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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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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2 19: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大纲要求及关键知识点评述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基础知识

基本要求检验应考人员法学基础知识和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的掌握程度。

大纲规范

考试内容

1.了解安全生产立法的意义、安全生产执法的基本原则;

2.了解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

3.熟悉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关键知识点评述

根据大纲中提出的要求,应考人员应掌握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基础知识关键点是:法律的定义、安全生产法规的概念、安全生产法规立法的意义、安全生产执法的原则、安全生产监管的原则、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和安全生产法律范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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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法律的定义

广义的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所有规范性文体的总和,包括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基本法,如宪法、刑法等,也包括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最高行政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各级地方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从属于法律的规范性文体。狭义上说,法律专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体。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属于广义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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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安全生产法规的概念

安全生产法规是指调整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同劳动者或生产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以及生产资料和社会财富安全保障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安全生产法规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通常说的安全生产法规是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规程、条例、规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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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安全生产法规立法的意义

在安全生产领域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需要;是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需要;是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需要;是预防和减少事故的需要;是制裁安全生产违法犯罪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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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安全生产执法的原则

1)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2)合法、公正、公开;3)惩戒和教育相结合;4)联合执法;5)依据事实、尊重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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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原则

1)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2)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3)坚持行为监察与技术监察相结合的原则;4)坚持监察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5)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6)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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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安全生产法规体系

安全生产法规体系按照法律层次分为如下个层次:国家基本法律:如宪法、民法、刑法等;国家安全专业法规: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国务院行政法规:许可证条例、监察管理条例等;部门法规: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规章办法;地方性法规:各省市地方法规、条例等。

 楼主| 发表于 2011-7-22 19:0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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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安全生产法律范畴

安全生产法律范畴分为如下个方面:国家基本法律范畴:如宪法、机构法等;民事法律范畴:民法、保险法等;经济法律范畴:劳动法、公司法、合同法等;行政法律范畴: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消防法等;刑事法律范畴: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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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安全生产标准体系

我国安全生产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是安全生产法规的延伸与具体化,其体系由基础标准、管理标准、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其他综合类标准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大纲基本要求:检验应考人员对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安全生产法所构建的基本法律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保障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和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从业人员的人身保障权利和安全生产义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监督检查人员的职责;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等内容的了解、熟悉、掌握的程度。


一、大纲要求

考试内容:

1.掌握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

2.熟悉安全生产管理的方;

3.熟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

4.了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

5.熟悉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地位和权利;

6.了解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职责;

7.熟悉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与专项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

8.掌握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规定;

9.熟悉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

二、关键知识点评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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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立法的目的

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实现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保护国家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三大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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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适用范围

明确适用于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不仅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等企业类型,也包括个体工商户这个最小单元,这就体现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共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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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安全生产方针

第三条明确了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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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地位和权利

五项权利:有权对建设项目进行“三同时”监督,提出意见;有权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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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制定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主体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三、注意问题及分析

1.《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从广义的角度,还包括保障从业人员的健康,即防范职业病的目的,但由于涉及到与《职业病防治法》的关系而未写入。

2.适用范围中与国外的《职业安全健康法》不同,不包括政府机关、学校等一些事业单位。

3.在理解安全生产管理方针时,还需要了解“职业病防治方针”、“消防方针”等相关安全方针。我国职业病防治方针为“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消防方针为“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楼主| 发表于 2011-7-22 19:09 | 显示全部楼层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一、大纲要求

考试内容:

1.掌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规定;

2.熟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3.掌握安全生产投入的规定;

4.掌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委托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管理服务的规定;

5.掌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的规定;

6.熟悉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规定;

7.掌握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和资格的规定;

8.了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规定;

9.熟悉有关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特殊规定;

10.了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规定;

11.掌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竣工验收的规定;

12.了解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

13.熟悉安全设备达标和管理的规定;

14.掌握特种设备检测检验的规定;

15.掌握生产安全工艺、设备管理的规定;

16.掌握危险物品管理的规定;

17.掌握重大危险源管理的规定;

18.掌握生产设施、场所安全距离和紧急疏散的规定;

19.熟悉爆破、吊装等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的规定;

20.掌握劳动防护用品的规定;

21.掌握交叉作业的安全管理的规定;

22.掌握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安全管理的规定;

23.熟悉生产经营单位在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24.掌握参加工伤保险的规定。

二、关键知识点评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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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八)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十一)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十二)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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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六项: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4)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楼主| 发表于 2011-7-22 19:0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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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要求

对于矿山、建筑、危化品生产经营三大高危行业,应该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专业人员,并应通过资格认证;其他非高危行业如果从业人员达到300人,与高危行业要求一致,少于300人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业务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但是责任不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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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需要资格认证的人员

对于矿山、建筑、危化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专管人员需要资格认证;任何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需要资格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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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应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具有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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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重大危险源管理的规定

对重大危险源提出了四方面的管理规定: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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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爆破、吊装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的规定

强调了爆破、吊装两大高危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要求。具体明确: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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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安全管理

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三、注意问题及分析

1.《安全生产法》对矿山、建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这三类行业有着特殊的要求,在机构设置、专管人员配备、生产经营许可条件等方面。

2.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的6项责任中,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时的“报告责任”是非常重要的,根据有关事故报告法规,应该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管、公安、检察、工会和主管部门的报告。

3.《安全生产法》明确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与《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发证条件是一致的。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大纲要求

考试内容:1.掌握从业人员的人身保障权利;2.掌握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

二、关键知识点评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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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从业人员的八项权利

①知情权:知晓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②建议权: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③批评权、检举、控告权: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进行批评、检举和控告;④拒绝权: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⑤紧急避险权:作业现场有危及生命安全紧急情况时具有避险权;⑥赔偿请求权:受工伤后有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的权利;⑦安全保障权: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⑧社会保障权: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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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从业人员的三项义务

①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即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②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义务:要求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③发现不安全因素的报告义务: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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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注意问题

在有关资料或文章中,也有将从业人员的权利归纳为如下方面:知情权、建议权、批评权、检举权、控告权、拒绝权、安全保障权、社会保障权、赔偿请求权9个方面。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一、大纲要求

考试内容:1.熟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行政许可职责;2.熟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时行使的职权;3.了解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4.了解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人员进行监督监察的规定;5.了解行政监察机关的职责;6.掌握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7.掌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举报的规定。

二、关键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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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安全生产监管体制

综合监管与专项监管相结合的体制。综合监管是综合执法主体,由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承担;各级政府的专门监管部门有公安消防、公安交通、煤矿监察、建筑、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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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举报制度

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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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监察部门的职权

为了加强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监督,第六十一条规定了监察部门的职权: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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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职权和义务

四种职权:现场调查取证权;现场违法行为纠正处罚权;现场隐患、危急情况处置权和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权。

五种义务:审查、验收禁止收取费用;禁止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指定产品;必须遵循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的执法原则;监督检查时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业务秘密尽到保密之义务。

三、注意问题及分析

1.注意安全生产监管体制与安全生产管理机制的区别。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我国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的提法是:即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2.注意安全监察机构的职权与监管人员的职权的区别。安全监察机构的职权是:1)现场监督检查权;2)行政处罚权:按行政处罚权限提出警告、限期整改、停业整顿等处罚;3)经济处罚:对个人或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4)司法建议权:向司法机关建议拘留、刑事追究的职权。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一、大纲要求

考试内容:1.了解地方政府应急救援工作职责;2.掌握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的特殊规定;3.掌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置的规定;4.熟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

二、关键知识点

 楼主| 发表于 2011-7-22 19:0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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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应急救援体系的要素

应急救援体系的最基本要素是: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应急救援人员和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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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主体

要求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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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地方政府应急救援的基本职责

要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4.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5.事故调查处理的依据和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6.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中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三、注意问题及分析

1.应急救援预案不仅仅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事,要求县以上人民政府也要建立事故应急预案。

2.在事故应急救援方面,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以及矿山、建筑三大高危行业提出更高的要求。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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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大纲要求

考试内容:1.了解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形式;2.熟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3.掌握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律责任;4.掌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有关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5.掌握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6.熟悉民事赔偿责任强制执行的规定。

二、关键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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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生产、经营和储存危险物品的条件及违法责任

违法责任:第八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再同一座建筑物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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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体系

无论是政府监管部门,还是中介组织机构或生产经营单位,如果违反了安全生产法规的有关规定,都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其安全生产的责任体系从法律的角度包括:

行政责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降低资质、撤消证照等;

民事责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

刑事责任:按《刑法》刑事判刑。

 楼主| 发表于 2011-7-22 19:1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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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规定内容

《安全生产法》对违反本法的违法行为主体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做了详细的规定,从第77条至第93条和第95条,都是关于追究违法主体法律责任的规定。表2-3按法律责任类型、违法主体、违法内容、法律责任进行归纳。第94条是关于执法主体的规定,因此没有列入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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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中介组织机构的法律责任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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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中介组织机构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的法律责任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三、注意问题及分析

1.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一是从法律责任形式认识,同时还有责任对象体系的概念,即责任对象有四个方面:政府、生产经营单位、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

2.高危行业、中介机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法律责任要通过原文细致学习不掌握。

安全生产相关法律

基本要求:检验应考人员对有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刑事责任的罪名和刑罚的规定;对行政处罚法有关行政处罚的原则,行政相对人的权利,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行政处罚的规定、程序和执行等规定;对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矿山安全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有关内容的了解、熟悉、掌握的程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一、大纲要求

考试内容:1.熟悉刑法有关安全生产犯罪的罪名和刑罚的规定;2.掌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3.熟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构成犯罪应承担的刑事责任;4.掌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关人员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刑事责任;5.掌握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构成犯罪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二、关键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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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刑法涉及安全事故罪的范畴

我国刑法对安全生产相关犯罪违法行为的惩罚追究三类刑事责任:一是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131~139条,规定了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9种罪名;二是第146条规定销售伪劣商品罪,包括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三是第397条规定渎职罪,包括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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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监管职责部门的刑事责任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安全生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7条执行。

 楼主| 发表于 2011-7-22 19:11 | 显示全部楼层

三、注意问题及分析

1.我国刑法在9种公共安全事故罪中除了“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处罚一般是5年,最高为10年的处罚外,其他安全事故罪都是一般3年以内最高7年的处罚。

2.有关安全事故罪的犯罪性质方面,犯罪主观一般是过失、疏忽大意或自信过大,犯罪客观必须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等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一、大纲要求

考试内容:1.了解行政处罚的原则; 2.掌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3.掌握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4.了解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5.了解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6.熟悉行政处罚的相关程序。

二、关键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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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行政处罚的原则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不重复处罚原则,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与2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合并处罚的原则;不重复处罚的原则;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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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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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行政处罚的程序

行政处罚的程序包括: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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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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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行政处罚实施的时限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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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行政处罚的管辖原则

管辖分为:地域管辖、指定管辖和移送管辖三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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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行政处罚的适用

当事人条件:第25条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26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条件:第27条规定,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②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③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④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第28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第29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 的除外。

 楼主| 发表于 2011-7-22 19:1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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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权利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与申辩;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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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应负的法律责任

根据违法行为的主体不同,违反行政处罚法应负如下8种法律责任。

三、注意问题及分析

《行政处罚法》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具有母子法的关系,其知识点是相通的,因此可以相互比较学习掌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一、大纲要求

考试内容:1.掌握用人单位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2.熟悉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的规定;3.了解劳动安全卫生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

二、关键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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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立法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条明确了立法的目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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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生产过程中有关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规定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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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劳动过程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用人单位在组织劳动过程中,作出了如下劳动安全卫生的基本规定:

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②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③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④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三、注意问题及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除了对用人单位作出了规定要求,同时对劳动者和各级政府也有相应的法律规范。

对劳动者的权利义务是: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对各级政府的要求是: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楼主| 发表于 2011-7-22 19:12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一、大纲要求

考试内容:1.掌握职业病的涵义及其范围;2.掌握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职责和职业病的前期预防的规定。3.熟悉劳动过程中职业病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的规定;4.熟悉对职业病防治进行监督检查的规定;5.掌握职业病防治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6.熟悉职业病防治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二、关键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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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职业病的范围

第2条对职业病的范围做了明确规定,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引起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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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职责

1.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2.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3.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l
l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10项义务

配备防护设施、治理职业危害;进行作业场所危害评价与管理;做好劳动者健康监护(上岗前、在岗中、离岗时);进行危害告知(合同、作用场所、培训教育);建立危害监测和劳动者健康档案;职业病报告;对患职业病者的救治、安置;依法参加工伤劳动保险;落实职业危害治理和职业病防治经费;未成年工、女工特殊劳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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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作业人员健康保障9项权利

获得职业卫生培训教育;获得职业卫生防护;接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服务;知情权:危害、危害后果、防护条件;要求改善工作条件;拒绝强令违章操作、冒险作业;批评、检举、控告;参与民主管理;要求并获得健康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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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前期预防对工作场所职业卫生要求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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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企业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要求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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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监管部门检查职权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职业病危害现场,了解情况,调查取证;(二)查阅或者复制与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品;(三)责令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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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应负的法律责任

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应负的法律责任见表2-5。

三、注意问题及分析

1.职业病防治方针与安全生产方针的关系。职业病防治方针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2.根据卫生部卫法监发〔2002〕108号文发布了新的《职业病目录》,与原先1987年《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中的职业病名单,有了新的变化,即新的目录中的职业病共有10类、115种。

 楼主| 发表于 2011-7-22 19:12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一、大纲要求

考试内容:1.了解矿山安全法的适用范围;2.了解矿山建设安全保障的规定;3.熟悉矿山开采安全保障的规定;4.掌握矿山企业安全管理的规定。

二、关键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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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矿山安全监管体制

国家监督: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

政府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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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矿山设计审批制度的设计规范七项要求

(一)矿井的通风系统和供风量、风质、风速;(二)露天矿的边坡角和台阶的宽度、高度;(三)供电系统;(四)提升、运输系统;(五)防水、排水系统和防火、灭火系统;(六)防瓦斯系统和防尘系统;(七)有关矿山安全的其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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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矿山事故隐患预防措施七项要求

(一)冒顶、片帮、边坡滑落和地表塌陷;(二)瓦斯爆炸、煤尘爆炸;(三)冲击地压、瓦斯突出、井喷;(四)地面和井下的火灾、水害;(五)爆破器材和爆破作业发生的危害;(六)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害物质引起的危害;(七)其他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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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矿山职工义务和权利:

遵守有关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的义务;有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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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矿山内部监督制度

1.通过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监督作用;2.工会依法维护职工权益,组织职工进行监督。讨论有关安全生产的会议,应有工会代表参加;3.工会发现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生产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建议;4.工会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有权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矿山企业行政方面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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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要求

安全教育制度: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否则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作业;矿长必须经过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安全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安全专业知识和矿山安全工作经验。

防护用品配备制度:矿山企业必须向职工发放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

特殊劳动保护制度:矿山企业不得录用未成年人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对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不得分配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

事故救援制度:建立由专职或者兼职人员组成的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和药物。

投入保障制度:矿山企业必须从矿产品销售额中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必须全部用于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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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政府监督七项职权:

(一)检查矿山企业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二)参加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三)检查矿山劳动条件和安全状况;(四)检查矿山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五)监督矿山企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情况;(六)参加并监督矿山事故的调查和处理;(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职责。

三、注意问题及分析

1.《矿山安全法》是我国第一部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即在1993年年5月1日起施行。这表明了矿山安全在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性,以及第一高危行业的地位。因此,相对另一些行业性安全法规,矿山安全的相关知识在应试中的重要度。

2.《矿山安全法》包括煤矿安全,也包括非煤矿山的安全,如金属矿山、非金属矿山等。但是在国家的监管体制方面,煤矿与非煤矿山推行不同的体制,煤矿国家推行国家的直线“监察制”,而非煤矿山推行的体制与其他工业行业的体制一样,即各级政府“监督管理相结合”的体制。

 楼主| 发表于 2011-7-22 19:12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一、大纲要求

考试内容:1.熟悉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的法律规定;2.掌握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

二、关键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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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消防方针与原则

方针:《消防法》第二条明确: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原则: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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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消防监管体制

我国的消防监管体制推行“分级监管与分类监管结合”的体制:

分级监管: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分类监管: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l
l         消防工作的全民义务性

《消防法》明确了我国的消防需要全民义务的支持:

1.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2.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意识。3.教育、劳动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4.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有关主管部门,有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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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工程建筑消防的基本要求

工程建筑设施的消防基本要求是:设计符合要求方准施工;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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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单位消防安全的六项职责

《消防法》第十四条明确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是: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二)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三)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四)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六)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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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重点消防安全单位特别职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二)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三)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四)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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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建立专职消防队的要求

《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下列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一)核电厂、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大型港口;(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四)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五)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三、注意问题及分析

1.消防安全涉及全社会,在应考准备过程中,应该注意与生产安全相关的知识和内容。

2.消防安全监管的执法主体是公安部门,但易燃易爆危险品、电器产品和燃气用具与消防安全密切相关,因此消防安全涉及诸多的政府监管部门,如易燃易爆危险品与综合监管部门有关,电器产品和燃气用具的安全与技术监督部门有关等。

 楼主| 发表于 2011-7-22 19:13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一、大纲要求

考试内容:1.熟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规定; 2.熟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

二、关键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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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道路交通安全的全民义务性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条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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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肇事逃逸终生禁驾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如果机动车驾驶人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将被吊销驾照,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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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高速飙车将受重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将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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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拖车不得收取费用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的地点。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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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交通事故可以私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明确了道路交通事故可以“私了”。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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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行人违反交规受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须减速行人违反交规将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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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酒后驾车加大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严禁酒后驾车,加大了对饮酒、醉酒后驾车的法律处罚力度。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所以:醉酒驾车=十五日以下拘留+暂扣驾照+五百元以上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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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违法施工包赔损失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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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扩大拘留(十五天)处罚行为

对于如下行为均达到拘留标准:无证驾驶;事故后逃逸;超速百分之五十的;违反管制不听劝阻的;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的;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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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设置十五条高压线严禁交警滥用权力

(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注意问题及分析

1.道路交通安全涉及全社会,在应考准备过程中,应该注意与生产安全相关的知识和内容。如对生产制造厂家、修理企业相关要求。

2.注意生产企业直接与道路交通安全相关的要求: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楼主| 发表于 2011-7-22 19:13 | 显示全部楼层
安全生产相关行政法规

大纲基本要求:检验应考人员对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行政法规的基本要求、主要内容和法律责任的了解、熟悉和掌握的程度。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一、大纲要求

考试内容:1.了解现行的国家煤矿安全监察体制;2.熟悉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职责;3.熟悉煤矿安全监察员的职权;4.掌握煤矿安全监察的内容;5.了解煤矿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6.掌握煤矿安全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

二、关键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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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三级监察组织体系及基本制度

煤矿安全推行国家安全监察制度,组织机构设置分三级设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大中型矿区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在分级监察制度的基础上,同时独立于其他工业行业,煤矿还推行了如下重要的煤矿安全生产保障制度:煤矿安全监察员制度,即国家统一编制煤矿安全监察员;煤矿安全检查制度,并明确了重点检查与抽查相结合的原则;煤矿安全汇报制度,即要求地区机构和办事处每15日分别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一次煤矿安全监察情况,有重大煤矿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随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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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煤矿安全监察员的六大职责

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职责是:(一)有权随时进入煤矿作业场所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参加煤矿安全生产会议,向有关单位或者人员了解情况;(二)发现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三)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有权要求煤矿立即消除或者限期解决;(四)发现威胁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要求立即停止作业,下达立即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的命令,并立即将紧急情况和处理措施报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五)发现煤矿存在的安全问题涉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的,应当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报告;(六)发生伤亡事故的,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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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煤矿安全技术监察的主要规定

1.煤矿建设工程设计必须提请安全监察部门审查,但规定在30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书面答复;

2.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必须提请安全监察部门进行验收,同样在30日内验收完毕,作出书面答复。

3.煤矿安全监察部门监督煤矿制定事故预防和应急计划;

4.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的监察范围是:矿井通风、防火、防水、防瓦斯、防毒、防尘等安全设施和条件。

5.监察部门发现煤矿进行独眼井开采的,应当责令关闭;

6.发现煤矿作业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部门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改正;有关煤矿或其作业场所经复查合格的,方可恢复作业:(一)未使用专用防爆电器设备的;(二)未使用专用放炮器的;(三)未使用人员专用升降容器的;(四)使用明火明电照明的。

7发现煤矿矿井使用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楼主| 发表于 2011-7-22 19:1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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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煤矿安全行为监察的主要规定

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对煤矿的如下行为进行监察:1.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2.管理制度监察,包括:(一)未依法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二)未设置安全生产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人员的;(三)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的;(四)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管理制度监察-:(五)分配职工上岗作业前,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六)未向职工发放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的。3.现场条件监察:瓦斯、粉尘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超过国家安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擅自开采保安煤柱;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煤矿矿长或者其他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违章、冒险作业;发现工人违章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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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监察处罚的主要对象

1.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

2.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和条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

3.矿井通风、防火、防水、防瓦斯、防毒、防尘等安全设施和条件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要求;

4.作业场所未使用专用防爆电器设备、专用放炮器、人员专用升降容器或者使用明火明电照明;

5.未依法提取或者使用煤矿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

6.煤矿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

7.分配职工上岗作业前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8.煤矿作业场所的瓦斯、粉尘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浓度超过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

9.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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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对煤矿矿长或者其他主管人员行为处罚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三、注意问题及分析

1.煤矿安全监察条例明确安全监察体制,与其他工业行业的安全监管体制相比,有特殊的地方。一是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员制度,目前国家在全国派驻数千名煤矿安全监察员;二是煤矿现场安全检查制度,要求安全监察部门采取重点检查与抽查相结合方式对当地煤矿进行经常性安全监察和检查;三是煤矿安全汇报制度,即要求下级煤矿安全机构定期向上级机构报告当地煤矿安全监察情况,有重大煤矿安全问题的,及时采取措施并随时报告。

2.注意学习掌握与煤矿安全生产相关的法规和标准,如: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

 楼主| 发表于 2011-7-22 19:14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一、大纲要求

考试内容:1.熟悉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2.了解勘察和设计及工程监理等单位的安全责任; 3.掌握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4.掌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规定。

二、关键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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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基本制度

我国对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制度是: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2.审查备案制度;3.安全管理机构制度;4.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5.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制度;6.设备检测验收制度;7.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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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主要强制性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和设计及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1.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第六条)

2.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第十二条)

3.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第十三条)

4.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第十四条)

5.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第十五条)

6.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第十六条)

7.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第十七条)

8.检验检测机关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第十九条)

9.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第二十四条)

10.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第三十一条)

11.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第三十八条)

12.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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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建设工程预算中对安全项目的要求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楼主| 发表于 2011-7-22 19:1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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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施工单位人员资格认证要求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明确: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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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相关时限要求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有关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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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具体内容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具体内容包括:各级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实施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的范围(见表2-6)、有关部门在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的措施、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的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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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有关部门在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的措施

第43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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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的受理

第46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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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应急救援: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各建筑生产单位应依据客观事实,编制本行政区域及生产范围的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资源及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调查处理:上报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事故现场;事故的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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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应负的法律责任

三、注意问题及分析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诸多法规有关,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注册建筑师条例》等。因此,在学习《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时,也要关注上述法规。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除了与上层安全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有关外,还与同层法规,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

3.注意学习掌握相关法规和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注册建筑师条例》等。

 楼主| 发表于 2011-7-22 19:16 | 显示全部楼层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一、大纲要求

考试内容:1.了解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2.熟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登记过程中安全管理的规定;3.熟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

二、关键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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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危化品安全管理的制度体系

根据《条例》我国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制度体系和基本规律是: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实行审批制度;危险化学品的销售实行许可制度;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实行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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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国家对危化品的六大环节进行强制监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监管范畴是: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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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危化品的品种范畴

《条例》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包括如下七大类: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排除了如下四大类: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城镇燃气。具有包括七大类的物质名表由于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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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承担危化品监管的十大政府部门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职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审查;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下同)专业生产企业的审查和定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国内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公安部门职责:-公共安全管理;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质检部门职责:发放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门职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铁路、民航部门职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航空运输和危险化学品铁路、民航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监督检查。

交通部门职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卫生行政部门职责: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和危险化学品事故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依据有关部门的批准、许可文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营业执照,并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

邮政部门:负责邮寄危险化学品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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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政府监管四大职权

政府监管职权:(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调取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向危险化学品单位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时,责令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三)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器材和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四)发现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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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生产存储企业的五项基本条件

要求生产、储存企业达到如下安全条件:(一)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二)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三)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三)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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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经营危化品企业的条件和要求

首先是推行经营许可证制度,要求企业的安全条件是:(一)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符合国家标准;(二)主管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经营过程中禁止如下行为:(一)不采购无证危险化学品;(二)不得利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和用剧毒化学品;(三)不得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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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购买安全规定

对购买者的安全要求是:(一)生产、科研、医疗等单位经常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领取购买凭证,凭购买凭证购买;(二)单位临时需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凭本单位出具的证明(注明品名、数量、用途)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准购证,凭准购证购买;(三)个人不得购买农药、灭鼠药、灭虫药以外的剧毒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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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生产、储存装置的安全评价要求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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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事故基本应急要求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后的基本要求:(一)立即组织营救受害人员,组织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二)迅速控制危害源,并对危险化学品造成的危害进行检验、监测,测定事故的危害区域、危险化学品性质及危害程度;(三)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四)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监测、处置,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三、注意问题及分析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管理范畴涉及七类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城镇燃气四类不在其内,并非这四类不是危化品,因此其特殊性有专门的监管法规对其进行规范。

2.注意学习掌握相关标准:《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 6944-86;《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剧毒物品品名表》GA58-93等。

 楼主| 发表于 2011-7-22 19:16 | 显示全部楼层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一、大纲要求

考试内容:1.掌握特种设备的涵义和范围;2.熟悉特种设备生产的安全规定;3.掌握特种设备使用的安全规定;4.掌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规定;5.了解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

二、关键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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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监察的范畴七大类特种设备

条例监察范畴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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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安全监察八个环节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环节包括: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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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设计单位条件和要求

条件:(一)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设计人员、设计审核人员;(二)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要求:设计文件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必须进行整机或者部件的型式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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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制造、安装、改造单位的条件

(一)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二)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三)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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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电梯施工要求

1.土建工程必须符合建筑工程质量要求。2.安装施工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3.安装单位应与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订立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4.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5.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楼主| 发表于 2011-7-22 19:1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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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有与气瓶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二)有与气瓶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和一定的气体储存能力,并能够向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三)有健全的充装安全管理制度、责任制度、紧急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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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使用特种设备单位的八项责任

1 使用前核对其是否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2 使用后30日内,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3 建立安全技术档案。4 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对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5 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6 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7 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办理注销。8 应当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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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特种设备建立安全技术档案的内容要求

(一)特种设备的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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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四项责任

1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2 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3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4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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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检验、检验机构资格要求及条件

要求两项:1 专业从事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检验检测工作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2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负责本单位一定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工作。

条件三项目:(一)有与所从事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二)有与所从事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仪器和设备;(三)有健全的检验检测管理制度、检验检测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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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检测、检验人员资格要求二项

1 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2 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检验检测工作,必须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执业,但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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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检测、检验人员职责和义务七项

1 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和方便企业的原则,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提供可靠、便捷的检验检测服务。2 对涉及的被检验检测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3 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经检验检测人员签字后,由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签署。4 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5 人员不得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6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7 不能利用检验检测工作故意刁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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