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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乙炔瓶的使用现场,存放不得超过5瓶;贮存量超过5瓶但少于20瓶,应在现场或车间内用非燃烧体或难燃烧体墙隔成单独的贮存间,应有一面靠外墙;超过20瓶,应设置乙炔瓶库;贮存量不超过40瓶的乙炔瓶库,可与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生产厂房毗连建造,其毗连的墙应是无门、窗和洞的防火墙,并严禁任何管线穿过。
(2)贮存间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m),且不应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
(3)贮存间应有良好的通风、降温等设施,要避免阳光直射,要保证运输道路通畅,在其附近应设有消火栓和干粉二氧化碳灭火器(严禁使用四氯化碳灭火器)。
(4)乙炔瓶贮存时,一般要保持直立位置,并应有防止倾倒的措施。
(5)严禁与氯气瓶、氧气瓶及易燃物品同间贮存。
(6)贮存间应有专人管理,在醒目的地方应设置“乙炔危险”、“严禁烟火”的标志。
(7)乙炔瓶库的设计和建造,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乙炔站设计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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