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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局厅关于征求安全资格考试认证管理规定(暂行)(征求意见稿)等三文件修改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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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9 13: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征求安全资格考试认证管理规定(暂行)

(征求意见稿)》等三个文件修改意见的函

安监总厅培训函〔2011〕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进一步推进安全培训和注册安全工程师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起草了《安全资格考试认证管理规定(暂行)(征求意见稿)》、《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完善师傅带徒弟制度进一步提高企业职工安全素质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注册安全工程师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征求各单位意见,请于76日前通过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将修改意见反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事司(联系人:高泉,陈志纯;联系电话:010-6446308264463146〈带传真〉;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

附件:

1. 安全资格考试认证管理规定(暂行)(征求意见稿)

2.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完善师傅带徒弟制度进一步提高企业职工安全素质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3.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注册安全工程师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楼主| 发表于 2011-6-29 14:13 | 显示全部楼层
3.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注册安全工程师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亮点:

1、人数总量控制:未来5年通过人数不超过10.1万,即每年2万左右通过;

截至2010年底,全国取得注安师执业资格证书人员已达14.9万人;2015年,注安师数量达到25万人)

2、首次涉及待遇问题:定基调;
(享有的待遇、报酬不低于同级别其他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并逐步提高。引导企业根据注安师的业绩和贡献,给予相应的报酬和待遇;引导行业组织对业绩突出的注安师适时进行表彰。)

3、基本明确企业安全生产关键岗位配备注安师的比例: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配备注安师或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其中,配备注安师的比例达到20%,中央企业配备注安师的比例达到50%;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其他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配备注安师的比例达到10%。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中取得注安师执业资格人员的比例逐步达到80%,鼓励企业安全生产相关岗位配备注安师或者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和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中配备注安师的比例达到60%,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中取得注安师执业资格人员的比例逐步达到100%;安全培训机构逐步建立一支具有注安师执业资格的教师队伍。)

4、有地方签字:(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应明确注安师签字的报告、文件等目录,监督企业、安全中介服务机构有效落实注安师职责。)

5、......

发表于 2011-6-29 15:33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时候可以真正落实哦,期待。
发表于 2011-7-3 20:45 | 显示全部楼层
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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