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产生粉尘、毒物的生产过程和设备,应尽量考虑机械化和自动化,加强密闭,避免直接操作,并应结合生产工艺采取通风措施。放散粉尘的生产过程,应首先考虑采用湿式作业。有毒作业宜采用低毒原料代替高毒原料。因工艺要求必须使用高毒原料时,应强化通风排毒措施。
2 产生粉尘、毒物的工作场所,其发生源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放散不同有毒物质的生产过程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时,毒性大与毒性小的应隔开;粉尘、毒物的发生源,应布置在工作地点的自然通风的下风侧;如布置在多层建筑物内时,放散有害气体的生产过程应布置在建筑物的上层。如必须布置在下层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上层的空气。
3 根据生产工艺和粉尘、毒物特性,采取防尘防毒通风措施控制其扩散,使工作场所有害物质浓度达到《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2)要求。
4 产生粉尘、毒物或酸碱等强腐蚀性物质的工作场所,应有冲洗地面、墙壁的设施。产生剧毒物质的工作场所,其墙壁、顶棚和地面等内部结构和表面,应采用不吸收、不吸附毒物的材料,必要时加设保护层,以便清洗。车间地面应平整防滑,易于清扫。经常有积液的地面应不透水,并坡向排水系统,其废水应纳入工业废水处理系统。
5 当数种溶剂(苯及其同系物或醇类或醋酸酪类)蒸汽,或数种刺激性气体(三氧化硫及二氧化硫或氟化氢及其盐类等)同时放散于空气中时,全面通风换气量应按各种气体分别稀释至规定的接触限值所需要的空气量的总和计算。除上述有害物质的气体及蒸汽外,其他有害物质同时放散于空气中时,通风量应仅按需要空气量最大的有害物质计算。
6 设计部门应了解和掌握建设项目所使用和生产的化学物质及其产生的中间产物和副产品的工艺流程和毒性作用的主要特点,以及有关的卫生防护资料。
7 经常有人来往的通道(地道、通廊),应有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并不得敷设有毒液体或有毒气体的管道。
8 露天作业的工艺设备,亦应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使工作地点有害物质的浓度符合规定的接触限值的要求。
9 机械通风装置的进风口位置,应设于室外空气比较洁净的地方。相邻工作场所的进气和排气装置,应合理布置,避免气流短路。
10 当机械通风系统采用部分循环空气时,送人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气体、蒸汽及粉尘的含量,不应超过规定的接触限值的30%。
11 空气中含有病原体、恶臭物质(例如毛类、破烂布分选、熬胶等)及有害物质浓度可能突然增高的工作场所,不得采用循环空气作热风采暖和空气调节。
13 经局部排气装置排出的有害物质必须通过净化设备处理后,才能排入大气,保证进人大气的有害物质浓度不超过国家排放标准规定的限值。
14 在生产中可能突然逸出大量有害物质或易造成急性中毒或易燃易爆的化学物质的作业场所,必须设计自动报警装置、事故通风设施,其通风换气次数不小于12次小。事故排风装置的排出口,应避免对居民和行人的影响。
15 有可能泄漏液态剧毒物质的高风险度作业场所,应专设泄险区等应急设施。
16 局部机械排风系统各类型排气罩必须遵循形式适宜、位置正确、风量适中、强度足够、检修方便的设计原则,罩口风速或控制点风速应足以将发生源产生的尘、毒吸入罩内,确保达到高捕集效率。
17 通风除尘、排毒和空气调节设计必须遵循GBJl9及相应的防尘、防毒技术规范和规程的要求。
18 通风系统的组成及其布置应合理,管道材质应合格。容易凝结蒸汽和聚积粉尘的通风管道、几种物质混合能引起爆炸、燃烧或形成危害更大物质的通风管道,应设单独通风系统,不得相互连通。
19 散发有毒有害气体的设备上的尾气和局部排气装置排出浓度较高的有害气体应引入有害气体回收净化处理设备,经净化达到GB16297一lg96要求后排放;如直接排人大气,应引至屋顶以上3m高处放空。若邻近建筑物高于本车间时,应加高排放口。
20 车间全面通风换气量的设计,应按本标准第5.1.5条的规定执行。
21 采用热风采暖和空气调节的车间,其新风口应设置在空气清洁区,新鲜空气的补充量应达到30m3(上标)/h。人的标准规定。
22厂房内的设备和管道必须采取有效的密封措施,防止物料跑、冒、滴、漏,杜绝无组织排放。
23 依据车间扬尘和逸散毒物的作业点的位置、数量,设计相应的防尘和排毒设施;对移动的扬尘和逸散毒物的作业,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移动式轻便防尘和排毒尘设备。
24 输送含尘气体的管道设计应与地面成适度夹角。如必须设置水平管道时,应在适当位置设置清扫孔,以利清除积尘,防止管道堵塞。
25 按照粉尘类别不同,通风除尘管道内应保证达到最低经济流速。为便于除尘系统的测试,设计中应在除尘器的进出口处设测试孔,测试孔的位置应选在气流稳定的直管段。在有爆炸性粉尘及有毒有害气体净化系统中,应同时设置连续自动检测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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