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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1.24444]青岛市人大代表黄海波:完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政策,推动民生工程落地见效
[color=rgba(34, 34, 34, 0.5)]qd.ifeng.com 2025年02月07日 16:15
[size=0.8]“新”潮涌动,映辉青岛。2月6日,青岛正式进入“两会时间”,凤凰网青岛与您一同聆听青岛市政府工作报告,在梳理过去一年发展成果的同时,共同开启2025年的美好新未来。
[size=0.8]两会现场,青岛市人大代表、山东和安律师事务所主任 市欧美同学会副会长、青岛市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监事长黄海波带来关于完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政策规范推动民生工程落地见效的建议。
[size=0.8]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是提升城市生活品质、增强人民群众幸福感与获得感的重要民生工程,也是应对人口老龄化、完善城市功能的重要举措。青岛市高度重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出台了《青岛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青岛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办理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较好地实现了局部突破,部分群众体验到了上下楼的便利,同时也让更多群众有了更强烈的加装电梯需求。
[size=0.8]一、存在的问题与原因
[size=0.8]近年来,因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引发的民事行政纠纷案件、信访案件大量增加,甚至出现了一个加装电梯项目引发10余件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情形,严重影响了邻里和谐与社会稳定,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较大关注。究其原因,除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本身具有的系统性、复杂性外,相关法律政策不完善、不配套,职能部门的协调、指导、监督和备案、审查管理等工作不规范,也是导致纠纷大量出现的重要原因。
[size=0.8](一)相关法律政策不完善、不配套
[size=0.8]1.《办法》作为地方政府规章,法律效力层级较低,难以有效解决加装电梯过程中遇到的复杂法律问题,如低楼层业主的利益补偿机制、电梯的后期维护管理等。
[size=0.8]2. 《办法》缺乏实施细则和配套措施,导致实际操作中存在诸多的理解偏差、执行困难等问题。
[size=0.8]例如:2021年1月25日生效的《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业主就加装电梯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签订书面同意意见。” 2019年5月31日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实施且至今仍在使用的《指南》的附件3《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协议书(示范文本)》中,协议人签署意见处共有3种选项,即1、同意,2、不反对不参与,3、反对。同时,依据市住建局的内部解释,“不反对”为不反对加装电梯事项,“不参与”为不参与后期加装电梯出资等有关事项,因此,“不反对不参与”也视为同意加装电梯。而实践中,“不反对”通常是“弃权”的意思表示,“不反对”与“同意”之间有着本质区别。因此,《指南》的内容不仅不规范、不明确,而且,还与《办法》的规定存在明显矛盾。由此导致实践中大量出现因对“不反对不参与”理解不同而引发的纠纷案件。鉴于此,市南区、崂山区等部分区市已经自行将附件3《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协议书(示范文本)》中的“不反对不参与”意见修改为“弃权”等意见,但仍有部分区市继续使用不规范不明确且与《办法》规定存在矛盾的“不反对不参与”意见,极易引发矛盾纠纷。
[size=0.8]例如:《办法》第三条和第四条均规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遵循“充分协商、兼顾各方”的原则,实践中,多数高楼层业主也有对因加装电梯而影响采光、通风的低楼层业主进行经济补偿的意愿,但由于《办法》和《指南》中均未对补偿的原则、具体标准等作出指导性规定,因此,双方难以自行对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直接导致无法签署加装电梯书面协议或者虽已达到法定加装条件,但低楼层业主采取阻止施工,反复提起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反复信访拖延施工的极端行为,严重影响了邻里和谐。
[size=0.8]再例如:《办法》第14条规定:“实施主体应当将加装电梯设计方案在小区和本单元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不得少于10日。公示文本中应当明示反映渠道及联系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内容。”然而,《办法》与《指南》中均未规定实施主体申请项目备案和规划审查时,应当提供哪些具体证据证明其已经全面履行了前述公示义务。这不仅给职能部门办理项目备案和规划审查时造成了困惑,而且,也极易引发业主间的不满与矛盾。
[size=0.8](二)相关职能部门履职不规范、不尽责
[size=0.8]1.《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实施主体负责组织编制加装电梯初步方案,并向相关业主书面征求意见,说明初步方案的所有内容,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对征求意见环节进行协调、指导、监督。初步方案包括用地范围、建筑结构、消防安全等可行性分析,加装电梯的初步设计方案及业主关于加装电梯签订的书面协议”;第五条规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充分保障相关业主知情权和表达权,其初步方案及设计方案应当充分征求拟加装电梯服务范围内全体业主的意见,应当重点征求加装电梯后可能影响通行、采光、通风或者产生噪声直接影响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加装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同意,加装电梯拟改变业主共有部分用途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实践中,由于业务不熟练、工作流于形式等原因,部分街道办事处未正确履行对征求意见环节进行协调、指导、监督的法定职责,导致大量加装电梯项目在实施主体未组织编制加装电梯初步方案、业主未全面了解项目内容的情形下,就组织业主签署了书面协议,由此导致后续项目备案、施工过程中,部分业主特别是低楼层业主以被欺骗为由反对加装电梯,并引发邻居间的信访纠纷、诉讼纠纷甚至治安案件。
[size=0.8]2.住建部门在办理加装电梯项目登记备案时存在不规范、不尽责问题,未能全面履行《办法》赋予的加装电梯工作牵头部门的职责。例如:仅审查是否签署了加装电梯书面协议,而不审查协议签署前实施主体是否依法组织编制了加装电梯初步方案,是否充分保障了相关业主特别是低楼层业主的知情权和表达权;仅以其理解的“不反对、不参与”是指不反对加装电梯但不参与后期加装电梯出资等有关事项,来决定是否同意办理项目备案,而不审查职能部门是否履行了释明权,相关业主特备是低层业主是否知道“不反对、不参与”是指不反对加装电梯但不参与后期加装电梯出资等有关事项;只要实施主体提供了加装电梯设计方案在小区和本单元进行公示的开始日与结束日两天的照片,住建部门即认定依法履行了公示义务,而不审查在法定的全部10个工作日期间是否均正常进行了公示,而且,即使明显存在摆拍、虚假公示的情形下,也不进行全面审查,导致部分业主特别是低楼层业主对职能部门的公信力和加装电梯项目的合法性产生质疑,并引发矛盾纠纷及后续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与信访案件等。
[size=0.8]二、建议措施
[size=0.8](一)完善法律政策体系
[size=0.8]1.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启动《青岛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条例》的立法工作,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增加对因加装电梯而影响采光、通风的低楼层业主进行经济补偿的原则、具体标准等指导性规定,为加装电梯工作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size=0.8]2.建议市政府出台《办法》实施细则,市住建局等四部门在充分征求专家和社会意见的基础上,尽快依据《办法》对《指南》进行修订,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操作流程等,增强法律政策的可操作性和执行力。
[size=0.8](二)进一步强化职能部门职责,规范履职行为
[size=0.8]1.建议进一步加强对街道办事处、住建局、规划局等职能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明确各环节责任分工,并将加装电梯工作纳入部门的年度考核范围,督促其切实履行加装电梯工作职责。
[size=0.8]2.建议通过组织学习、案例交流等活动,进一步提升街道办事处、住建局、规划局等职能部门对加装电梯工作的履职能力,规范其履职行为,从源头上预防、控制、减少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size=0.8](三)引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
[size=0.8]建议引入第三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对存在矛盾纠纷的加装电梯项目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及可控性评估,提前识别风险并制定化解措施。
[size=0.8]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是利国利民的民生工程,需要政府、社会、业主多方协同发力。通过完善政策、规范程序、强化监督,我市加装电梯工作必将顺利推进,为提升城市品质、增进民生福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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