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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阿贝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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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7-20 11:02 | 显示全部楼层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应当结构严谨、条理清晰、用语准确、简练、内容明确、具体、完整、具有可操作性。

(三)安全技术规范的制定程序

1.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安全技术规范立项、审查、征求意见、批准和颁布,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具体实施。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负责组织有关单位或个人进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起草。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负责安全技术规范的审议。

2.国家质检总局对需要向WTO/TBT通报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按照有关规定向WTO/TBT通报。

3.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颁布实施

4.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解释

5.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可以进行局部内容的修订,修订的内容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对负颁布,修订内容与原规范有同等效力;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应当定期进行全面修订,必要时可随时进行全面修订。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全面修订工作参照TSG Z0012004《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制定程序导则》规定的程序进行。

(四)安全技术规范的特点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具有下列特点:

1.安全技术规范有明确的法律地位,这个法律地位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赋予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规定由国务院特处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并公布安全技术规范,特种设备的生产;型式试验;特种设备出厂文件;电梯的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活动;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进行校验和调试;特种设备制造过程和安装、维修、改造、重大维修过程的监督检验;气瓶充装单位向使用者提供的气瓶;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要求;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特种设备的使用年限;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在维护保养中应当遵循的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特种设备的根据;实施许可、核准、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监察人员应当熟悉的要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的依据;追究特种设备安全法律责任的依据等均与安全技术规范为准绳。

2.安全技术规范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地规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1)全方位:在单位(机构)、人员、设备、方法等方面体现管理和技术要求的全方位;

2)全过程:在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改造、使用、检验、监察等环节体现管理和技术要求的全过程;

3)全覆盖:在锅、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场(厂)内机动车辆、材料、安全附件等设备体现管理和技术要求的全覆盖。

安全技术规范分为综合、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元件)、电梯、起重机械、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场(厂)内机动车辆等九大类。

 楼主| 发表于 2011-7-20 11:03 | 显示全部楼层

(五)我国现行的安全技术规范

我国现行的安全技术规范有94个,以下列出主要与压力管道相关的安全技术规范,具体见表14

14
我国现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目录

序号

名称

发布日期

发布文号、版本及备注

1.综合类安全技术规范

1.1

TSG Z0001-2001《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制定程序导则》

1.2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用并征求意见稿)

1.3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

1.4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

1.5

TSG Z0003-2005 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人员考核大纲

1.6

TSG Z6001-2005《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

1.7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

1.8

TSG Z7001-2004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1.9

TSG Z7002-2004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

1.10

TSG Z7003-2004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1.11

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单位监督考核办法

1.12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

1.13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

2.承压类特种设备综合性的安全技术规范

2.1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钢印管理规则(试行)

2.2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许可与管理规则

2.3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规则

2.4

TSG R6001-2006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带压密封作业人员考核大纲

2.5

TSG ZF002-2005 安全阀维修人员考核大纲

2.6

TSG ZF001-2006 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3.压力管道安全技术规范

3.1

TSG D2001-2006燃气用聚乙烯管道焊接技术规则

3.2

TSG D2001-2006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

3.3

TSG D7002-2006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规则

3.4

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机构资格认可与管理办法

3.5

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资格认可实施细则

3.6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

3.7

TSG D6001-2006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考核大纲

3.8

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

3.9

TSG D7001-2005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规则(埋弧焊钢管与聚乙烯管)

3.10

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试行)

 楼主| 发表于 2011-7-20 11:03 | 显示全部楼层

六、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的E层次——技术标准

(一)概述

技术标准主要指安全技术规范中引用的标准。技术标准主要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安全技术规范与技术标准主要有如下关系:

1.安全技术规范是强制性的,技术标准被安全技术规范引用后其引用部分即是强制的;

2.安全技术规范是提出特种设备安全要求的主体,技术标准被引用后是对安全技术规范的补充;

3.安全技术规范是对特种设备全方位、全过程的最低安全要求;特种设备产品技术标准中应当清晰表述如何实现安全技术规范的最低安全要求。

应当注意:在涉及特种设备产品领域,我国的强制性标准的法律效力不低于安全技术规范。

(二)标准知识简介

1.标准的分类

我国的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国家标准是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的制定的标准,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行业标准是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行业标准不得与有关国家标准相抵触。有关行业标准之间应保持协调、统一,不得复重。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即行废止。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政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之后,该项地方标准即行废止。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的产品标准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已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

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所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的确认并列入《国际标准题内关键词索引》中的基他27个国际组织,如国际计量局(BIPM)、国际电器设备合格认证委员会(CEE)等组织制定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鼓励积极采用国际标准。

在标准化工作中,有时还用到国外先进标准的概念。国外先进标准是指国际上有权威的区域标准,如欧州标准化委员会标准(CEN),世界上通行的团体标准,如英国劳氏船级社规范(LR)、美国材料试验协会标准(ASTM)、美国机械工程师协会标准(ASME)等和工业发达国家,如美国(ANSI)、英国(BS)、法国(NF)、日本(JIS)、德国(DIN)等国家的国家标准。

2.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

 楼主| 发表于 2011-7-20 11:03 | 显示全部楼层

将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是中国特色,世界上各国的普遍作法是标准均为推荐的。

3.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分类代号

国家标准标准的代号是GB。推荐性的国家标准代号为GB/T,强制性的国家标准代号直接用GB

我国现有几十类行业标准,与特种设备相关的常用行业标准的类别、代号如:轻工(QB)、纺织(FZ)、医药(YY)、黑色冶金(YB)、有色冶金(YS)、石油天然气(SY)、化工(HG)石油化工(SH)建材(JC)机械(JB)船舶(CB)核工业(EJ)铁路运输(TB)交通(JI)劳动和劳动安全(LD)电子(SJ)电力(DL)商检(SN)环境保护(HJ)城镇建设(CJ)建筑工业(JG)公共安全(GA)。推荐性的行业标准的代号表示方法也是在分类代号后加“/T”,如“HG/T”,而强制性的行业标准直接使用代号,如“YB”。

4.需要制定标准的技术要求

按照标准化法的规定,对下列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标准:

1)工业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或者安全、卫生要求。

2)工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的方法或者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

3)有关环境保护的各项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

4)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方法和安全要求。

5)有关工业生产、工程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和制图方法。

标准化法还规定,重要农产品和其他需要制定标准的项目,由国务院规定。

(三)特种设备主要技术标准简介

1.特种设备技术标准基本情况

据初步统计,我国目前共有各种类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标准和相关标准5000多件。这些标准主要是国家标准和行业性标准,也有少量企业标准(如西气东输工程的一些压力管道标准),其中国家标准(包括特种设备相关标准)2055多件、机械行业标准1000多、石化标准60多件、石油行业标准370余件、化工行业标准245项、电力与水利行业标准标准100多件,轻工行业标准中涉及压力容器的标准60多件、电子行业标准中涉及压力容器标准20多件、纺织机械标准中有关锅炉压力容器标准20多件、城建标准中有关燃气管道和压力容器的标准30多件、建工标准涉及电梯与起重机构方面的标准100多件、铁路标准中涉及锅炉和起重机械的标准10多件、劳动标准中涉及起重机械和气瓶的标准20多件、商业标准中涉及压力容器的标准7件、林业标准中涉及起重机械和索道的标准10件、商检标准中有关标准17件、冶金行业标准中涉及特种设备材料方面的主要标准150多件。

2.技术标准被安全技术规范引用的基本情况

在我国与特种设备相关的5000多件各类标准中,安全技术规范中引用、部分引用或者拟引用的标准大约有1800~2000余个。

 楼主| 发表于 2011-7-20 11:04 | 显示全部楼层

七、我国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现状分析

(一)经过几十年的努力,我国已经构筑了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的基本框架,尤其是2003年国务院颁发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标志着我国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的建设工作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我国现在已有特种设备法规规范安全技术规范近百个,涉及各种特种设备和安全监察的各个环节。

(二)现行的特种设备安全法规、行政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提出的安全管理与技术要求还不能涵盖全部特种设备。

(三)在特种设备法律的完善程度上,我国与欧美等经济发达国家还有很大的差距,欧美各国对特种设备安全颁布专项法律,对与特种设备安全有关的各方(包括政府、企业法人、自然人)的法律责任做出明确规定,我国迄今还没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专项法律。难以做到在法律层次实施特种设备安全以人为本的原则,难以适应将特种设备安全(包括在公共安全之中)上升为更高层次的要求来依法管理、依法行政的新形势。

(四)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的特种设备欠帐较大,事故隐患大量存在,在用的一些特种设备存在较多的质量问题,对安全评价、评估、寿命预测、预警的安全技术有迫切需求,而安全技术规范这些方面存在很多空白。

(五)多年以来,尽管我国特种设备的事故率总体上是在下降,但是仍然是世界上特种设备事故的高发国家,与先进国家相比,事故率高5~6倍。除了事故率较高外,我国还多次发生特种设备的特别重大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惨重,影响恶劣。这些事故的发生,与我国特种设备的事故预案制度不健全、安全管理与操作人员水平低有直接关系,而有关事故预案、安全管理与操作人员培训考核等的安全技术规范也存在较大的缺口。

(六)我国现有特种设备法规标准对特种设备的安全要求的科学性、经济性还不十分完善,很多要求与国际不接轨,制约了我国特种设备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也有一些要求还停留在原则要求阶段,未做到量化,难以实施。

(七)在8种特种设备中,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完善程度存在不同的差距,锅炉、压力容器方面虽已初步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安全技术规范,但其中相当一部分法规标准因颁布时间很长,远不能反映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现有的属安全技术规范类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管理规则,很多没有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时修订。其他6种特处设备至今尚未建立起来比较完整的、囊括安全监察全过程的安全技术规范。安全技术规范缺口较大,设定的数量为约400个,而截止20061031共有安全技术规范94个,还未形成完整的体系。

 楼主| 发表于 2011-7-20 11:04 | 显示全部楼层

(八)安全技术规范与技术标准的协调尚存差距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并行安全技术规范和强制性标准互独立提出特种设备安全要求的情况,这必然出现不一致现象。而这些标准往往受计划经济时的条条管理的影响,政出多门,难以协调,有些至今仍未有效解决。国际惯例是政府颁布的安全技术规范是强制的,而产品标准只能是推荐的,这就对安全技术规范的完善程度和安全技术规范与标准的协调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需要继续加大努力,及时在安全技术规范中体现许多新的技术和科研成果,增加贸易性保护措施,降低成本满足国际竞争的需要。

(九)由于我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法律层次不够,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发布前,锅炉压力容器多年来执行暂行条例,而其他特种设备仅靠部门行政规章来提出安全监察要求,立法和执法未分开,导致管理要求缺位或不完善。

(十)政府在安全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和特种设备安全基础科学研究上资金投入不足。

八、我国特种设备法规规范的发展趋势及其目标

(一)发展趋势

1.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全社会对安全的需求越发强烈,特种设备法规规范必然要向满足这种需求的方向发展。

2.我国的特种设备发展很快,如锅炉、压力容器的大型化、高参数、长周期运行,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和城镇能源输配系统管道的大幅度增加,电梯、起重机械、游乐设施等机电类特处设备的数量迅猛增长和品种日益繁多,特种设备法规规范必然要向适应特种设备的发展变化的方向发展。

3.随着成为WTO的成员,我国在全球经济一体化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我国的特种设备也正处在溶入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过程之中,而作为表述特种设备最重要特性——安全性能的安全技术规范必然要向满足全球经济一体的方向发展。

4.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正在向工业化国家的目标迈进,有着具体的“国情”,我国特种设备法规规范必然要向适应国情的方向发展。

5.我国整体上正在向以人为本、法制社会、和谐社会的方向发展,而在这个过程中特种设备安全作为安全生产的一部分,随着国家要把“安全”作为一项基本国策,把我国建成安全大国的大趋势,与特种设备安全有关的各方,如政府、生产企业、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劳动者等都要求有法可依、依法行政、合法生产、使用、检验检测,从而对起到提出安全要求、规定各方责任、义务、行为准则作用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越来越高,特种设备法规规范必然要向满足以人为本、法制社会、和谐社会要求的方向发展。

6.我国的标准化工作也正在溶入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大趋势,正在由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格局向满足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方向发展,特种设备产品标准中如何正确体现安全要求,需要安全技术规范的引导,而另一方面,特种设备安全性能的描述,也离不开标准,所以安全技术规范要向着与标准相互依托的方向发展。

 楼主| 发表于 2011-7-20 11:04 | 显示全部楼层

(二)发展目标

用三至五年左右的时间实现下述目标:

1.在特种设备安全法的制定上取得突破。

2.构建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安全技术规范为主要内容、以标准为基础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规标准体系。

3.在数量上实现约20个部门规章、约400个安全技术规范的构想。达到全方位、全过程、全类别覆盖的要求。在安全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质量上,达到以下要求:

1)使我国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与国际接轨,既满足WTO/TBT要求又能形成必要的技术壁垒。使其整体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2)安全要求要量化,具备可行性,是最基本的和必须达到的要求。及时、广泛地吸纳成熟的科研成果,设定的安全技术要求科技含量高,考虑了经济上的可行性,安全工作的投入与产出相适应。

3)要适应我国国情,对新的特种设备所提出的安全技术要求应当保证安全性能的优生;而对在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要求应遵循合于使用的原则。

4)安全技术规范与产品标准互相协调。

4.实现安全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的可随时维护、修订、与经济发展相协调。

 楼主| 发表于 2011-7-20 11:05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节
行政许可知识

一、概述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是我国行政许可的一部分,是在特种设备安全领域贯彻安全生产预防为主方针的重要手段,也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我国及其他国家的实践证明,这个手段对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我国的行政许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号  2003828公布)的规定设定和实施。我国现行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主要是由《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设定的。

二、行政许可基本知识

(一)行政许可的定义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经济事务实行事前监督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是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行政许可具有下述特点:

第一,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针对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不因行政相对人准备从事某项活动而主动颁发许可证或者执照。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是颁发行政许可的前提条件。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基于行政权而为的单方行为。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是其从事某种法律行为之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第二,行政许可是一种经依法审查的行为。行政许可并不是一经申请即可取得,而要经过行政机关的依法审查。这种审查的结果,可能是给予或者不给予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接到行政许可申请之后,首先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受理之后,根据法定条件和标准,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准予当事人的申请。审查应当公开、公平和公正,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以保证行政许可决定的准确性。

第三,行政许可是一种授益性行政行为。行政许可赋予行政相对人某种权利和资格,是一种准予当事人从事某种活动的行为。

第四,行政许可是要式行政行为。行政许可除了要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并应以正规的文书、格式、日期、印章等形式予以批准。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印章的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等。

 楼主| 发表于 2011-7-20 11:05 | 显示全部楼层

(二)行政许可的分类

行政许可包括审批、审核、批准、认可、同意、登记等不同形式。按照行政许可性质、功能、适用事项的不同,可将行政许可分为以下五类:

一是普通许可。普通许可是由行政机关确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具备从事特定活动的条件。它是运用最广泛的一种行政许可,适用于直接关系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公共利益、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事项。普通许可的功能主要是防止危险、保障安全,一般没有数量控制。

二是特许。特许是由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向被许可人授予某种权利,主要适用于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有限公共资源的配置、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垄断性企业的市场准入等。特许的功能主要是分配稀缺资源,一般有数量控制。

三是认可。认可是由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是否具备特定技能的认定,主要适用于为公众提供服务、直接关系公共利益并且要求具备特殊信誉、特定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的资格、资质。认可的主要功能是提高从业水平或者某处技能、信誉,没有数量限制。

四是核准。核准是由行政机关对某些事项是否达到特定技术标准、经济技术规范的判断、确定,主要适用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的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特定产品、物品的检验、检疫。核准的功能也是为了防止危险、保障安全,没有数量控制。

五是登记。登记是由行政机关确立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特定主体资格。登记的功能主要是确立申请人的市场主体资格,没有数量控制。

(三)行政许可的设定

1.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

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主要是直接关系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公共利益以及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事项,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有限公共资源的配置的事项,通过事后补救难以消除影响或者造成难以挽回的重大损害的其他事项。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2)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3)根据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和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尽管属于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但是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如果该事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组织能够自律管理;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则决该事项可以不设行政许可。

 楼主| 发表于 2011-7-20 11:06 | 显示全部楼层

2.行政许可的设定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设定权的主要规定如下:

一是,法律可以对行政许可法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各类事项设定行政许可。而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国务院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需要全国统一制度和中央统一管理的事项,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行政许可。

二是,除由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外,依法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三是,法律、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之间,法律设定行政许可的,行政法规、国务院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不得与之相抵触;行政法规、国务院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设定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不得与之相抵触;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许可的,地方政府规章不得与之相抵触。

四是,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外,国务院部门规章以及依法不享有规章制定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和基他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3.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规定的几个事项

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

(四)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1.由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就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审查批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许可申请,并作出准予或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行为。

这里所说的行玫机关是依法行使行政权、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行政机关、行政组织、行政机构三个概念易混淆,其实他们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行政组织是行政机关和行政机构的统称,是行政学上经常用的一个概念;行政机关是行政组织中能独立行使职权具有法人资格的行政主体。而行政机构一般是指行政机关内部的职能部门,他没有法人资格。

行政许可权是一项行政权力,是公权力,原则上只能由行政机关行使。因此,行政许可法将行政许可由行政机关实施作为一项原则另以规定,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行行政许可是例外。

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必须是履行外部行政管理职能;必须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权;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2.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被授权的组织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经过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就取得了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资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许可权,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这点与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不同。

在我国,除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中,根据组织成立的目的不同,可以分为社会团体、事业组织和企业组织。社会团体是指政党、工会、共青团、妇联、各种学会等组织;事业组织是从事某项社会职能,不以赢利为目的的组织,如学校、医院、各种科学研究机构等;企业组织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组织。不论是什么类型的组织,只要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都可以被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目前,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既有社会团体;也有事业组织;还有企业组织。需要强调的是,只有法律、法规才能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行政行许可。这里所说的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以及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没有授权的资格。

经授权的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的地位相当于行政机关,适用行政许可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受行政许可法的约束。

在某些方面,由被授权的组织实施许可,是一种发展方向,如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八规定,“对直接关系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的检验、检测、检疫等行政许可,其实施机关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实施的外,应当逐步由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实施。专业技术组织及其人员对所实施的检验、检测、检疫结论承担法律责任”。专业技术组织作为中介组织,进行检验、检测、检疫可以收取费用。根据权利与责任相一致的原则,专业组织应当对其检验、检测、检疫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如果专业技术组织不认真负责,让不合格的设备、设施投入使用,不合格的产品、物品进入市场,造成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的,专业技术组织及其人员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楼主| 发表于 2011-7-20 11:06 | 显示全部楼层

3.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时,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布;受委托的机关应当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受委托行政机关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规章,行政机关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五)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的基本要求

1.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时,一要遵守法定的权限,不得越权实施行政许可。二要遵守法定的条件,对符合条件的要依法准予许可;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决定不予许可。行政机关在掌握条件时,既不能故意提高标准,也不能放宽标准,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三要遵守法定的程序。法定的程序既包括行政许可法规定的一般程序,也包括有关单行法律规定的特别程序。如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受理凭证;遵守法定期限,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等。

2.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3.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贯彻效率原则要求,最重要的是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除当场决定的行政许可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的,可以延长十日。采取集中办理、联合办理或者统一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可以延长十五日;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能办结的,要承担违法的责任。某些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不作答复的,就视为行政机关已经准予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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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和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

1.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的监督检查

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一是权力机关实施监督。但是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不适宜进行经常性的具体性的监督检查,否则就有干预行政权力的行使之嫌。二是人民法院的监督。但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也只能限于对具体诉讼案件的监督,而不造于进行经常性的具体性的监督。三是平行的行政机关相互之间的监督。但平行的行政机关相互之间的监督,范围比较有限,约束力不也强。四是人民群众和当事人的监督。但人民群众和当事人的监督的约束力也不够强。除了上述这几种监督方式之外,还有一种重要的监督方式,即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等。与其他几种监督方式相比,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是更重要、更日常、更具体和更实际有效的监督。上级行政机关对下降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检查,有以下几类:一是各级人民政府对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检查;二是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检查;三是上级人民政府的业务主管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检查。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可以灵活多样,不拘一格。既可以进行不定期的检查。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主要是指对其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合法性的监督检查,以保证下级行政机关依法许可、依法行政。这种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要监督检查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主体和权限是否合法。二是要监督检查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是否合法。当前,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的具体程序中,有两个问题比较严重:一是与被许可人私下接触,甚至向被许可人“吃、拿、卡、要”,通过许可实行权力寻租;二是在实施行政许可时乱收费、高收费,甚至没有收费就疏于许可、疏于管理。这两种现象大量滋生了腐败现象,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损害了行政机关的形象。上级行政机关在监督检查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时,应当将这两个问题作为十分重要的内容予以监督检查,一旦发现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现象,要坚决及时地纠正。对行政许可实施中的犯罪行为,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的监督检查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资料,履行监督责任。

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实施行政许可机关对被许可人的监督和实施行政许可机关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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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行政许可法所规定的法律责任

行政许可法关于法律责任共有11条规定,以下进行简介。

1.关于改正或者撤销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的规定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设定的行政许可,有关机关应当责令设定该行政许可的机关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长时间以来,我国在行政许可设定权的行使方面,存在不少问题,特别是行政机关中乱设行政许可的现象比较严重。根据本条的规定,对于无行政许可设定权的国家机关违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有关机关应当责令设定该行政许可的机关改正或者予以撤销。有权责令改正或者撤销违法行政许可的机关一类是违法设定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另一类是对违法设定行政许可的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权力机关。有关机关在责令违法设定行政许可的机关改正或者撤销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的同进,对于违法设定行政许可的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可以依法追究其责任。

2.关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处理规定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本条的规定,是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处理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程序不健全、或者即使有法定程序,一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也不按照法定程序为申请人办理许可申请。程序不健全,或者有程序却不按照程序办事的直接后果就是:官僚主义作风盛行;个人或者组织在申请办理行政许可的过程中会“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其合法利益国得不到保障;行政效率降低;行政许可中的府败现象随之产生。针对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的这些问题,行政许可专门对行政许可实施的一般程序以及一些特殊行政许可实施的程序作出专门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许可的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事,违反了法定程序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条内容就是对违反法定程序的责任所作出的具体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其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的上述违法行为,承担的是行政法律责任。追究这一行政法律责任的机关主要有两个,一是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日常工作负有领导和监督责任,一旦发现有违法行为,上级行政机关即有权予以处理。二是监察机关,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根据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监察机关有权依法检查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遵守和执行纪律、法规和人民政府决定和命令中的问题,并有权根据检查、调查结果,作出监察决定或者对行政机关提出监察建议。监察机关如果发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上述违法情形之一的,监察机关即可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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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追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规定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本条中的构成犯罪的,主要是指刑法中的受贿罪。根据本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行政许可或者监督检查行政许可的过程中,有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由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索取或者受收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现象,影响很坏,如果给予行政处分,也需要加大依法由该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或者有关监察机关或者该工作人员所在行政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作出。

4.关于实施行政许可中行政机关及其直接责任人员严重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规定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本条规定的三类严重违法行为中有两类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关系较大,一是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这两种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都容易导致严重后果,甚至给公共财产、国家或者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二是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比如,个别地方的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中搞地方保护和地区封锁,不允许外地的个人或者企业进入本地区进行项目投标等。

根据本条规定,对于上述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中的严重违法现象,分两类情况予以处理:一是由实施违法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 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要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是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谓构成犯罪的,通常是指行政机关中实施行政许可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方面的法律责任,一些法律、行政法规都规定很具体、很明确。

 楼主| 发表于 2011-7-20 11:07 | 显示全部楼层

5.关于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中违法收费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关于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7.关于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所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正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行政机关在对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行政机关重许可,轻监督检查。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不依法履监督责任;二是履行监督责任,但监督检查不力。

根据本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对于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生产经营等活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加强监督检查,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使他们承担行政法律责任。二是由于行政机关不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或者监督检查不力,构成犯罪的,应当由司法机关依法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8.关于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许可的法律后果的规定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本条规定对于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的原因在于该申请人一旦骗取行政许可可能造成重大危害。让申请人不得在一年内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这是对其申请资格的限制,这一限制对防止出现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违法行为是一项有力的约束。

 楼主| 发表于 2011-7-20 11:07 | 显示全部楼层

9.关于被许可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后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行政许可的工作实践中,被许可人对于不符合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最常用的不正当手段就是欺骗和贿赂。比如隐瞒情况、故意提供虚假材料,就属于欺骗的手段。比如,常见的行贿行为即属于贿赂手段。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无效许可,不受法律保护,相反,被许可人对于自己的违法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本条的规定,被许可人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正许可后的法律责任有四类:一是由行政机关依法撤销行政许可。二是接受行政处罚。三是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行政许可,申请人有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四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被许可人取得行政许可后从事与行政许可有关的违法活动所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行政行可法第八十条规定,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

2)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

3)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根据本条的规定,被许可人在合法取得行政行许可后,在从事与行政许可相关的活动中有上述违法行为的,需要依法承担有关行政的或者刑事的法律责任:实践中,被许可人涂改许可证,主要目的是超越许可的条件和范围从事非法生产经营等活动。出借、出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许可证,主要目的是通过不法手段从中牟利。

11.关于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本条规定,应经许可的项目,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即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即属于违法。对于这些违法行为,如果行政机关不能及时依法予以制止,则在一定范围内会引发行政许可制度的失效。

 楼主| 发表于 2011-7-20 11:07 | 显示全部楼层

三、特种设备行政许可

(一)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压力容器部分)的设定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压力容器部分)的设定情况见表1-5

1-5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设定情况一览表

许可名称

许可项目或内容

实施机关/实施机构

设定依据

1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资格许可

特种设备

设计、制造、安装、维修和改造、检验、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四条:“压力容器设计单位”、“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的制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2
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和改造许可

2.1 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许可

AC级别

国家质检总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B-----设计文件鉴定

分析设计(SAD

D级别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2.2 压力容器制造、维修和改造、安装单位资格许可

ABC级别制造

国家质检总局

A3部分、D级别制造;安装、维修和改造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2.3 压力容器使用许可

使用登记

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压力容器作业人员考核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决定

2.4 压力容器检验许可

安装监督检验

定期检验

国家质检总局确定的检验检测机构

压力容器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国家质检总局

压力容器检验检测人员考核

国家质检总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的条件和程序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的基本条件和基本程序已在国家质检总局的网站上向社会公布。而具体条件和程序在相关的安全技术规范中规定。

 楼主| 发表于 2011-7-20 11:08 | 显示全部楼层

(三)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期限

实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部分行政许可的期限要求见表1-6

1-6
部分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期限

受理或不受理期限(日)

鉴定评审、设计文件鉴定、型式试验、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等阶段工作期限

批准期限(日)

发证期限(日)

受理等时效

设计单位资格

5

约请后作出工作安排的期限

鉴定评审工作期限

出据鉴定评审报告期限

20

10

受理后1年内约请评审机构完成鉴定评审工作

5

3个月

20

设计文件鉴定

比较简单设计文件的审查鉴定期限

15

比较复杂设计文件审查鉴定期限

30

制造单位资格

5

鉴定评审

20

10

受理后1年内约请评审机构完成鉴定评审工作(大型设备可延长至2年)

约请后作出工作安排的期限

鉴定评审工作期限

出据鉴定评审报告期限

5

3个月

20

型式试验

约请后作出工作安排的期限

型式试验工作期限

出据型式试验报告期限

5

3个月(大型、特殊设备、部件根据情况决定)

20

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资格

5

约请后作出工作安排的期限

鉴定评审工作期限

出据鉴定评审报告期限

20

10

受理后1年内约请评审机构完成鉴定评审工作(大型设备可延长至2年)

5

3个月

20

使用登记

当场确定

1.当场办理使用登记证。

2.审查登记、办理使用登记证一般应当在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一次登记数量多的可以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制造监督检验与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

5

监检安排期限

监检期限

监检完成后监检报告期限

受理后即安排

满足生产活动

一般设备

5

大型设备

30

定期

检验

5

检验安排期限

检验期限

监检完成后出检验报告或合格证书期限

1.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检测机构提出检验申请。

2.使用单位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检验报告(或者初步结论意见书)后15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意见。

受理即作出安排计划

保证按时完成检验工作

初步结论意见

5

一般设备

10

大型设备

30

注:以上为特种设备通用要求,具体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证件的有效期

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充装单位资格许可证,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作业人员、检验检测人员证件的有效期均为四年。

(五)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的收费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的收费依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锅炉等特种设备审查及检验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1]10号)或者地方有关规定进行。

四、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的鉴定评审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的相关要求根据《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

 楼主| 发表于 2011-7-20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四节
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知识

一、概述

(一)监察对象与范围

1压力容器的定义

《容规》所指的压力容器监察范围;压力容器的含义中包括

1)压力容器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安全保护装置指压力管道上连接的安全阀、压力表、爆破片和紧急切断阀等;附属设施指阴极保护装置、压气站、泵站、阀站、调压站、监控系统等。

2)压力容器与外部管道焊接连接的第一道环向焊缝、螺纹连接的第一个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的第一个密封面。

2.《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22》号令在压力容器范围的规定有所不同。

3.压力容器的分类分级

(二)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的环节及实施方法

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过程分为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使用等环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对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根据其环节的不同分别做出了规定。

(三)监察依据

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主要执行下述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安全技术规范:

行政法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第313号令
2001年8月2日

行政规章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

安全技术规范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二、压力容器设计环节的安全监察

压力容器设计环节安全监察的目的是确保压力容器的设计质量,是一种确保压力容器安全质量的预防性监察,该环节安全监察主要执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许可与管理规则》,主要监察手段是对设计单位的资格许可和对设计审批人员的资格许可及监督检查。其监察效果体现在设计压力管道的单位具有相应的资格,设计压力容器的人员具有相应的资格,压力容器的设计图纸上有设计单位印章和有相应设计人员签字,及设计单位持续保持符合规定要求的设计能力。

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的资格许可分级用所允许设计的压力容器的类别级别来表示。即A类及A1级和A2级;D类及D1级和D2级;分析设计。



GB150
常规设计:弹性失效、第一强度理论。


JB4732
分析设计:弹塑性失效、第三强度理论。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许可与管理规则》对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的条件提出了要求,这些要求包括法人资格、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质量手册、设计管理制度等)、安全技术法规与标准、工作机构与场所、设计装备和设计手段、设计审批人员资格与数量及各级设计人员和设计经验与能力等方面的详细规定。

获得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许可的程序包括申请、受理、试设计、鉴定评审、批准和发证等阶段。

设计单位如有超范围设计;压力容器总图上无设计资格印章、或加盖作废印章或为复印形式,在外单位的图样上签字或盖章或本单位设计范围之外的设计产品由外单位人员签字或盖章,标题栏内未按有关规定履行签字手续;因设计违反规程、标准等技术规范导致重大质量事故或造成压力容器爆炸事故;涂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证》或转让或变相转让等情况,由许可实施部门进行处罚。

设计单位从事压力容器设计的审批人员(设计单位各级设计人员分为技术总负责人、设计批准或审定人员、审核人员、校核人员和设计人员,其中设计批准或审定人员、审核人员简称为设计审批人员)必须经过规定的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资格的《设计审批员资格证书》。设计审批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由相关机构机构承担,《设计审批员资格证书》由设计单位资格许可的实施发部门批准、颁发,有效期为4年。

 楼主| 发表于 2011-7-20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三、压力容器制造环节的安全监察

(一)概述

在压力容器制造环节,安全监察任务是非常艰巨的,其原因一是制造单位数量多,大小不一,参差不齐,情况复杂。二是现在许多外购外协的产品质量低劣,大量伪劣产品进行入流通市场,给投入运行的压力容器埋下了事故隐患,各行业、设计单位、安装单位、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对此反映强烈。压力容器制造环节的安全监察必须面对现存的问题,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

1.通过压力容器部件产品的“优生”来保证压力容器的安全性能。目前在该环节安全监察主要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TSG D2001-2006《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TSG D7002-2006《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规则》、《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机构资格认可与管理办法》、TSG D7001-2005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规则(埋弧焊钢管与聚乙烯管)》。主要监察手段是实行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制度、型式试验制度和压力管道元件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制度。其监察效果主要体现在压力管道元件是由经许可的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厂制造并经规定的型式试验,进行了元件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压力管道元件上标注了“许可标志”。压力管道元件包含压力容器部件产品。

2.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现场监检工作。

3.实行现场监察、抽查。

(二)制造许可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

获得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资格许可的程序包括申请、受理、试制、鉴定评审、批准和发证等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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