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来的彩票中奖了,会“罪加一等”吗?[url=][/url]
[url=]法治日报[/url]
[url=]2023年05月28日 15:36:05 来自北京[/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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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重庆沙坪坝一男子将彩票店 20多张面值1000多元的 “刮刮乐”彩票偷走。 被警方抓获后, 男子称自己经常幻想一夜暴富, 从而产生了偷彩票的念头, 但所偷彩票均无中奖。 目前, 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倘若, 偷来的彩票中奖了, 会判得更重吗? 一起来看《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肖莹律师的专业解读! 盗窃彩票与一般的盗窃行为有所区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盗窃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应当按票面数额和盗窃时应得的孳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盗窃数额。彩票是一种不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如果偷来的彩票中奖了,奖金金额直接计入盗窃数额,盗窃数额为彩票的购买金额和奖金金额之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司法解释中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盗窃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所以当事人将面临刑事责任,奖金金额越大,当事人面临的刑罚可能越重。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当事人是否将偷来的彩票兑奖,根据司法解释往往也会认为盗窃金额要按彩票的购买金额加奖金金额来计算,没去兑奖只能算是一种量刑情节。如果当事人兑完奖后将奖金挥霍一空,无法追赃、退赔,那也将错失从轻从宽处理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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