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在经营“诉责险”过程中存在保险费率违法违规行为,近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被银保监会山东监管局作出罚款11万元决定,另对涉事直接责任人闫某予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
保费收入1500元,被处罚款11万元
银保监会山东监管局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鲁银保监罚决字〔2022〕21号)》显示,浙商财险山东分公司被处罚的主要原因系“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费率”。
该处罚决定书表明,2021年5月20日,浙商财险山东分公司承保的山东XX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全标的为《XX经营批准证书》,根据《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2018版)费率》,“标的风险系数”标的类型中不包含经营许可证,而浙商财险山东分公司在核保时按“现金、存款、银行账户、商业房产”的标的类型确定该项调整系数为“1.00”计算保险费并承保,该保单保费收入1500元。
银保监会山东监管局针对上述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费率的行为,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浙商财险山东分公司罚款11万元。
另外,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鲁银保监罚决字〔2022〕20号)》表明情况,浙商财险山东分公司的该事件直接负责人闫某,被处以警告及1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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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责险”诞生十年:发展迅速风险犹存
公开资料显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第一家总部设在浙江的全国性财产保险公司,公司专业经营各类财产保险业务。浙商财险山东分公司的主营范围包括财产损失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等。该事件中涉及的“诉责险”,近年来广受司法界、保险界等有关各方关注。
“诉责险”全称应为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是指对于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向法院提起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如被保险人诉讼财产保全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经法院判决生效后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赔偿。
作为一种新型的责任保险,该险种是保险与司法服务合作的产物。2012年,云南保监局率先批准诉责险保险产品,为需要申请财产保全但无担保财产或虽有但不便占用做担保的诉讼、仲裁的当事人提供担保。2015年以后,“诉责险”承保呈高速发展态势。
2016年12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保险人以其与申请保全人签订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担保书。
凤凰网山东综合发现,大多保险公司在经营该险种时均称,诉讼财产保全险具有减轻诉讼负累、降低保全风险、加快保全效率等特点。但有关业内人士指出,该险种在具体实务中,依然存在诸如恶意诉讼、“长尾效应”等诸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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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险和保险费率监管将更加严格
据了解,在毫不松懈地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背景之下,为深入整治保险市场乱象,近年来保险业监管持续保持从严态势。
浙商财险山东分公司本次受处罚的主要原因系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的有关规定要求。根据法条,违反本法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情形包括“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的《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继续加强对保险条款费率的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了公司保险条款费率开发报备行为,完善了条款开发原则和费率厘定原则,明确了公司条款开发审查和保险费率厘定审查职责。同时,该《办法》对保险条款费率直接责任人也予以明确。
相关资料显示,强监管、控风险仍是今年保险监管的主基调。3月31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的《中国银保监会2021年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提到,2021年银保监会大幅提高违法违规成本,2021全年处罚银行保险机构3870家次,处罚责任人员6005人次,罚没款合计27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