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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厉打击涉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山东已有多人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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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22 08: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严厉打击涉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山东已有多人被罚

2022年03月21日 06:53:32
来源:凤凰网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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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

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

自觉遵守疫情防控规定是每一名公民的责任和义务

就在大家众志成城

全力以赴投身疫情防控时

仍有个别人

拒不配合防控工作

给战“疫”添乱!

山东多地警方通报

涉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

淄博

案例一

3月15日14时20分许,张某(男,52岁,高青县人)醉酒后欲经过本村疫情防控劝返点外出,被劝返点工作人员制止劝返。张某不听劝阻并辱骂抓扯工作人员,影响劝返点工作秩序,造成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高青县公安局依法对张某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3月17日14时许,赵某(男,55岁,高青县人)以买菜为由擅自绕过村口,躲避管理人员检查,出村步行至李中路滨莱高速附近,被巡逻人员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高青县公安局高城派出所依法对赵某作出行政警告处罚。

案例三

3月17日11时许,姚某(男,67岁,高青县人)从滨州市博兴县回到高城镇过程中,躲避管理人员绕过劝返点、翻越路障返回其家中后,未向相关单位报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高青县公安局高城派出所依法对姚某作出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近日,周村区北郊镇大杨村村民赵某某多次违反疫情管理规定,窜至邻近的小七村、大七村闲逛。3月1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周村警方依法对赵某某予以治安处罚。

案例五

3月16日,周村区某单位食堂员工逯某违反疫情管理规定,私自外出至白寨村农商行ATM机屋内住宿。3月1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周村警方依法对逯某予以治安处罚。

案例六

3月18日10时许,周村区北郊镇青岛科技大学工地工人陈某、王某违反疫情管理规定,驾驶车辆在镇政府周围闲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周村警方依法对陈某、王某予以治安处罚。

案例七

3月18日,暂住邹平县兴安村的外来务工人员邓某、陈某某违反疫情管理规定,窜至周村区南郊镇后辛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周村警方依法对邓某、陈某某予以治安处罚。

案例八

3月18日,暂住周村区的牛某在明知疫情期间禁止外出的情况下,违反疫情管理规定,翻越小区隔离挡板外出闲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周村警方依法对牛某予以治安处罚。

烟台

冯某某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立案侦查

3月18日,烟台市港航公安局对违反防疫规定,擅自离开隔离区域的冯某某立案侦查,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冯某某的工作区域属于对外封闭的闭环场所,在封闭工作期间,无视工作纪律和防疫规定,违规外出,后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无症状感染者,增加了传播新冠病毒的危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五款对“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潍坊

寿光公安依法对5名隐瞒行程人员、1名在网上发布伪造的核酸阳性人员给予处罚。

【案例一】

2022年3月17日,寿光市公安局在流调溯源过程中发现,稻田镇居民王某霞与丈夫王某军曾于3月8日去过潍坊谷德锦商场。3月16日,谷德锦商场被划为中风险区,二人违反疫情防控要求,瞒报行程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王某霞、王某军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给予王某霞、王某军警告处罚。

【案例二】

2022年3月8日以来,稻田镇居民崔某、刘某、田某先后去过潍坊谷德锦商场,却并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如实上报行程信息,不服从疫情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崔某、刘某、田某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给予崔某、刘某、田某警告处罚。

【案例三】

2022年3月15日,代某为寻求刺激,用手机软件PS了一张带有其本人姓名、身份证信息的核酸检测阳性电子报告发布至微信群中,造成恶劣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疫情期间,利用网络制造并散布谣言,无事生非,寻求刺激,构成寻衅滋事,公安机关决定对代某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东营

近日,在河口区某小区门口,谢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外地的车辆在进入小区时,拒不配合防疫人员检查,不出示行程码,并同其妻子李某某对防疫人员进行辱骂推搡。

经调查,谢某某、李某某对其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依法对谢某某、李某某两人予以行政处罚。

警方提醒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希望广大群众从自身做起,积极支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严格遵守疫情防控各项规定。对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各类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坚决打击。

来源:淄博公安、大众网东营、烟台公安、寿光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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