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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男子见死不救致儿子溺亡,家属起诉居委会索赔47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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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3 13: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无锡男子见死不救致儿子溺亡,家属起诉居委会索赔47万,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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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史知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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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2 09:11来自重庆









吃瓜吃到自己家是一种心碎的感觉。
曾经在河南郑州,一名中年男子在办公室上班的时候发现对面小区有一户人家发生了火灾,觉得挺好奇就跑了过去围观。在他和周围群众一起围观时,聊着是谁家这么倒霉,毕竟看热闹不嫌事大,但是在闲聊了一会后才发现这着火的好像是自己家,而随后向救援的消防队员询问后才发现,那个倒霉蛋还真是他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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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瓜其实就是一种围观心态,围观一个又一个的事件,但不一定会做出行为。而在2010年6月27日的江苏无锡,一名男子姚某看到前面的小码头上站满了人群,出于好奇他也过去围观了起来。在向周围人了解之后,他了解到原来是有一个小孩在玩水的过程中不慎掉落到了河道里,和其他人一样围观了起来,但并没有去上前搭救。
和落水小孩一同玩耍的小伙伴此刻表现得非常焦急,向周围聚拢过来的人群呼救,慌忙中抓住了一个人的衣角,希望对方可以救救他的朋友。而这时已是下午六七点,吃晚饭的时间,天色也暗了下来,姚某也没看清对方的长相,在看着周围人都没有去出手相助,他也就没有去管这件事,随后回家准备吃饭。
姚某回到家后,妻子就问他有没有看到儿子小姚,饭都做好了还不回家吃饭,太贪玩了。而这时姚某想起了刚刚看到的一幕,侥幸地认为不会这么凑巧,就向孩子的朋友和亲戚家打去电话询问小姚的下落,得到没有看到的回复后,这才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而后他便冲出家门,回到了刚刚离开的地方,一手将落水的孩子拉了起来,这时他才发现,落水的儿童正是自己刚满6岁的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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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心充满了后悔和自责的姚某仍旧希望儿子还有一线生机,在将孩子拉上岸后立刻实施了抢救措施,但还是溺水时间太久,这个孩子早已没有了呼吸。而后急救车也赶到了现场,在经过检查之后,姚某又一次确认了孩子已经死亡的消息,让他准备安排后事。
在事后,姚某的家人也都了解了事情发生的经过,包括姚某当时也在事发现场的情况。老婆在那之后常常责备怪罪他,而周围的邻居也对他多有指责,他承受的心理压力一天比一天大,最终他认为这么大的罪过不能让他一个人来承担,这时,他就想到了居委会,认为居委会的不作为才是导致这场悲剧发生的原因。
在回想时,他认为事情的发生与河道上安全措施做得不到位有关,于是他就将居委会告上了法庭。认为管理河道的居委会没有尽到自己的安全保障的义务,要求对方为小姚的死负责,承担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并向居委会索要47万元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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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姚某认为,作为管理河道的居委会,在未尽到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导致其儿子小姚意外落水,与小姚的死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因此,也就需要为此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而根据当地的《无锡市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河道水面、驳岸、护栏、岸坡及两岸绿化、景观设施的保洁和维(养)护,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考核。单位和封闭式管理小区内河道的保洁和维(养)护由产权人或者使用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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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居委会来说,他们只是负责管理河道的清洁情况,并不是河道的法定管理者。而河道周围也有安装的护栏以及警示标志,事发地属于码头,目的是方便周围群众生活使用,而且他们也修了台阶,尽到了一般安全保障义务。
因此法院认为,居委会对孩子的溺亡直接的无因果关系,也尽到了安全保障的义务,居委会方在没有过错,不需要承担责任。
而小姚系玩耍时意外落水导致,与监护人监护不力有关,根据《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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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小姚的监护人,负有对小姚成长过程中的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一般来讲,父母都会教育自己的孩子远离河道和水库这些地方,以免意外情况的发生,而作为六岁的儿童的父母,也不会让孩子跑出去太远。而放任未成年孩子在河道附近玩耍,导致其意外落水,属于父母对孩子监护不力。在这件事情上,姚某及其妻子存在明显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法院最终驳回了姚某的诉求。而居委会在之后,出于人道主义原则,向姚某夫妇支付了1万元。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不管对方是不是自己的孩子,姚某在发现小孩意外落水求援时,若是及时报警也能让孩子尽快获得救助,悲剧也就有可能被改写。但他在此次事件之后,却将过错都推给居委会,就有些不讲道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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