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储存烟花爆竹亦能构成犯罪 ■案例
2007年9月2日,北京市怀柔区警方在村民王某家查获了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共计723箱。经鉴定,723箱烟花爆竹共含烟火药1446千克,王某因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被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相关知识
烟花爆竹具有易燃易爆的特点,因此,安全储存十分重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条件;(二)经营场所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经营场所和储存仓库;(四)有保管员、仓库守护员;(五)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六)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王某在民宅中私自存放大量烟花爆竹,显然不符合上述有关规定。怀柔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解释》第一条中所列的情形就包括: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3千克以上、雷管30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30米以上的。
本案中,王某非法储存烟花爆竹共计723箱,经鉴定,其含烟火药达到1446千克,远远超过了3千克的规定。因此,怀柔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对王某批准逮捕。 (本报资料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