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评审结论分为“具备D级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基本具备D级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和“不具备D级压力容器设计资格”3种。 6.4.1
符合下列条件者,为具备D级压力容器设计资格: (1) 符合《规则》第二章的规定; (2) 设计、校核人员素质考核良好,基本知识笔试平均成绩不低于80分,且无不及格者,答辩回答问题基本正确; (3) 设计技术文件符合有关法规、标准的要求,技术文件齐全完整。 6.4.2
符合下列条件者,为基本具备D级压力容器设计资格: (1) 具有符合本规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性文件。 (2) 设计质量保证体系经过初步实际运行考验,运行基本正常;设计管理制度比较完善,且能执行。 (3) 专门的设计机构已经建立,并能适应设计工作的需要,有专门工作场所但需改善。 (4) 具有与申请类别、级别、品种范围相适应的技术力量,各级人员配置数量和资格基本符合要求。 (5) 试设计技术文件及抽检的原设计级别技术文件基本齐全完整。 (6) 法规、标准基本齐全,并能执行。 (7) 设计、校核人员基本知识笔试平均成绩不低于70分,答辩回答问题基本正确。 (8) 设计手段较齐全,技术装备基本能满足设计工作需要。 6.4.3
不具备D级压力容器设计资格。 不具备6.4.2中条件之一的,即为不具备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 6.5 鉴定评审报告的上报。 6.5.1
评审结论为“符合条件”的,直接报请受理机构审核发证。 6.5.2
评审结论为“需要整改”时,分以下两种情况报请受理机构审核。 (1) 对仅有一般不合格项,可采用书面确认的方式,由评审组长对被评审方提供的不合格项整改报告及见证资料进行审核,确认其整改结果的有效性,鉴定评审结论为“符合要求”,向受理机构上报。 (2) 对存在严重不合格项的,评审机构应对制造单位的整改有效性进行现场确认合格后,鉴定评审结论为“符合要求”后上报请受理机构。 6.5.3
现场评审结论为“不符合要求”,评审机构直接将评审结果上报受理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