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花炮须具备相应条件 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msohtml1/01/clip_image002.jpg 私营烟花爆竹的小店起火后一片狼藉 ■案例 1月28日,河南省郑州市市区内一个私自经营烟花爆竹的小商店起火,“噼里啪啦”的鞭炮声惊扰了附近居民。由于扑救及时,火灾未造成人员伤亡。根据当地相关规定,该商店所在地为大学路附近,不准设立烟花爆竹经营网点。店主孟某没有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就擅自经营烟花爆竹,属非法经营。 ■相关知识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活动和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烟花爆竹经营者在设置经营点时,应当经当地安监部门审批,禁止在城市市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城市市区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设。 经营烟花爆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经营烟花爆竹的人员应当向所在地的安监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自身符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监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载明经营负责人姓名、经营场所地址、经营期限、烟花爆竹种类和限制存放量。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零售)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