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安全工程师论坛

 找回密码
 注 册
查看: 1400|回复: 2

(GB6722-2003)爆破安全规程(六)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1-6-1 20: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7.4爆破器材的贮存
7.4.1一般规定
7.4.1.1爆破器材应贮存在专用的爆破器材库里;特殊情况下,应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当地县(市)公安机关批准,方准在库外存放。
7.4.1.2贮存爆破器材的单位设置爆破器材库,应报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当地县(市)公安机关审查同意,方可建库;库房建成并经验收合格发给“爆破器材贮存许可证”后,方准贮存爆破器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应非法贮存爆破器材。
7.4.1.3爆破器材库,应符合以下条件:
——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
——配备符合要求的专职守卫人员和保管员;
——有较完善的防盗报警设施;
——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7.4.1.4爆破器材库的贮存量,应遵守下列规定:
——地面库单一库房的最大允许存药量,不应超过表21的规定;
——地面总库的总容量:炸药不应超过本单位半年生产用量,起爆器材不应超过一年生产用量。地面分库的总容量:炸药不应超过三个月生产用量,起爆器材不应超过半年生产用量;
表21 地面库单一库房的最大允许存药量

序号
爆破器材名称
单一库房最大允许存药量/t

1
硝化甘油炸药

20

2

黑索金



50

3
太安


50

4
梯恩梯
150

5 黑梯药柱、起爆药柱



50

6
硝铵类炸药
200

7
射孔弹

3

8
爆炸筒
15

9
导爆索
30

10
黑火药、无烟火药

10

11 导火索、点火索、点火筒
40

12 雷管、继爆管、高压油井雷管、
10

导爆管起爆系统

13  
硝酸铵、硝酸钠
500

注:雷管、导爆索、导火索、点火筒、继爆管及专用爆破器具按其装药量计算存药量。


——硐室式库的最大容量不应超过100t;
    ——井下只准建分库.
    ——乡、镇所属以及个体经营的矿场、采石场及岩土工程等使用单位,其集中管理的小型爆破器材库的最大贮存量应不超过一个月的用量,并应不大于表22的规定。
22 小型爆破器材库的最大贮存量

库房名称



单位

最大贮存量

硝铵类炸药     kg          3000
硝化甘油炸药   kg            500
雷管           发     20000
导火索         m         30000
导爆索         m         30000
塑料导爆管     m         60000

7.4.1.5爆破器材宜单一品种专库存放。
若受条件限制,同库存放不同品种的爆破器材则应符合表23的规定。

表23 爆破器材同库存放的规定
爆破器材 雷管类 黑火药 导火索 硝铵类  属A1级单 属 A2级单质 射孔弹类 导爆索类
名称                                             炸药    质炸药类     质炸药类
雷管类         ○        ×         ×        ×           ×             ×                   ×          ×
黑火药         ○         ×        ×         ×          ×             ×                   ×           ×
导火索        ×          ×        ○         ○          ○             ○                   ○           ○
硝铵类炸药  ×          ×        ○         ○          ○             ○                  ○            ○
属A1级单     ×          ×        ○         ○          ○             ○                  ○            ○
质炸药类
属A2级单      ×         ×         ○        ○          ○              ○                  ○            ○
质炸药类
射孔弹类       ×         ×         ○         ○         ○              ○                  ○            ○
导爆索类       ×         ×         ○         ○         ○              ○                  ○            ○
注1:○表示可同库存放,×表示不应同库存放。
注2:雷管类包括火雷管、电雷管、导爆管雷管。
注3:属A1级单质炸药类为黑索金、太安、奥克托金和以上述单质炸药为主要成分的混合炸药或炸药柱(块)。
注4:属A2级单质炸药类为梯恩梯和苦味酸及以梯恩梯为主要成分的混合炸药或炸药柱(块)。
注5:导爆索类包括各种导爆索和以导爆索为主要成分的产品,包括继爆管和爆裂管。
注6:硝铵类炸药,包括以硝酸铵为主要组分的各种民用炸药。


    7.4.1.6当不同品种的爆破器材同库存放时,单库允许的最大存药量仍应符合表21的规定;当危险级别相同的爆破器材同库存放时,同库存放的总药量不应超过其中一个品种的单库最大允许存药量;当危险级别不同的爆破器材同库存放时,同库存放的总药量不应超过危险级别最高的品种的单库最大允许存药量。

7.4.1.7库房建立后"任何单位不应在爆破器材库的危险区域内修建任何建(构)筑物。
7.4.2爆破器材库的位置、结构和设施
7.4.2.1库区的布局与道路应遵守下列规定:
——库区不应布置在有?胶椤⒒?潞偷叵滤?疃?:Φ牡胤剑?松柙谄?У卮??
——相邻库房不应长边相对布置。雷管库应布置在库区的一端;
——在库区周围应设密实围墙,围墙到最近库房的距离不应小于15m(小型库不应小于5m),围墙高度不应低于2m;
——库区办公、警卫及生活服务等建筑物,应布置在安全的地方;
——库区道路的纵坡坡度不宜大于:主要运输道路6%,手推车道路2%。
7.4.2.2爆破器材库的结构,应遵守GB50089及GB50154的有关规定。井下爆破器材库要求见6.5.4的有关规定。
7.4.2.3爆破器材库区的消防设施,应遵守下列规定:
——应根据库容量,在库区修建高位消防水池:库容量小于100t者,贮水池容量为50m3(小型库为15m3);库容量100t~500t者,贮水池容量为100m3;库容量超过500t者,设消防水管;
——消防水池距库房不大于100m,消防管路距库房不大于50m;
——草原和森林地区的库区周围,应修筑防火沟渠,沟渠边缘距库区围墙不小于10m,沟宽1m~3m,深1m。
7.4.2.4爆破器材库房设置防护土堤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土堤堤基至库房墙壁的距离为1m~3m,有套间的一侧可达5m或按运输要求确定;
——土堤与库房之间,应设有砖石砌成的排水沟;
——允许用块石或混凝土砌筑不高于1.0m的堤基;堤基上部应用泥土、砂质粘土等可塑性和不燃材料修建,不应用石块、碎石和可燃材料修建;
——土堤高出库房屋檐1m,顶部宽度1m,底部宽度根据土堤所用材料的稳定坡面角确定。
7.4.3爆破器材库的照明、通信和防雷设施
7.4.3.1地面爆破器材库硐库的电气照明,应遵守下列规定:
——贮存爆破器材库房的用电负荷按二级负荷供电设计,辅助建筑物按一般供电场所设计;
——从库区变电站到各库房的低压线路,宜采用铜芯铠装电缆埋地敷设。当全长采用电缆有困难时,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杆和铁横担的架空线,并应使用一段金属铠装电缆或护套电缆穿钢管直接埋地引入,埋地长度(m)应不小于两倍的电缆埋入处的土壤电阻率(gm)的平方根,但不应小于15m。室外架空线路不应跨越危险库房。在电缆入户端应将其金属外皮、钢管接到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上。在电缆与架空线连接处,应装设避雷器。避雷器、电缆金属外皮、钢管和绝缘子铁脚、金具等应连在一起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库房内不应安装灯具,宜自然采光或在库外安设探照灯进行投射照明,灯具距库房的距离不应小于3m;
——电源开关或熔断器,应设在库房外面,并装在铁制配电箱中;
——采用移动式照明时,应使用防爆手电筒或手提式防爆应急灯,不应使用电网供电的移动手提灯。
7.4.3.2井下爆破器材库的电气照明,应遵守下列规定:
——应采用防爆型或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电线应采用铜芯铠装电缆;
——井下库区的电压宜为36V;
——贮存爆破器材的硐室或壁槽,不应安装灯具;
——电源开关或熔断器,应设在铁制的配电箱内,该箱应设在辅助洞室里;
——有可燃性气体和粉尘爆炸危险的井下库区,应使用防爆型移动灯具和防爆手电筒;其他井下库区应使用蓄电池灯、防爆手电筒或汽油安全灯作为移动式照明。
7.4.3.3爆破器材库区各类建筑物的防雷级别的确定与防雷装置的设置应参照GB50089的有关规定。
7.4.4爆破器材的贮存&收发与库房管理
7.4.4.1每间库房贮存爆破器材的数量,不应超过库房设计的允许贮存药量。
7.4.4.2爆破器材的贮存,应遵守下列规定:
——爆破器材应码放整齐、稳当,不得倾斜;
——爆破器材包装箱下,应垫有大于0.1m高度的垫木;
——爆破器材的码放,宜有0.6m以上宽度的安全通道。爆破器材包装箱与墙距离宜大于0.4m;
——爆破器材的码放高度,不宜超过1.6m;
——存放硝化甘油类炸药、各种雷管箱和继爆管的箱(袋),应放置在木质货架上,货架高度不宜超过1.6m,架上的硝化甘油类炸药和各种雷管箱不应叠放。
7.4.4.3库房应整洁、防潮和通风良好,杜绝鼠害。
7.4.4.4进入库区不应带烟火及其他引火物。
7.4.4.5进入库区不应穿带钉鞋和易产生静电衣服,不应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开启炸药雷管箱。
7.4.4.6库区的消防设备、通讯设备、警报装置和防雷装置,应定期检查。
7.4.4.7库区应昼夜设警卫,加强巡逻,无关人员不应进入库区。
7.4.4.8爆破器材库房的管理,应建立健全严格的责任制、治安保卫制度、防火制度、保密制度等,宜分区分库分品种贮存,分类管理。
7.4.4.9库区不应存放与管理无关的工具和杂物。
7.4.4.10爆破器材的收发应遵守下列规定:
——对新购进的爆破器材,应逐个检查包装情况,并按规定作性能检测;
——应建立爆破器材收发帐、领取和清退制度,定期核对帐目,做到帐物相符;
——变质的、过期的和性能不详的爆破器材,不应发放使用;
——爆破器材应按出厂时间和有效期的先后顺序发放使用;
——总库区内不准许拆箱(袋)发放爆破器材,只准许整箱(袋)发放;
——爆破器材的发放应在单独的发放间(发放硐室)里进行,不应在库房硐室或壁槽内发放。
7.4.4.11应经常测定库房的温度和湿度,发现硝化甘油类炸药箱渗油、冻结和硝铵类炸药吸潮结块,应及时处理。
7.4.5临时性爆破器材库和临时性存放爆破器材
7.4.5.1临时性爆破器材库,应设置在不受山洪、滑坡和危石等威胁的地方。
允许利用结构坚固但不住人的各种房屋、土窑和车棚等作为临时性爆破器材库。
7.4.5.2临时性爆破器材库应符合下列规定:
——库房宜为单层结构;
——库房地面应平整无缝;
——墙、地板、屋顶和门为木结构者,应涂防火漆;窗、门应为有一层外包铁皮的板窗、门;
——宜设简易围墙或铁刺网,其高度不小于2m;
——库内应有足够的消防器材;
——库内应设置独立的发放间,面积不小于9m2;
——应设独立的雷管库房。
7.4.5.3临时性爆破器材库的最大贮存量为:炸药10t,雷管20000发,导爆索10000m。
7.4.5.4不超过六个月的野外流动性爆破作业,用安装有特制车厢的汽车存放爆破器材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爆破器材存放量不应超过车辆额定载重量的三分之二;在经过核准的专用同一车上装有炸药与雷管时,雷管不得超过2000发和相应的导火索与导爆索;
——特制车厢应是外包铝板或铁皮的木车厢,车厢前壁和侧壁应开有0.3m×0.3m的铁栅通风孔,后部应开设有外包铝板或铁皮的木门,门应上锁,整个车厢外表应涂防火漆,并设有危险标志;
——宜在车厢内的右前角设置一个能固定的专门存放雷管的木箱,木箱里面应衬软垫,箱应上锁;
——不应将特制车厢做成挂车形式;
——车辆停放位置,应确保爆破作业点、有人建筑物、重要构筑物和主要设备的安全;
——白天、夜晚均应有人警卫;
——加工起爆管和检测电雷管电阻,应在离危险车辆50m以外的地方进行。
7.4.5.5用船只存放爆破器材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存放爆破器材的船只,应停泊在航线以外的安全地点,距码头、建筑物、其他船只和爆破作业地点不应少于250m;
——船上应设有单独的炸药舱和雷管舱,各舱应有单独的出入口并与机舱和热源隔离;
——爆破器材的存放量不应超过2t;
——存放爆破器材的框架应设凸缘,装爆破器材的箱(袋)应固定牢固;
——船上应悬挂危险标志,夜间挂红灯;
——船上应有人员警卫;
——存放爆破器材的船舱,应用移动式蓄电池提灯或安全手电筒照明;
——船上严禁烟火,并应备有足够的消防器材;
——船靠岸时,岸上50m以内不准无关人员进入;
——海上不应使用非机动船存放爆破器材。
7.4.5.6在地面作业地点存放爆破器材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运至作业地点的爆破器材,应有专人看管;
——作业地点只应存放当班作业所需的爆破器材;大型爆破,可存放本次工程所需的爆破器材;雷管或起爆体不应和炸药存放在一起;
——拆除爆破和地震勘探及油气井爆破时,不应将爆破器材散堆在地,雷管应放在外包铁皮的木箱里,箱应加锁。
7.4.5.7在特殊情况下,经单位安全保卫部门和当地县(市)公安机关批准,爆破器材可临时存放在露天场地,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存放场应选择在安全地方,悬挂醒目标志(白天插红旗,晚上挂红灯);
——爆破器材应严加看管,昼夜有人巡逻警卫;
——存放爆破器材的场地不应堆放任何杂物;
——炸药堆与雷管不应混放!其间距离应不小于25m;
——爆破器材应堆放在垫木上,不应直接堆放在地上;
——在爆破器材堆上,应覆盖帆布或搭简易的帐棚;
——距存放场周边50m范围内严禁烟火。
7.4.5.8发现爆破器材丢失、被盗,应及时向主管部门及公安机关报告。
7.5爆破器材的检验和销毁
7.5.1爆破器材的检验
7.5.1.1各类爆破器材的检验项目,应参见产品的技术条件和性能标准;检验方法应严格执行相应的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
7.5.1.2爆破器材的外观检验应由保管员负责定期抽样检查。
7.5.1.3爆破器材的爆炸性能检验,应在安全的地方进行,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负责。
7.5.1.4对新入库的爆破器材,应抽样进行性能检验。对超过贮存期、出厂日期不明和质量可疑的爆破器材,应进行严格的检验,并由炸药库主任或爆破工作领导人根据检验结果,确认其能否继续保管、使用或销毁。
7.5.2爆破器材销毁的一般规定
7.5.2.1经过检验,确认失效及不符合技术条件要求或国家标准的爆破器材,都应销毁或再加工。
乡镇管辖的小型矿场、采石场或小型爆破企业,对不合格的爆破器材,不应自行销毁或自行加工利用,应退回原发放单位按规定进行销毁或再加工。
7.5.2.2销毁爆破器材时,应登记造册并编写书面报告。报告中应说明被销毁爆破器材的名称、数量、销毁原因、销毁方法、销毁地点及时间,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7.5.2.3销毁工作应根据单位总工程师或爆破工作领导人的书面批示进行。销毁工作不应单人进行,操作人员应?亲ㄖ叭嗽辈⒕??排嘌怠?
销毁后应有二名以上销毁人员签名,并建立台帐及档案。
7.5.2.4销毁爆破器材,不应在夜间、雨天、雾天和三级风以上的天气里进行。
7.5.2.5不能继续使用的剩余包装材料(箱、袋、盒和纸张),经检查确认没有雷管和残药后,可用焚烧法销毁。
包装过硝化甘油类炸药有渗油痕迹的药箱(袋、盒),应予销毁。
7.5.2.6销毁爆破器材后,应对现场进行检查,如果发现有残存爆破器材,应收集起来,进行销毁。
7.5.2.7不应在阳光下曝晒爆破器材。
7.5.2.8销毁场地应选在安全偏僻地带,距周围建筑物不应小于200m,距铁路、公路不应小于50m。
7.5.3爆破器材的销毁方法
7.5.3.1销毁爆破器材,可采用爆炸法、焚烧法、溶解法、化学分解法。
7.5.3.2用爆炸法或焚烧法销毁爆破器材时,应清除销毁场地周围半径50m范围内的易燃物、杂草和碎石。
7.5.3.3用爆炸法或焚烧法销毁爆破器材时,应有坚固的掩蔽体,掩蔽体到爆破器材销毁场地的距离由设计确定。
在没有人工或自然掩体的情况下,起爆前或点燃后,参加销毁的人员应远离危险区,此距离由设计确定。
7.5.3.4用爆炸法或焚烧法销毁爆破器材时,引爆前或点火前应发出声响警告信号。在野外销毁时还应在销毁场地四周安排警戒人员,控制所有可能进入的通道,不准非操作人员和车辆进入。
7.5.3.5只有确认雷管、导爆索、继爆管、起爆药柱、射孔弹、爆炸筒和炸药能完全爆炸时,才允许用爆炸法销毁。用爆炸法销毁爆破器材时应分段爆破,单响销毁量不应超过20kg并应避免彼此间发生殉爆。
7.5.3.6用爆炸法销毁爆破器材应按销毁设计书进行,设计书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并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7.5.3.7如果把全部要销毁的爆破器材一次运到销毁场地,而又分批进行销毁,则应将待销毁的爆破器材放置在销毁场地上风向的掩体后面,其距离由设计确定。
7.5.3.8用爆炸法销毁爆破器材,应采用电雷管、导爆索或导爆管系统起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用火雷管起爆。导火索应有足够的长度,以确保全部从事销毁工作的人员能撤到安全地点。导火索应从下风向敷设到销毁地点,并将其拉直,覆盖砂土,以避免卷曲。雷管和继爆管应包装好再埋人土中销毁。
7.5.3.9用爆炸法销毁爆炸筒、射孔弹、起爆药柱和有爆炸危险的废弹壳,应在深2m以上的坑(或废巷道)内进行,并应在其上面覆盖一层松土。
7.5.3.10销毁爆破器材的起爆药包应用合格的爆破器材制作。
7.5.3.11销毁传爆性能不好的炸药,可用增加起爆能的方法起爆。
7.5.3.12燃烧不会引起爆炸的爆破器材。可用焚烧法销毁。焚烧前,应仔细检查,严防其中混有雷管和其他起爆材料。
不应用焚烧法销毁雷管、继爆管、起爆药柱、射孔弹和爆炸筒。不同品种的爆破器材不应一起焚烧。
7.5.3.13应将待焚烧的爆破器材放在燃料堆上,每个燃料堆允许烧毁的爆破器材不应多于10kg,药卷在燃料堆上应排列成行,互不接触。不应成箱成堆进行焚烧。
待焚烧的有烟或无烟火药,应散放成长条状。其厚度不应大于10cm,条间距离不应小于5m,各条宽度不应大于0.3m。同时点燃的条数不应多于3条。
焚烧火药,应防静电、电击引起火药意外燃烧。
7.5.3.14不应将爆破器材装在容器内焚烧。
7.5.3.15点火前,应从下风向敷设导火索和引燃物,只有在一切准备工作做完和全体工作人员进入安全区后,才准点火。
7.5.3.16燃料堆应具有足够的燃料,在焚烧过程中不准添加燃料。
7.5.3.17只有确认燃料堆已完全熄灭,才准走进焚烧场地检查;发现未完全燃烧的爆破器材,应从中取出,另行焚烧。焚烧场地完全冷却后,才准开始焚烧下一批爆破器材。
焚烧场地可用水冷却或用土掩埋,在确认无再燃烧的可能性时,才允许撤离场地。
7.5.3.18不抗水的硝铵类炸药和黑火药可用溶解法销毁。
在容器中溶解销毁爆破器材时,对不溶解的残渣应收集在一起,再用焚烧法或爆炸法销毁。
不应直接将爆破器材直接丢人河塘江湖及下水道中溶解销毁,以防造成污染。
7.5.3.19采用化学分解法销毁爆破器材时,应使爆破器材达到完全分解,其溶液应经处理符合有关规定,方可排放到下水道。
7.6炸药的再加工
7.6.1粉(粒)状硝铵炸药的再加工
7.6.1.1当粉(粒)状硝铵炸药结块或含水量超标时,不应用于井下爆破作业;可将其烘干和粉碎后用于露天爆破,但炸药结块较坚硬时不得再加工,应及时销毁。
7.6.1.2炸药的烘干和粉碎等再加工,应在专设的加工工房或露天工棚内进行。含硝酸酯的炸药,不得粉碎。
7.6.1.3采用轮碾机和凉药机再加工粉状硝铵炸药时,可按原加工工艺碾压和干燥。无凉药机时,出药温度应低于45℃,以防重新结块。
7.6.1.4不具备室内加工条件,而采用室外干燥粉碎和包装炸药,应在天气晴朗,风力小于三级的白天进行。垫板及运送炸药的容器,应采用坚固、撞击不产生火花的材料制作。
7.6.1.5每批再加工的粉(粒)状炸药的总量不应超过1t。
7.6.1.6人工粉碎粉(粒)状硝铵炸???僮魅嗽庇Υ┳饕捣?⒋骺谡郑?τ寐痢⒛镜炔徊??鸹ǖ墓ぞ撸?庸し坑τ辛己玫耐ǚ绶莱旧枋??
7.6.2含水炸药的再加工
7.6.2.1乳化炸药在储存期内发生轻度破乳,出现颗粒时,不应用于爆破作业。应及时退回生产厂进行再加工,再加工的炸药可用于露天大直径深孔爆破或硐室爆破。
7.6.2.2乳化炸药再加工的一般程序是:剥去包装纸,将药投入搅拌机内加热搅拌至75℃~80℃,加入总量为0.5%~1.0%的乳化剂,再经搅拌乳化,冷却后出料包装。
7.6.2.3再加工的炸药,应测定爆炸性能后方可使用。
7.6.2.4再加工的炸药应及时使用。
7.6.3硝化甘油类炸药的解冻
7.6.3.1已冻结的硝化甘油类炸药,使用前应加以解冻,可在地面或井下仓库以及专设的解冻室内进行。
7.6.3.2在爆破器材库内自然存放解冻时,库内温度应维持在10℃~30℃,解冻时间不应少于2d。每批解冻的炸药,应编号、记录入库和出库的时间。
7.6.3.3在解冻室解冻时,应采用水暖系统,室温不应超过30℃,并设超温警报装置。当解冻室作其他用途时,应彻底清洗地面和墙壁。继续用作解冻室时,应事先将一切杂物清洗干净方可使用。
7.6.3.4库内或室内进行解冻时,工作人员不应超过两人,不应做与解冻无关的其他工作。
解冻后的炸药,应及时运往爆破地点使用。
发表于 2011-6-1 20:47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大,很厉害,谢谢分享
 楼主| 发表于 2011-6-1 21:0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 kv111


    不用客气,希望能用到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 册

本版积分规则

删帖申请|版权声明|手机版|Archiver|anquan.party

GMT+8, 2024-11-30 12:48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