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规定,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如有瞒报或者谎报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矿长、厂长、经理。事故发生单位瞒报或者谎报事故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证照。根据是否贻误事故抢救等,分别处以200、300、500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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