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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救助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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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4 16: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答:针对一些地方对自然灾害救助准备不足、灾害发生后应对不力的情况,条例对自然灾害救助准备措施作了规范:
  一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自然灾害风险调查情况,制定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交通、通信等装备;
  三是国家建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制度,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
  四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设立并公告自然灾害应急避难场所;
  五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自然灾害救助队伍建设和业务培训。
  转自:http://baike.soso.com/v1036486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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