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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 26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 《戒毒条例》 。在新的条例中,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 2年。被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在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 3个月至 6个月后,转至司法行政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在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时间不得超过 12个月。并新增对自愿戒毒的不予以处罚、社区戒毒需签协议、戒毒人员信息被泄露也要承担法律责任等条款。
作为我国禁毒法的配套法规, 《戒毒条例》以人性化、科学化的方式,全面系统地规定了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和社区康复等戒毒措施,明确了责任主体以及戒毒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过去的戒毒形式是,一旦发现就需强制戒毒。现在, 《戒毒条例》更加注重尊重吸毒人员的基本权利,以不限制人身自由的社区戒毒为首选。戒毒者具有病人、违法者、受害者三重属性,违法者要处罚,病人和受害者更应教育和救治,这就需要政府、社会、家庭和公众的广泛关注和爱护。 《戒毒条例》从这一考虑出发,从戒毒治疗到康复指导,从职业技能培训到生活救助服务,在各项戒毒措施以及戒毒的各个环节都充分体现了对戒毒人员的人文关怀。帮助戒毒人员珍惜生命、拒绝毒品、回归社会。
由于思想认识模糊或者说是戒毒管理理论缺失,在很多时候,对戒毒人员的管理,都是从维护社会治安角度出发,其次才是帮助他们戒断毒瘾。公安和司法两者的管理对象、目的是有本质区别,戒毒人员是特殊病人,收戒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帮他们戒断毒瘾,其次才是为了社会治安。
因此,无论是公安机关还是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体现对戒毒人员的关怀,帮助戒毒人员珍惜生命、拒绝毒品、回归社会。要使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真正成为 “戒毒”的场所,而不是异化为难逃惩罚 “阴影”的场所。□李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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