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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患者维权何时不再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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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2 12: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有人形容,职业危害这种不流血的“渐进式死亡”,远远大于矿难、车祸等流血的“立即式死亡”。据悉,每年仅死于尘肺病的患者,就是矿难和其他工伤事故死亡人数的数倍。而《职业病防治法》的漏洞已经被一些人认识到,关于修订该法的呼声越来越高。
  就我省而言,近年来职业病发病率居高不下,职业病仍以尘肺病为主,粉尘仍然是最严重的职业危害。截至2009年5月,兰州已累计报告职业病1800余例,而全省累计报告尘肺病患者10976例,急性职业中毒6起57例。2008年,全省共报告各类职业病109例,其中尘肺病新病例42例;2007年上报各类职业病新发病例82例,其中8人已经死亡。

  随着新项目的引进建设和劳动用工数量的增加,我省新的职业病危害和新的受危害人群不断出现,仍有部分用人单位没有纳入有效监管,数量众多的劳动者无法接受规范的职业健康检查和技术服务,职业病防治目前面临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职业病患者的维权难度亦不容乐观。

  漠视导致职业病高发

  漠视是导致职业病高发的一个主要原因。

  职业病因具有隐匿性、迟发性等特点,其危害也往往被忽视。出于对经济利益的考量,一些地方基层政府为了留住企业、留住财源,竞相降低招商引资门槛,使一些未经职业卫生审查的建设项目违法立项建设,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由于职业病防治违法成本低,个别用人单位无视《职业病防治法》和劳动者健康权益,往往采取“偷工减料”的做法,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人员从不组织进行健康检查,也不采取任何必要的防护措施。

  曾经在两家私营水泥厂工作过的天水籍农民黄某告诉记者:“在水泥厂工作期间,包括长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人,单位从来没有组织过职业健康检查,有人多次提出要求,但领导都以没有钱为由拒绝了。由于感到身体不适,从此就离开这个行业了。”

  一提到职业病,大家往往想到煤炭、有色金属和建材行业等职业病高发行业,却忽视了其他诸如IT、生物医药、教师等一些行业。

  记者了解到,我省很多乡村教师基本没接受过常规健康体检,他们每天和粉笔灰尘相伴,许多人出现咳嗽、咳痰、气喘等症状,不同程度地存在呼吸道感染、支气管炎、喉炎、咽炎等职业病。

  完善机构是修法前提

  河南农民张海超开胸验肺血淋淋的事实,以及湖南耒阳尘肺病工人的维权历程可谓一波三折、艰辛无比。

  职业病患者人数居高不下、维权难,关键在于职业卫生监管职能由多部门共同承担的局面没有改变,特别是作业场所监管职能划转交接进展较慢,在管与不管的模糊概念中,使一些地区存在着职业卫生监管的“真空”。由于现行的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部门之间职责不清、职能交叉,在一些地方出现了职业卫生监督工作没有人管,造成作业场所监管出现空白或缺位。另外,职业病防治体系不健全,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建设滞后,没有形成区域覆盖、合理配置,也是造成职业病患者人数居高不下、维权难的一个主要原因。

  在当前法律修改程序相对复杂的情况下,解决职业病工人维权难的问题,应该首先从卫生行政部门修改相关行政规章、不断完善职业病诊断及鉴定机构入手,成为一部分人的观点。

  可喜的是,记者在甘肃省卫生厅了解到,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全省医疗机构职业病防治工作,省卫生厅近日下发了《关于加强全省医疗机构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确定甘肃省人民医院和兰州大学第一医院成立省级职业病科,专业人员配备不少于5人,同时要求各市(州)确定两所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成立市级职业病科,专业人员配备不少于3人,各县确定一所综合医院成立县级职业病科,暂不具备单独设置职业病科条件的可以挂靠到医院公共卫生科。职业病科设置和人员配备要在今年11月底前完成。

  据悉,我省还将对开展职业病诊断的人员进行培训,确保每位专业人员熟知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掌握职业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职业病防治法修法渐行渐近

  自2002年5月1日《职业病防治法》颁布实施以来,职业病危害的势头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但职业病防治体制中让企业“自证其罪”、职业病鉴定机构缺乏监督、用人单位违法成本太低等弊端已经凸显,职业病患者维权之路依旧坎坷,修法势在必行。

  甘肃永盛律师事务所的周文杰律师告诉记者:“其实,早在2003年以来,安监部门就负有职业健康监管的职责,但因为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撑,在执法过程中遇到不少困难和障碍。今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是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安监部门是职业病的执法主体,而最高30万元的处罚规定对违法生产经营单位的震慑作用巨大,对职业病防治和职业病患者维权而言是一件好事。”

  国家关于职业病防治的力度正在逐步增强,随着《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相继出台,让人们看到了希望。

  前者明确要求,要严肃查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损害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的违法行为,对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对因失职、渎职导致重大职业病危害事件发生,或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大众有理由相信,随着《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相继出台,《职业病防治法》将不再那么孤独,在现实中酝酿渐变的希望越来越大,步伐也将越来越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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