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行政许可的设定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设定权的主要规定如下: 一是,法律可以对行政许可法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各类事项设定行政许可。而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国务院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需要全国统一制度和中央统一管理的事项,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行政许可。 二是,除由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外,依法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三是,法律、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之间,法律设定行政许可的,行政法规、国务院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不得与之相抵触;行政法规、国务院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设定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不得与之相抵触;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许可的,地方政府规章不得与之相抵触。 四是,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外,国务院部门规章以及依法不享有规章制定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和基他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3.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规定的几个事项 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 (四)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1.由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就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审查批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许可申请,并作出准予或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行为。 这里所说的行玫机关是依法行使行政权、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行政机关、行政组织、行政机构三个概念易混淆,其实他们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行政组织是行政机关和行政机构的统称,是行政学上经常用的一个概念;行政机关是行政组织中能独立行使职权具有法人资格的行政主体。而行政机构一般是指行政机关内部的职能部门,他没有法人资格。 行政许可权是一项行政权力,是公权力,原则上只能由行政机关行使。因此,行政许可法将行政许可由行政机关实施作为一项原则另以规定,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行行政许可是例外。 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必须是履行外部行政管理职能;必须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权;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2.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被授权的组织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经过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就取得了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资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许可权,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这点与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不同。 在我国,除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中,根据组织成立的目的不同,可以分为社会团体、事业组织和企业组织。社会团体是指政党、工会、共青团、妇联、各种学会等组织;事业组织是从事某项社会职能,不以赢利为目的的组织,如学校、医院、各种科学研究机构等;企业组织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组织。不论是什么类型的组织,只要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都可以被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目前,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既有社会团体;也有事业组织;还有企业组织。需要强调的是,只有法律、法规才能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行政行许可。这里所说的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以及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没有授权的资格。 经授权的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的地位相当于行政机关,适用行政许可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受行政许可法的约束。 在某些方面,由被授权的组织实施许可,是一种发展方向,如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八规定,“对直接关系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的检验、检测、检疫等行政许可,其实施机关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实施的外,应当逐步由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实施。专业技术组织及其人员对所实施的检验、检测、检疫结论承担法律责任”。专业技术组织作为中介组织,进行检验、检测、检疫可以收取费用。根据权利与责任相一致的原则,专业组织应当对其检验、检测、检疫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如果专业技术组织不认真负责,让不合格的设备、设施投入使用,不合格的产品、物品进入市场,造成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的,专业技术组织及其人员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