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近日从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关于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的通知》《关于优化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和《关于支持新市民、青年人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自10月15日起实施。
《关于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的通知》提出,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首付款比例。
对于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20%,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维持30%不变。
调整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受益范围扩大到本人及配偶双方父母,即:职工本人家庭、双方父母家庭自住住房加装电梯改造的,均可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在烟台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房的购房人及其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首付款。
《关于优化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提出,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住房套数以该家庭在烟台市行政区域内实际持有房屋数量为标准认定。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优化真正实现“认房不认贷”,即贷款记录不计入住房套数。
《关于支持新市民、青年人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旨在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安居保障作用,更好地满足新市民、青年人群体的住房需求。
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新市民(未获得烟台市户籍或获得烟台市户籍不满三年的职工)及青年人(年龄在35周岁(含)以下的职工),在烟台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符合租房提取条件的,本人及配偶可按月全额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用于支付房租。当月提取额按上月缴存额度计算。
新市民、青年人贷款的缴存条件统一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之月前连续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对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新市民、青年人,可将申贷时点一年(12个月)内租赁住房提取金额与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合并计算贷款额度。
(来源:大小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