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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阿贝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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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7-22 19:1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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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监察人员的三项职权

(一)向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条例的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有关的情况;(二)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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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监察人员的四项目义务

1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2 监管人员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书。3 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4 实施安全监察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件。

政府监管三项内容

1 进行审查,实施许可、核准、登记。2 未依法取得许可、核准、登记的单位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的,予以取缔或者依法予以处理。3 已经取得许可、核准、登记的,发现其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应当依法撤销原许可、核准、登记。

三、注意问题及分析

1.特种设备监察条例排除了如下范畴: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

2.特种设备的执法主体是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统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是《安全生产法》规范的政府安全生产监管体制中的专项监管部门职能,而非综合监管职能。

 楼主| 发表于 2011-7-22 19:18 | 显示全部楼层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一、大纲要求

考试内容:1.熟悉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适用范围;2.掌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和程序;3.掌握安全生产许可监督管理的规定。

二、关键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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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实施许可证制度的企业类型

五大类企业要求许可证: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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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实施许可证制度的执法主体及其职权

执法主体两个层次、四个部门,即国家层次和省市层次;四个执法部门是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煤矿监察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国防科技主管部门。

发证的职权是: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核颁发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企业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省、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核颁发国家级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国家煤矿监察局:负责审核颁发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

省市煤矿监察局:负责审核颁发国家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核颁发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省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核颁发国家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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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达到许可证标准的条件-十三条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八)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十一)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十二)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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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重要的数字标准

申请许可证审核期为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期满前3个月向原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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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企业的义务和权利

义务:1)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2)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权利: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三、注意问题及分析

注意《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范的发证要求条件与《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的法律要求的一致性,对掌握相关知识具有重要意义。

 楼主| 发表于 2011-7-22 19:18 | 显示全部楼层
工伤保险条例

一、大纲要求

考试内容:1.了解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范围;2.熟悉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规定;3.熟悉工伤和劳动能力鉴定的规定。

二、关键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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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立法的目的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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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意义和作用

推行工伤保险制度的意义和作用是:1)分散事故风险-补偿、预防、康复相结合;2)保障因工伤事故或职业病而伤、残、亡的职工及其供养直系亲属的基本生活;3)促进企业安全生产;4)维护社会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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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工伤保险遵循的原则

1)无责任补偿原则;2)个人不缴费原则;3)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职业病防治相结合的原则;4)风险分担、互助互济原则;5)因工和非因工处理的原则;6)集中管理原则;7)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原则; 8)一次性补偿与长期补偿相结合原则;9)确定伤残和职业病等级原则;10)区别直接经济损失与间接经济损失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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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工伤保险制度的组成部分

1)工伤保险实施范围和工伤认定资格条件;2)基金筹集模式与费率的确定;3)待遇给付项目、标准及给付方式;4)工伤评残标准和劳动能力鉴定;5)工伤事故与职业病的预防;6)工伤医疗照顾和职业康复;7)工伤保险的运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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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费率确定原则及机制

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

行业之间差别费率的机制:根据行业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费率;同行业内部浮动费率(档次)的机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确定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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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缴费规定

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缴费的核算办法: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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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直接认定工伤的七种范畴(第十四条):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楼主| 发表于 2011-7-22 19:1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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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况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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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三种不认定工伤的情况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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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工伤申请时限(第十七条):

对于单位申报: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对于个人申报: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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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申报工伤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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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范畴

1)医疗费: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2)器具费: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3)护理费: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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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单位负担的支出

1)伙食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2)交通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3)工资:职工因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4)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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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因工死亡补助金

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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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本人工资水平的限定

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三、注意问题及分析

1.注意如下重要的时间限制性规定

申请认定工伤的受理时限: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受理时限: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不服劳动能力鉴定的复审申请时限: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提出重新鉴定。

 楼主| 发表于 2011-7-22 19:20 | 显示全部楼层

《工伤保险条例》的十大变化

1)
1)       个体工商户也参加工伤保险;

2)
2)       新条例放宽了工伤认定的范围

3)
3)       申请鉴定的程序更明确

4)
4)       工伤治疗可任选两家协议医院

5)
5)       个人申请工伤时限为一年

6)
6)       “劳动鉴定”改称“劳动能力鉴定”

7)
7)       取消劳教服刑者工伤待遇

8)
8)       事实劳动关系证明视为工伤申请依据

9)
9)       停工留薪期缩短12个月

10)
10)    生活不能自理者由单位负责护理

3.新条例放宽了工伤认定的范围

明确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并延伸到“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患职业病认定为工伤;矿工、翻砂工等工作之后洗澡也是必要的流程的职工,这类职工洗澡时受伤或者煤气中毒也应算作工伤;保安因履行工作职责在岗位上被打等算作工伤;对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规定,新条例取消了原“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的限制,而且不论事故的责任在谁,只要职工是上下班途中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不论其是主要责任、次要责任或无责任,均可认定为工伤,“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一、大纲要求

考试内容:1.了解安全生产行政责任的责任主体;2.掌握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事故种类;3.熟悉特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4.了解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规定。

二、关键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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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责任追究的主要对象

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主要对象是: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政府有关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特大安全事故肇事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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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安全事故的范畴(类别)

(一)特大火灾事故;(二)特大交通安全事故;(三)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特大安全事故;(五)煤矿和其他矿山特大安全事故;(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七)其他特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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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政府预防特大安全事故发生的职责

国务院302号不仅仅规定了特大事故发生后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关键的内容是对各级政府应当对特大事故的预防有所作为。具有规定如下。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个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由政府主要领导人或者政府主要领导人委托政府分管领导人召集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工作。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

2.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地区容易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安全事故的防范明确责任、采取措施,并组织有关部门对上述单位、设施和场所进行严格检查。

3.必须制定本地区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本地区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经政府主要领导人签署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4.
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规定第二条所列各类特大安全事故的隐患进行查处;发现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法律、行政法规对查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5.
对本地区存在的特大安全事故隐患,超出其管辖或者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或者负有职责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的,可以立即采取包括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在内的紧急措施,同时报告;有关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查处。

 楼主| 发表于 2011-7-22 19:2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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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政府作为的要求

一旦发生特大安全事故,要求各级政府应当做到如下几点。

1.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或者性质特别严重的,由国务院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省长、自治区主席、直辖市市长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2.
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应当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

3.应当迅速组织救助,有关部门应当服从指挥、调度,参加或者配合救助,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4.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迅速、如实发布事故消息。


5.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事故调查工作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并由调查组提出调查报告;遇有特殊情况的,经调查组提出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时间。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依照本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或者其他法律责任的意见。

三、注意问题及分析

1.302号令第三条指出:特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我国目前依据的是国务院1989年3月29日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根据此规定有关条文解释文件,特大事故标准规定是: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即为《规定》所称特别重大事故:1.民航客机发生的机毁人亡(死亡四十人及其以上)事故。2.专机和外国民航客机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机毁人亡事故。3.铁路、水运、矿山、水利、电力事故造成一次死亡五十人及其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千万元及其以上的。4.公路和其他发生一次死亡三十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五百万元及其以上的事故(航空:航天器科研过程中发生的事故除外)。5.一次造成职工和居民一百人及其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6.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2.302号令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1号令《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都属于对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相关法规,但前者主要的执法对象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后者的执法对象是生产经营单位。因此,这两个法规具有一定的联系,又有很大的区别。在学习中,可相互联系起来分析、理解和掌握。

安全生产相关部门规章

大纲基本要求:检验应考人员对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与安全生产法有关的配套部门规章的基本要求、主要内容和法律责任的了解、熟悉和掌握的程度。

 楼主| 发表于 2011-7-22 19:21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节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一、大纲要求

考试内容:1.了解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基本要求;2.熟悉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规定;3.掌握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的规定;4.掌握注册安全工程师职责的规定。

二、关键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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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申请人资格:六种层次;两类专业

(一)安全及工程经济类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7年;或取得其他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9年。(二)大学专科学历,5年;或7年。(三)大学本科学历,3年;或5年。(四)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2年;或3年。(五)硕士学位,1年;或2年。(六)博士学位,直接;或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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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要求

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明确注册安全工程的执业要求是: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才能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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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申请注册人员条件:

(一)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二) 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生产经营单位中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岗位或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工作。(四)所在单位考核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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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申请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程序

1 由本人提出申请;2 经所在单位同意;3 报当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初审;4 初审合格后,统一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其授权的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5 准予注册的申请人,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其授权的机构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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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注册有效期及复审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一般为2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持证者应到原注册管理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再次注册者,除符合本规定条件外,还须提供接受继续教育和参加业务培训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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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注册的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向注册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注册:(一) 脱离安全工作岗位连续满1年。(二)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 受刑事处罚。(四) 严重违反职业道德。(五) 同时在2个及以上独立法人单位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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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职责

注册安全工程师可在生产经营单位中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监督检查、安全技术研究、安全工程技术检测检验、安全属性辨识、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估等岗位和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等范围内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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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权利

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享有下列权利:(一)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监督检查、安全技术研究和安全检测检验、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估、危害辨识或危险评价等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审核所在单位上报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报告;(三)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及时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停止作业并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四)参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审查和峻工验收工作,并签署意见。(五)参与重大危险源检查、评估、监控,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和登记建档工作。(六)参与编制安全规则、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提出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的建议。(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义务

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执业,不弄虚作假,并承担在相应报告上签署意见的法律责任。(三)维护国家、公众的利益和受聘单位的合法权益。(四)严格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单位、个人技术和商业秘密。

发表于 2011-7-22 19:21 | 显示全部楼层
厉害厉害
 楼主| 发表于 2011-7-22 19:21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节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一、大纲要求

考试内容:1.了解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基本要求;2.熟悉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规定;3.掌握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的规定;4.掌握注册安全工程师职责的规定。

二、关键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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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申请人资格:六种层次;两类专业

(一)安全及工程经济类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7年;或取得其他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9年。(二)大学专科学历,5年;或7年。(三)大学本科学历,3年;或5年。(四)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2年;或3年。(五)硕士学位,1年;或2年。(六)博士学位,直接;或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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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要求

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明确注册安全工程的执业要求是: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才能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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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申请注册人员条件:

(一)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二) 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生产经营单位中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岗位或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工作。(四)所在单位考核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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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申请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程序

1 由本人提出申请;2 经所在单位同意;3 报当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初审;4 初审合格后,统一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其授权的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5 准予注册的申请人,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其授权的机构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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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注册有效期及复审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一般为2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持证者应到原注册管理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再次注册者,除符合本规定条件外,还须提供接受继续教育和参加业务培训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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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注册的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向注册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注册:(一) 脱离安全工作岗位连续满1年。(二)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 受刑事处罚。(四) 严重违反职业道德。(五) 同时在2个及以上独立法人单位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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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职责

注册安全工程师可在生产经营单位中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监督检查、安全技术研究、安全工程技术检测检验、安全属性辨识、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估等岗位和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等范围内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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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权利

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享有下列权利:(一)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监督检查、安全技术研究和安全检测检验、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估、危害辨识或危险评价等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审核所在单位上报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报告;(三)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及时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停止作业并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四)参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审查和峻工验收工作,并签署意见。(五)参与重大危险源检查、评估、监控,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和登记建档工作。(六)参与编制安全规则、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提出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的建议。(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义务

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执业,不弄虚作假,并承担在相应报告上签署意见的法律责任。(三)维护国家、公众的利益和受聘单位的合法权益。(四)严格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单位、个人技术和商业秘密。

发表于 2011-7-22 19:21 | 显示全部楼层
V5啊版猪
 楼主| 发表于 2011-7-22 19:21 | 显示全部楼层
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

一、大纲要求

考试内容:1.了解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的基本要求;2.掌握注册安全工程师初始注册的规定;3.熟悉注册安全工程师延续注册的规定;4.了解注册安全工程师变更注册的规定;5.掌握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的规定;6.掌握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权利和义务;7.掌握注册安全工程师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

二、关键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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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要求

管理办法第五条要求从事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等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聘用一定数量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因此,注册安全工程师可以服务于中介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显然,不包括政府职能部门和其它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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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初始注册提交的材料

(一)初始注册申请表;(二)执业资格证书;(三)聘用单位的意见;(四)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健康状况证明;(五)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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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办理初始注册的程序

(一)具备资格的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二)聘用单位同意后,申请人将聘用单位意见书和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一并报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三)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注册管理机构;(四)国家注册管理机构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经审查合格的,颁发注册证;不合格的,不予颁发注册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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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不予注册的情况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且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5年的;(三)在申请注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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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续期注册提交材料

(一)续期注册申请表;(二)聘用单位的意见;(三)履行职责期间的业绩考核情况;(四)继续教育和培训情况;(五)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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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办理续期注册的程序

注册安全工程师申请续期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具备资格的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二)聘用单位同意后,申请人将聘用单位意见书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材料一并报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三)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续期审核工作,并提出续期审核意见报国家注册管理机构;(四)国家注册管理机构自收到续期审核意见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经审查合格的,办理续期注册手续;不合格的,不予办理续期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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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不予续期注册的情况

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续期注册:(一)无业绩考核证明的;(二)未按照规定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和培训或者继续教育和培训不合格的;(三)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四)在执业活动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五)同时在两个(含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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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报业范围

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范围是:(一)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二)安全生产技术研究、检测、检验;(三)安全生产技术咨询;(四)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五)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或安全评估;(六)其他安全生产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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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权利

注册安全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一)以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名义从事相关业务;(二)依法申请设立注册安全工程师中介机构;(三)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研究及检测检验、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危害辨识或危险评价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四)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以及存在的重、特大事故隐患向有关部门举报;(五)参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并签署意见;(六)参与重大危险源检查、评估、监控、登记建档和制订事故应急预案工作;(七)参与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提出达到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的建议;(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楼主| 发表于 2011-7-22 19:2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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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义务

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二)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执业,不弄虚作假,并承担在相应报告上签署意见的法律责任;(三)参加继续教育和培训;(四)维护国家、公众的利益和聘用单位的合法权益;(五)在执业中严格保守知悉的单位、个人技术和商业秘密;(六)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三、注意问题

掌握如下有定性的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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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注册管理机构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初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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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管理机构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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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注册安全工程师初始注册的有效期限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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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注册管理机构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续期审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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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国家注册管理机构自收到续期审核意见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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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续期注册的有效期限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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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注册安全工程师在聘用单位的服务年限不得少于2年。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一、大纲要求

考试内容:1.了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的适用范围;2.熟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规定;3.熟悉行政处罚的种类;4.了解行政处罚的程序;5.掌握行政处罚的适用;6.了解行政处罚的执行。

二、关键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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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原则及适用范围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条规定: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条对其适用范围做了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对煤矿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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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权利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申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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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行政处罚的种类

详见本篇第三章第二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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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行政处罚的程序

行政处罚的程序包括一般程序、简易程序、听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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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一般程序调查后的四种可能结果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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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三种程序的标准要求

三种情况下可以运用简易程序:个人五十元以下;单位一千元以下罚款;警告的行政处罚。

听证程序标准要求:在下述四种较重的情况下才能申请听证程序: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证照、较大数额罚款(个人一万、单位三万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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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四种较重处罚须集体讨论

对如下重大违法行为处罚,应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证照;较大数额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折合人民币三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

 楼主| 发表于 2011-7-22 19:2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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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几个重要的时间规律

简易程序处罚在5天内报部门备案;一般程序自立案起三十日内办理完毕,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本级部门负责人最多九十日,上级部门最多一百八十日的权限;无法采取正常送达方式的,可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被知后三日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在举行听证会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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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对案件涉及的事实、适用法律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二)有权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三)如实回答主持人的提问;(四)遵守听证会场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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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导致事故的处罚标准

(一)发生重伤事故或一至二人死亡事故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发生三至九人死亡事故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发生十人以上死亡事故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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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行政处罚人员的义务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不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收缴罚款两日内上交;五千元以上罚款上报地市级、一万元以上报省级、十万以上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时限七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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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行政处罚的适用

一般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方面的违法行为;

矿山企业的违法行为;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的违法行为;

中介机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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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行政处罚的执行

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履行决定;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监察机构可以采取罚款等措施;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有关部门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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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行政处罚的备案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第七十二条至第七十六条对行政处罚的备案做了详细规定。见表2-8。

行政处罚执行完毕后,案件材料应按一案一卷单独归档,案卷立案归档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抽取、涂改和销毁案卷材料。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阅案卷。

三、注意问题及分析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立法依据是《行政处罚法》,因此,这两个法规的法律标准、程序形式、执法原则、处罚类型等方面是一致的。

2.处罚标准更多的是针对“违法行为”。发生事故是违法行为的一种,更多的是违反国家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等。因此处罚的对象更多的是“违法行为”,因此了解、学习此“办法”为了考试,还要关注其他的处罚标准。

 楼主| 发表于 2011-7-22 19:2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8# 喜羊羊


    知道厉害了吧!
发表于 2011-7-22 19:2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4# 阿贝


    我是让这你的
 楼主| 发表于 2011-7-22 19:3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5# 喜羊羊
语无伦次了!
发表于 2011-7-22 19:3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6# 阿贝


    要不来我们来每人再发一百个,让论坛创纪录?
 楼主| 发表于 2011-7-22 19:3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7# 喜羊羊
你给奖励不?
发表于 2011-7-22 19:4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8# 阿贝


    精神奖励要不?
 楼主| 发表于 2011-7-22 19:4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9# 喜羊羊

能来点实际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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