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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日上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表示涉食品、药品安全的案件,一律依法严惩,财产刑量刑“上不封顶”,剥夺再犯能力;从定罪量刑上从重,当判处死刑则判处死刑。 (6月16日《齐鲁晚报》)
近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依法从严审理食品药品安全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规定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累犯、惯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以及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销售金额巨大的,依法从重处罚;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罪当判处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死刑。
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已经到了天怨神怒、国人痛心疾首的地步。接连不断、防不胜防的各种事件,挑战人们忍耐极限。当然,这是一种典型的“多因”行为和现象,导致食品安全问题频出,原因是多方面的,我们中国人也并不嗜杀斗狠,都知道解决食品安全问题,需要多管齐下,标本兼治。但在这“多管”中,严惩重处、重典治乱无疑是最有震慑力、警示性的一种。
出了问题,罚款,甚至象征性罚款,作奸犯科者不仅未伤筋动骨,甚至连痛痒也没觉得,这样的处罚以前并不鲜见。违法成本过低,起不到惩戒作用,这成为食品领域违法行为“按下葫芦浮起瓢”的重要原因,也使人们对法律的尊严产生怀疑,对法律的信仰产生动摇。
重庆“刑可至死 罚不封顶”的决心,是令人鼓舞的。虽然马克思说过“当利润达到100%时,就有人敢于铤而走险;当利润达到300%时,他们就敢于冒上断头台的危险”,但人毕竟是有理性的,面对倾家荡产、牢狱之灾甚至死亡的风险,相信那些违法添加、悄然“下毒”的手会迟疑一些、会哆嗦起来,不再那么胆大妄为、肆无忌惮,相信大多数从业人员见罚生惧、转向收敛,进而日渐守法。即使是被迫守法、违心守法,也比铤而走险、作恶造孽要好。
当然,法律不是万能的,严刑峻法也不能根绝食品安全问题。这就要求行政的、教育的等各种手段配合使用,形成覆盖严密、反应灵敏、处置高效的监管网络。但当前,像重庆这样高压重拳、严惩不贷,无疑是见效最快的办法。刘同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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