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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与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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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1 07: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安全监督检查机构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对学校、幼儿园以及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重点安全监察。

  2.监督检查部门的职权

(1)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时,行使下列职权:①向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条例的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有关的情况;②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③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2)实施许可、核准、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依照规定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有关事项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定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不得许可、核准、登记。未依法取得许可、核准、登记的单位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取缔或者依法予以处理。已经取得许可、核准、登记的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其不再符合规定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应当依法撤销原许可、核准、登记。

(3)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有关行政审批事项时,其受理、审查、许可、核准的程序必须公开,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许可、核准或者不予许可、核准的决定;不予许可、核准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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