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关方安全管理规定 | 编号: 制定日期:2011.5.30 版本:01/0 页次:2/3 |
5.3.1.2施工单位车辆、人员及施工单位材料、物品进出厂区应听从保安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的安排、管理,严禁将易燃物品放至有明火或火源出现的场所; 5.3.1.3施工单位用电、用水、用气必须由行政管理处负责安排专业人员进行供给,严禁施工单位私拉乱接,确保施工过程安全; 5.3.1.4动用明火作业或其它有可能引发火灾、爆炸的作业,必须向人力资源部行政管理处申请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并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a)
在工程现场配置适用的和足够的消防器材; b)
清除动火施工区域的易燃物质和可燃物质; c)
安全管理员进行现场防火监护,动火结束后,检查并清除火源,持续监火60分钟,方可离开现场。 5.3.1.5有高空坠落、塌陷和绊倒危险的施工区域,必须设置适用的警示标识,实行区域封闭,禁止车辆、行人通行; 5.3.1.6施工单位必须保持作业现场的整洁和安全,文明施工,严禁将施工物资乱堆乱放,形成安全障碍;工程结束后,必须及时整理现场,清除施工物资和废弃物。 5.3.2物流/运输承包方的安全管理:
5.3.2.1运输承包方由物流管理部负责,严禁运输人员私带小孩进入厂区,严禁运输司机酒后驾车;
5.3.2.2 严禁运输车辆装载易燃、易爆物品,严禁运输车辆堵塞厂区的主要通道和消防救援通道;
5.3.2.3严禁在无安全防护的情况下将运输人员举高操作,如必须操作,需有相关负责人现场监管; 5.3.2.4厂区内严禁吸烟,车辆维修产生的废油抹布、废机油桶等必须放到公司指定的危险废弃物堆放区。 5.3.3设备安装/维修方的安全管理: 5.3.3.1采购管理部设备科负责设备安装/维修方的安全管理,告知其安全注意事项,严禁无行车操作资格证的安装/维修人员私自操作行车,如有必要操作,需由设备科安排资格人员操作; 5.3.3.2作业现场的电器设施、线缆和接线装置不得有裸露和破损,取电、用电设施必须满足电器使用的安全标准。在易燃易爆场所施工,必须使用防爆电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