金寨县法院又一次以相同理由,即侵权行为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之前,驳回了他的申请。

此后,程善贵再次向六安中院赔偿委员会提出国家赔偿申请。令他没有想到的是,时隔两年之后,六安中院却作出了截然不同的决定。

六安中院2021年11月24日作出的(2021)皖15委培2号决定书显示,根据《溯及力批复》规定,国家赔偿法不溯及既往,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不适用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故本案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调整范围,金寨县人民法院决定驳回程善贵的国家赔偿申请并无不当。

澎湃新闻注意到,《溯及力批复》对侵权行为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情况还作出了补充说明,即“发生在1995年1月1日以后并经依法确认的,适用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但持续至1995年1月1日以后,并经依法确认的,属于1995年1月1日以后应予赔偿的部分,适用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属于1994年12月31日以前应予赔偿的部分,适用当时的规定予以赔偿;当时没有规定的,参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

程善贵告诉澎湃新闻,早在2019年8月26日,六安中院就曾指令金寨法院在10天内提交“当时的规定”,但金寨法院一直没有提交,确认当时没有相关规定,遂应参照国家赔偿法规定对他进行赔偿。

“国家赔偿制度是国家对公权力在运行过程中发生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如果因为公权力的侵权行为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就不赔偿,有悖于公平正义,有悖于国家赔偿制度、有悖于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目的。”程善贵说。

解决赔偿问题的“时间障碍”如何跨越?

2011年3月18日起施行的《解释》已有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的,适用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修正的国家赔偿法,其中第二条包括“赔偿请求人在2010年12月1日以后提出赔偿请求的,规定适用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符合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即法律一般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权益而作出的特别规定除外。”

程善贵认为,他直至2018年才获改判,并于2019年2月20日向金寨县法院提出赔偿请求,符合2010年12月1日以后提出赔偿请求的情况,应适用现行的国家赔偿法。

澎湃新闻注意到,《溯及力批复》出台于1995年,彼时国家赔偿法刚刚颁布,27年来该法已经历了2010年、2012年两次次修正。依照立法法第92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程善贵认为,新法优于旧法,《解释》的法律效力应当优于《溯及力批复》。

而在2016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典型案例中,也包含案发时间和撤销案件时间都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同样获得赔偿的案例。在辽宁杨素琴就辽中县人民检察院刑事违法扣押申请国家赔偿一案中,杨素琴丈夫王守成于1993年4月因涉嫌偷税被刑事拘留15天。1994年3月3日,辽中县人民检察院向辽中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6月6日,辽中县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退回辽中县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经补充侦查,辽中县检察院认为王守成不是独立纳税人,非纳税主体,亦不构成偷税罪,决定撤销此案。

2012年,杨素琴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并最终于两年后获赔人身自由赔偿金2439.7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同时因受害人王守成病故,另返还继承人扣押税款等161181元及利息。赔偿决定书显示,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认为,杨素琴申请国家赔偿是在2012年,应当适用2010年修正的国家赔偿法。


2020年12月29日,为纪念国家赔偿法颁布实施二十五周年,最高人民法院还曾发布25件国家赔偿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赔偿委员会主任委员陶凯元在会上表示,希望各级人民法院准确把握国家赔偿审判“当赔则赔”“把好事办好”的新理念新目标,在现有法律制度框架之内从优用足各项法律政策,在司法裁量权范围内尽量作对赔偿请求人一方有利的解读,及时、全面、充分地救济赔偿请求人,充分发挥国家赔偿平冤理直、扶危济困的价值功能。

程善贵告诉澎湃新闻,因为蒙受不白之冤,他丢掉了教师公职,并耗尽了大半生时光为自己寻求清白。如今,他已年过八旬,只希望获得赔偿后能安度晚年。

2022年初,程善贵向安徽高院提出申诉,请求立案重新审理。1月13日,安徽高院作出受理案件通知书,经审查,程善贵的国家赔偿申请符合立案条件,该院依法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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