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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花炮须具备相应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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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9 17: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销售花炮须具备相应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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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烟花爆竹的小店起火后一片狼藉

案例

1月28日,河南省郑州市市区内一个私自经营烟花爆竹的小商店起火,“噼里啪啦”的鞭炮声惊扰了附近居民。由于扑救及时,火灾未造成人员伤亡。根据当地相关规定,该商店所在地为大学路附近,不准设立烟花爆竹经营网点。店主孟某没有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就擅自经营烟花爆竹,属非法经营。

相关知识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活动和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烟花爆竹经营者在设置经营点时,应当经当地安监部门审批,禁止在城市市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城市市区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设。

经营烟花爆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经营烟花爆竹的人员应当向所在地的安监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自身符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监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载明经营负责人姓名、经营场所地址、经营期限、烟花爆竹种类和限制存放量。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零售)活动。

 楼主| 发表于 2011-7-19 17:27 | 显示全部楼层
烟花爆竹经营者在设置经营点时,应当经当地安监部门审批
发表于 2011-7-26 21:29 | 显示全部楼层
安监局进行审批一定要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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