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用于化工产品贮存的库房,其危险程度、类别,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16 一 87 )、《爆炸物品管理规则》、《关于爆炸物品管理规则的补充规定》、《关于全国化工产品安全管理问题座谈会的报告》([ 61 ]国经字第 21 号),以及其它有关专门规范的规定。不准随意使用不符合条件的空房贮存。库房有防直接雷和感应雷的装置。 ( 2 )根据化工产品的性质,合理确定换气次数,易挥发的、有毒的物品库,要强化通风,保证其成分在空气中的含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 3 )易燃易爆的化工产品库,电气设备应采用防爆型,地面采用不产生火花、容易冲洗且不渗漏的不燃材料砌筑。 ( 4 )根据化工产品的性质,设置适宜的灭火设备。对灭火剂、灭火器材和灭火方法相抵触的不同化工产品,不能共同混贮。 ( 5 )对雨、雪、风、沙、鸟、虫、蛇、鼠、阳光直射、外来火星等为患因素,应分别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并应做到不潮不暗。 ( 6 )重要的、大型的化工产品仓库,应配置自动监测、自动报警和事故照明设备。 ( 7 )除防冻化工产品外,一般不采暖,贵重化工产品要求恒温贮藏时可设空调设备。 ( 8 )要求隔离存放时,隔离层建造坚固不渗不漏。 ( 9 )对放射性物品、剧毒物品仓库,应根据特殊需要,设置吸收射线的屏蔽层和消除吸收毒物的设施,有足够的安全隔离地带。库房还应该设危险性标志,有阻止无关人员接近的设施。 ( 10 )库房内的货架或垛座应坚固,不晃动碰撞。架与架、垛与垛之间,应有 2 ~ 3 米( m )的通道,架或垛距墙及柱不小于 0.7 米( m ),货架底层或垛座高离地 0.3 米( m ),以便搬运、疏散、通风、防潮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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