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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及职业性外伤致残程度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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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5 15: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配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的保险与赔偿法规实施,我国于1996年颁布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J16180-1996),用以规范有关授权机构对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工伤或患职业病后,于国家社会保险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满时通过医学检查对伤残失能程度的判定。

根据“标准”规定,申办致残程度鉴定须服从2个规定,一是须先获得工伤、职业病证明。工伤者须由当地劳动部门出具证明,职业病必须由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具有职业病诊断权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证明。二是致残程度鉴定权由有关授权机构行使,即由授权机构作出的判定结论才有效。

致残程度主要依据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护理的依赖程度,并还考虑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进行综合判定分级。残情划分为十级,残情程度依级别值由小到大递减,1级最重,10级最轻。

发表于 2012-8-9 16:12 | 显示全部楼层
于国家社会保险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满时通过医学检查对伤残失能程度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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