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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生被同学恶作剧致重伤,校方该担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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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2 11: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学生被同学恶作剧致重伤,校方该担责吗?2024-01-19 17:00:48 新黄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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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截图

这是一起因为恶作剧“抽凳子”引发的人身伤害纠纷。

据媒体报道,广州某中学初一学生小杰搞恶作剧拿开同学思思的椅子,致其后脑磕到凳子后躺地不起。随后,思思被诊断为颅脑外伤、功能性神经障碍以及视神经挫伤,视力急剧下降,身体多处疼痛,不得不休学一年。法院一审判决小杰父母赔偿10万余元,后者不服提出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此事发生在校园内,但法院判定校方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原因在于学校尽到了教育管理的职责。

实话说,法院作出这个校方无责的判决,是需要一定“定力”的。根据《民法典》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如果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在现实中,很多时候“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如果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这一前提被忽略了,很多人坚持认为,不用看学校做了什么、做得怎么样,既然学生是在学校里出了事,学校就应当承担责任。

不仅如此,在一些人看来,把侵权学生的监护人和校方捆在一起进行追责,甚至是一个化解矛盾的好方法。因为对于侵权学生一方来说,多了一个共同责任者,也就能够减轻自身经济赔偿的责任压力,自然是乐意的;站在受害者一方,同时追究学校的责任,既能防止校方不闻不问,也能在侵权学生方赔偿不起或拒绝赔偿时,用校方的赔偿来弥补部分损失。

或许也是如此,在司法实践中,发生学生校园伤亡事故后,校方被法院判决一起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案例,并不少见。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部分学校对学生安全问题高度紧张,在“课间10分钟”、开展体育活动时过于焦虑,唯恐“摊上事”。

然而,这种不分青红皂白、“连坐式”追究责任的做法,并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有过错者承担侵权责任,这是法律的基本原则之一。没有过错者被追责,并连带付出代价,只会损害无辜者的权益,削弱法律的公正权威。

具体到这起案件中,学校有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责任,并不是一笔糊涂账。比如,校方在日常办学过程中,已经进行了安全教育,张贴中学生行为准则、安全准则标语等。事发后,班主任及时送受伤学生就医,并通知双方家长,也说明校方履行教育管理职责到位。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判决校方无责,在法律上完全立得住,也应该得到有力的支持。

法院判决恶作剧孩子的父母赔偿,是有法可依的。小杰刚满12岁,在民法典划分中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孩子闯祸,就要由他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未成年人在校读书,但父母的监护人责任并未改变。

“和稀泥式”判决,换不来公平正义。学生在校期间遭遇伤害事故,固然让人遗憾痛惜,但事后盲目追责,让无过错者一起“背锅”,只会错上加错,无助于事情解决。查清事实、厘清责任、依法追究,才是正确态度,也才能为这起校园事故画上一个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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