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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药的分类
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
农药品种很多,迄今为止,在世界各国注册的已有1500多种,其中常用的达300余种。其分类的方式较多,主要的有以下三种。
(1)按主要用途分类有 杀虫剂、杀螨剂、杀鼠剂、杀软体动物剂、杀菌剂、杀线虫剂、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等。
(2)按来源分类可分为 矿物源农药(无机化合物)、生物源农药(天然有机物、抗生素、微生物)及化学合成农药三大类。
(3)按化学结构分类 有机合成农药的化学结构类型有数十种之多,主要的有:有机磷(膦)、氨基甲酸酯、拟除虫菊酯、有机氯化合物、有机硫化合物、酰胺类化合物、脲类化合物、醚类化合物、酚类化合物、苯氧羧酸类、三氮苯类、二氮苯类、苯甲酸类、脒类、三唑类、杂环类、香豆素类、有机金属化合物等等。
二、农药的安全知识
1)农药中D表示粉剂、WP表示可湿性粉剂、EC表示乳油、F表示悬浮剂、G表示颗粒剂)。
常见的农药主要是属于危险化学品中的毒害品、易燃品,可能够会造成人员的中毒和火灾事故的发生。
2)要使农药不变质、不失效,贮存得安全,需注意以下几点:
一、有些液体农药挥发性强,易失效。贮存时要将瓶盖拧紧,以防挥发。
二、高温往往会使农药质量受影响,甚至引起燃烧。因此,农药应放在阴凉干燥处密闭保存。
三、低温会导致液体农药凝结或沉淀,粉剂农药易吸湿结块,从而造成失效。所以,农药要放在干燥防雨的地方贮存;风雨天要把门窗关好,室内湿度太大时须开窗通风。
四、农药与化肥同放在一起会发生化学反应,导致失效变质,甚至发生中毒、爆炸事故。这是因化肥中的氮肥易分解放出氨气,遇水呈碱性,很多农药就会在碱性条件下分解失效。农药有酸性、中性、碱性之分,不同性质的农药不宜存放在一起,否则,易发生化学变化而降低效果。
五、农药严禁与粮食、饲料及瓜果、蔬菜等同库贮存,以防人畜中毒
3)农药安全包涵多层含义,除了安全防护以外,正确选购农药、安全合理用药、农药中毒急救都是农药安全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 正确选购农药
1、 确定防治对象 明确防治对象是选择农药的基础,否则错误的选择会造成药害等事故。
2、选择安全高效、低毒农药。在较大的选择范围内,安全高效、低毒是首选。
3、识别农药真伪优劣农药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作物、人畜安全。
◆ 安全防护
由于农药是有毒物品,在接触过程中应使用必要的防护用品,避免农药经皮(皮肤吸收)、经口(消化道吸收)和吸入(呼吸道吸收)三种途径进入人体。
1、经皮中毒的防护在农药贮运、配制、施药、清洗过程中穿戴防护用具,避免皮肤接触。田间施药时,检查药械是否完好,避免跑、冒、滴、漏。人要站在上风口施药,实行作物隔行操作。施摇后,立即更换工作服,清洗人体暴露部分及衣物、药械。如果不慎,药液沾到皮肤,立即用大量清水冲洗污染部位。
2、吸入中毒的防护 在使用烟、雾、粉剂剂型或高挥发性乳油农药时,应严格按标签要求配戴口罩或防毒面具。避免逆风喷药,室内用药时,应保持良好的通风条件。如果不慎吸入农药或虽未察觉但身体感到不适,应立即停止工作,转移到空气新鲜、流通处,除掉口罩等物品,用清水清洗漱口。中毒严重者立即送往医院并携带中毒农药标签。
3、经口中毒的防护用药过程中严禁进食、喝水、抽烟等。施药后要清洗手、脸和漱口方能进食。不要用嘴吹堵塞的喷头。不要将杀鼠剂等高毒药品与食用粮食、种子、饲料等混放。被污染的粮食不得食用或喂牲畜。高、剧毒农药不得用于果树、蔬菜、茶叶和中草药,农药中毒死亡的动物须深埋,严禁使用或贩卖。
严格农药试用安全间隔期,确保农副产品农药残留不超标准,否则不予上市。清洗药械时,不要污染水源或池塘。废弃农药及容器要妥善处理,不得再作它用。
安全合理用药安全合理用药是指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施药,避免造成人、畜中毒事故。达到防治指标施药,避免盲目增加施药次数。按照《农药合理使用准则》施药,严格控制施药次数、用量和安全间隔期,避免农副产品中农药残留超标。合理复配、混用农药。合理轮换使用农药。
农药中毒急救在接触农药过程中,农药进入人体内超过了正常人的最大忍受限度,出现生理失调等中毒现象,表现为恶心呕吐、呼吸障碍、心博骤停、休克、昏迷、痉挛、激动、烦躁不安、疼痛、肺水肿、脑水肿等症状,证明人体已经农药中毒。农药中毒分急性、亚急性、慢性三类。其急救措施按经口,经皮,吸入三类实施:
1、 经皮引起的中毒 立即除去衣物,用大量清水清洗,或用4%碳酸氢钠溶液冲洗污染处。若溅入眼内,立即用生理盐水冲洗20次以上,然后滴入2%可的松和0.25%氯霉素眼药水,疼痛加剧者,可滴入1-2%普鲁卡因溶液。严重者送医院治疗。
2、入引起的中毒立即将中毒者带离现场到空气新鲜地方,并解开衣领、腰带、保持呼吸畅通,除去假牙,注意保暖,严重者送医院抢救。
3、经口引起的中毒引吐、洗胃、导泻或对症使用解毒剂。
三、危险化学品经营条件的要求
1)危险化学品分类
2)《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
第四章 农药经营
第十七条 下列单位可以经营农药:
(一)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
(二)植物保护站;
(三)土壤肥料站;
(四)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
(五)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
(六)农药生产企业;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经营单位。
经营的农药属于化学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经营许可证。
第十八条
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农药:
(一)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二)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安全防护措施和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措施;
(三)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规章制度;
(四)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
第十九条 农药经营单位购进农药,应当将农药产品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核对无误,并进行质量检验。
禁止收购、销售无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无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无产品质量标准和产品质量合格证和检验不合格的农药。
第二十条 农药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农药储备工作。
贮存农药应当建立和执行仓储保管制度,确保农药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一条 农药经营单位销售农药,必须保证质量,农药产品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应当核对无误。
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向使用农药的单位和个人正确说明农药的用途、使用方法、用量、中毒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项。
第二十二条 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限的农药产品,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检验,符合标准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销售;但是,必须注明“过期农药”字样,并附具使用方法和用量。
第七章 罚 则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由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条件和要求
《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2)主管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
(3)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1)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的国家标准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2000)规定:
(2)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的建筑物应符合GB J16的要求。
(3)从事危险化学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应将危险化学品存在经政府管理部门批准的专用危险化学品仓库(自有或租用),所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存放在业务经营场所。
(5)零售业务的店面经营面积(不含库房)应不少于60m2,其店面内不得设有生活设施。
(6)零售业务的店面内只许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其存放总质量不得超过1t。
(7)零售业务的店面内危险化学品的摆放应布局合理,禁忌物料不能混放。综合性商场(含建材市场)所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应有专柜存放。
(8)零售业务的店面与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库房(或罩棚)应有实墙相隔;单一品种存放量不能超过500kg,总质量不能超过2t。
(9)零售店面备货库房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性质与禁忌,分别采用隔离储存、隔开储存或分离储存等不同方式进行储存。
2)主管人员和业务人员须经专业培训,才能取得上岗资格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2000)要求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经理须经过国家授权部门的专业培训,取得合格证书方能从事经营活动。企业业务经营人员应通过国家授权部门的专业培训,取得合格证书方能上岗。
3)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具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剧毒物品购销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经营手续环节交接责任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制度;经营人员岗位责任制;商品储存保管管理制度等。
4)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苊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2000)规定了零售业务的范围,零售业务只许经营除爆炸品、放射性物品、剧毒物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
(1)零售业务的店面内显著位置应设有“禁止明火”等警示标志。
(2)零售业务的店面内应放置有效的消防、急救安全设施。
(3)零售业务的店面备货库房应报公安、消防部门批准。
《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经营危险化学品,不得有下列行为:
《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得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销售危险化学品。
《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储存危险化学品,应当遵守《条例》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商店内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其总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
四、安全评价的相关工作
1、安全评价的工作流程
2、安全评价需要提交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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