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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苍硕高速!两辆大货车追尾,后面的小车却碎成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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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4 08: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事发苍硕高速!两辆大货车追尾,后面的小车却碎成渣
玉林晚报2024-02-02 19:01






春运已启动准备自驾返乡的朋友们一定要注意行车安全尤其是在高速上高速公路路况好、车速快但若不谨慎行驶极易发生交通事故↓↓↓1月25日6时许,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管理支队四大队值班室民警就接到一起报警电话:S40苍硕高速288km(隆安往贵港方向)下行处,发生一起粤B号牌大货车追尾桂A号牌大货车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粤B号牌大货车斜停在路面上,接着又有一辆桂A号牌小型越野车撞上粤B号牌大货车尾部,越野车受损严重。情况非常危险,民警接警后立即前往现场。

大队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并做好安全防护后,对现场进行事故勘查处置工作,并对受伤司机紧急救助,当事人呼叫的120救护车、事故救援车辆也陆续到达现场。




事故发生原因

经民警了解得知,粤B大货车追尾桂A大货车,原因是驾驶人夜间行车视线不佳,加之凌晨精神不够集中。追尾事故导致粤B大货车断电,驾驶人受伤。

由于第一起事故没有及时做好安全防护,后面的桂A小型越野车刹车不及时,直接撞了上来。导致车辆右侧被撞得几乎面目全非,右侧副驾驶位完全散架,幸好车上只有司机一人。

事故造成粤B大货车司机脑震荡、肋骨骨折;桂A越野车司机头部擦伤,经过医务人员包扎后就返回家了。

最终

民警对两起事故做出以下责任认定

↓↓↓

第一起事故

粤B号牌大货车驾驶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负全部责任;桂A号牌大货车驾驶人无责任。


第二起事故粤B号牌大货车驾驶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之规定,在此事故中负同等责任;桂A号牌越野车驾驶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负同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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