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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推行“一车一池一充一码”,济南电动自行车新规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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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18 09: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鼓励推行“一车一池一充一码”,济南电动自行车新规征求意见
凤凰网山东


2024年08月17日 06:41:39 来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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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6日,济南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关于征求《济南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其中,《济南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提出,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的源头管理,鼓励采用信息化、智能化技术,推行电动自行车“一车一池一充一码”,实现电动自行车信息查询、安全追溯等数字化管理。从事拼装、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经营性活动或者销售拼装、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原文如下:

  济南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电动自行车火灾,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回收、停放、充电等涉及消防安全管理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贯彻标本兼治、疏堵结合、创新驱动、齐抓共管的原则,构建全链条治理新体系,打造城市安全共建共治共享新格局。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和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责任倒查机制,保障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经费,结合乡村振兴、城市更新、为民办实事等工作,统筹推动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建设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本辖区内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将其纳入网格化管理范围,部署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督促辖区内单位、物业服务人、住户等落实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责任。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将电动自行车防火安全规范纳入村规民约,组织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群众性宣传教育工作,协助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日常巡查,及时发现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隐患,劝阻和制止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消防救援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等危害消防公共安全的行为,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企业做好电动自行车消防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的灭火救援和原因调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器等产品生产、销售和维修环节以及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对产品质量问题开展调查处理,落实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负责对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收费的价格执法。

公安机关负责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依法查处驾驶改装、拼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等违法行为;公安派出所负责对村(居)民委员会、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九小场所”履行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情况实施消防监督检查。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行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新建项目配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规划管理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配装蓄电池生产企业的行业指导。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落实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收费政策。

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快递企业落实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教育、民政、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的源头管理。在本市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及锂离子蓄电池、充电器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禁止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实施拼装、改装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等关键性组件,以及将回收车辆配件以旧充新再次出售等行为。

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提供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更换、回收服务,建立回收台账。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废旧电动自行车。

鼓励采用信息化、智能化技术,推行电动自行车“一车一池一充一码”,实现电动自行车信息查询、安全追溯等数字化管理。

第七条 新建公共场所、公共建筑、住宅小区应当同步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

既有公共场所、公共建筑、住宅小区应当结合实际,利用公共用地或者原有非机动车停放场所分批次增建、改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

因受客观条件限制,暂时难以建成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的,可以依法划定相对独立的安全区域,设置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临时集中充电点。

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配置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满足职工电动自行车充电需求。推动在有条件的爱心驿站、城管驿站等场所设置临时集中充电点。

第八条 电动自行车使用者应当遵守消防安全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建筑内的公共门厅、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道、走道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

(二)在非集中充电的室内区域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三)在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地下车库和地下室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四)违反安全用电要求乱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五)携带电动自行车或者其蓄电池进入乘客电梯或者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

(六)其他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建设的政策扶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设施建设及运营,推动有条件的单位和住宅小区开展自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降低电动自行车充电费用的政策规定,推动通过财政补贴、延长签约运营期、免收或者降低场地租赁费用等方式,降低充电服务费。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交通建设,推动本行政区域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含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规范发展,整合地铁、公交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资源,保障群众出行需求。

第十条 鼓励有条件的住宅小区、单位在楼宇电梯安装电动自行车智能阻止系统。

鼓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通过制定住宅小区管理规约等,引导业主在集中停放充电场所或者使用集中充电设施给电动自行车充电。

鼓励、引导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集中充电设施运营主体和提供场所的主体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并履行下列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一)承接物业时,与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等共同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及相关消防设施等进行查验;

(二)建立健全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措施;

(三)开展防火巡查和定期检查,及时处理火灾隐患;

(四)其他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职责。

物业服务人发现有本规定第八条规定行为的,应当进行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消防救援机构等有关部门并协助处理,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对违法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物业服务人按照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等定期巡查清理。

第十二条 未聘请物业服务人的综合楼、商住楼,由其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自行对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进行管理,并明确管理组织或者人员专门负责日常管理。

实行自我管理的住宅小区,由业主委员会或者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日常管理;未聘请物业服务人且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负责。

第十三条 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包括充电柜、换电柜,下同)运营主体应当确保投入运营的集中充电设施以及场所设置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范和标准。

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运营主体应当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做好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的日常安全维护工作,确保配电、充电、消防等设施完整;保证充电设施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及时清理不能提供充电服务或者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设施。鼓励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建立数据平台,对充电设施实时监控。

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合理制定充电服务收费标准,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十四条 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快递、外卖等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履行法律、法规关于企业消防安全责任的规定,将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纳入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加强驾驶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租赁经营企业应当履行法律、法规关于企业消防安全责任的规定,确保投放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设施等产品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范和标准,并及时清理投放的违规停放、充电的电动自行车。

第十五条 电动自行车引发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及以上火灾责任事故的,对有关生产、销售、改装、停放、充电等各环节责任方实施溯源、跨区域调查处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从事拼装、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经营性活动或者销售拼装、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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