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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培训目的
通过入厂安全培训教育,使新入厂人员了解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关于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知道安全生产的意义、任务、内容和其重要性,懂得劳动保护、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知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和“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思想。
二、培训对象
新入厂人员。
三、培训学时
四学时。
第一章 安全管理基本概念
第一节 安全生产的方针、原则和体制
一、安全与安全要素
1、什么是安全
狭义的安全:在生产劳动过程中消除可能导致人员伤亡、职业病或设备、财产损失因素,保障人身安全、健康和资产安全。——即安全生产。
广义的安全:一切活动领域中所有安全问题。
1)生产领域安全生产
2)生活领域生活安全、交通安全、公共安全、消防安全等。
3)生存领域。台风、水灾、雷击、海啸、地震等各种自然灾害的防范。
2、公民安全要素
从业人员应该具备的安全素质
1)树立安全意识——意识决定行动。
提高“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认识;
实现由“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我会安全”的转变。
2)懂得安全知识——知识决定防范能力。
(1)学会安全法律法规知识;
(2)掌握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并正确运用;
(3)懂得公共安全知识
3)遵章守纪——避免减少事故发生。
认真学习,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克服习惯性违章行为,努力避免减少事故发生。
4)掌握安全技能——确保安全生产,保障生命安全。
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 、掌握公共安全技能(事故报警、灭火器使用、紧急避险方法等)。
5)遵守和维护公共秩序——是公共安全的重要保证。
自觉遵守和维护道路交通、企业生产、日常生活等公共秩序。
6)培养和提高紧急避险能力——逃生有方,保障生命。
应急预案:针对非常状态下采取的应急措施。
个人也要培养紧急避险意识,提高紧急避险能力。
二、安全生产的方针
我国原来的安全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005年10月8日在北京举行的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十一五"规划《建议》中,明确提出了新时期的安全方针是“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由于现阶段我国的安全生产工作出现这样的严峻形势,原因是多方面的,即有安全监管体制和制度方面的原因,也有法律制度不健全的原因,也有科技发展落后的原因,还与整个民族安全文化素质有密切的关系等等,所以要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就要在完善安全生产管理的体制机制、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推动安全科学技术创新、弘扬安全文化等方面进行综合治理,才能真正搞好安全生产工作。
三、安全生产的管理原则
1、“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这是指企业各级领导和广大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坚持的一项原则。国家和企业的职责,就是要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保证财产和人民生命的安全,这是一,其次,企业的最优化目标是高产、低耗、优质、安全的统一,这是体现安全与生产的统一。
2、“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经济责任制重要组成部分,是安全管理制度的核心。《安全生产法》把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安全管理必须实行的一项基本制度,在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呼经十七条第一款作了明确规定,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对其负责。
3、“三同时”和“五同时”原则
“三同时”原则是指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生产和使用。“五同时”原则是指企业各级领导或管理者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要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四、安全生产管理体制
国务院1993年50号文《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中正式提出: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1996年1月22日召开的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活会议上,确立了“安全生产工作体制”,即“企业负责、行政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的体制”,加重了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对劳动者遵章守纪提出了具体地要求。
企业负责就是企业在其经营活动中必须对本企业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应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企业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主体和具体实行者,它独立承担搞好安全生产的责任和义务,建立安全管理的自我约束机制。它所要解决的主要是遵章守纪、有法必依的问题,是安全管理的核心。
群众监督不仅是各级工会,而且社会团体,新闻单位等也应对安全生产起监督作用。工会监督是群众监督的主要方面,是依据《工会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进行的监督。工会一方面要代表职工利益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监督企业搞好安全生产,另一方面也要支持配合企业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如对职工进行遵章守纪和安全知识的教育,反映事故隐患情况,提出整改建议等)。
第二节 安全生产管理理念
一、安全生产的管理理念
1、事故是可以避免的管理观念
杜邦的安全目标是,坚信所有工伤和职业病以及安全和环境事故都是可以防止的。
埃留特雷。伊雷内。杜邦(人们习惯将之称为E.I.杜邦)是法国人,在1802年从法国移民到美国,建立了杜邦公司。杜邦公司可以生存200年,把安全作为引导企业成功的核心价值之一,是其中一个强劲的理由。
杜邦安全管理十大基本原则:所有的安全事故是可以防止的;各级管理层对各自的安全直接负责;所有安全操作隐患是可以控制的;员工必须接受严格的安全培训;各级主管必须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消除;工作外的安全和工作内安全同样重要;良好的安全就是一门好的生意;员工的直接参与是关键。
2、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
人是生产力各要素中最活跃、最积极、最具决定性的力量。对企业而言,人是第一资源,是最宝贵的财富。在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由于从业人员素质不一,硬件配备不完善,导致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不高。这就势必要坚持以人为本的方法,一方面通过以人为本的管理,管好人、用好人、发挥好人的中心作用;另一方面创新管理机制,通过挖掘职工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来提高安全管理的覆盖面,形成“人人、时时、事事”有人操心尽力的管理格局,依靠管理规范人的行为,依靠人的全面发展优化管理行为,实现安全生产。
3、持续改进的管理理念
“持续改进”,就是以不断改进、不断完善的管理理念为指导,通过全员参与生产经营各个领域的目标化、日常化、制度化的改进活动,使企业管理水平渐进地、螺旋式地上升,促进企业以较快的速度平稳发展。它是现代管理的重要管理理念,是促使组织适应环境的主要方法,是追求卓越的重要措施,其核心思想可以用“没有最好,只有更好”来概括。
二、应树立正确的安全观
1、“大安全”观:从广义的的大安全概念出发,全面地把握和认识个人安全、家庭安全、企业安全等各层次的安全问题,创造宏观安全的管理方法,技术手段和其他措施。
狭义的大安全是指:人们在劳动过程中所面临的一种状态,这种状态,消除了可能导致人员伤亡、职业危害或设备、财产的条件,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安全劳动卫生,或职业安全健康。广义的大安全是指:则除了企业的生产安全外,还包括消防安全,交通运输安全、企业治安等。对于社会而言,包含生活安全,如交通安全、家庭安全、公共场所安全、旅游安全等;还有各类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台风等。
2、“安全政治”观:把安全生产工作提高到讲政治的高度,既体现出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又体现出安全生产工作在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中的重要地位。
3、“安全法制”观:人人都树立起安全法制观念,强化法律意识,自觉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责任和义务,通过法律形式规定人们在生产过程中的行为准则,维护企业生产的正常秩序,保障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4、“以人为本”观:人是生产力最活跃的因素。在人、机、环境安全生产诸要素中,人起着决定性因素。同时人的生命也是最宝贵的,安全生产的目的就是在于保护人,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所以,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在提高人的素质、调动人的积极性上狠下功夫。
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的内容
第一节 安全生产管理的组织形式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
经理(厂长)是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建立的是以经理(厂长)为首的生产经营管理系统。经理(厂长)在企业中处于中心地位,他对企业的人员、物资、资金等各方面均在最高指挥权和调度权。因此,企业法定代表人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全面责任。
二、企业分级管理
分级管理就是把企业从上至下分为若干个安全生产管理层次,明确各自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有效地实现全面安全管理。
决策层主要起决策、指挥作用,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根据法律法规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制定安全生规划、计划;建立健全安全机构、配备人员;保证安全资金和物资投入;为职工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场所。
管理层主要对安全生产进行日常管理,贯彻落实企业生产规章制度,并负责检查落实。操作层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遵守操作规程,杜绝违章,防止事故发生。操作层是安全生产的基础环节。
第二节 安全生产管理的内容、
安全生产管理的内容:源头管理、过程控制、应急救援、事故调查。
一、源头管理
2004年1月13日国务院颁布《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立法的目的是为了依法建立安全生产市场准入制度,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安全生产法》中明确规定:“三类人员”和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未经培训合格严禁安排上岗。
2003年6月1日施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在设计、制造、安装和使用、维修、改造、报废等做出的强制性规定。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中的重大环境和重要环境因素的辨识与评价,确定目标、指标及管理方案,编制应急准备与响应预案,都属于源头管理。
二、过程控制
具体是指从施工开始到工程竣工结束,这也是一个规范化、标准化、文件化、程序化的管理过程。
在《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管理规范》(GB50216-2001)、《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50216-2001)、《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GB/T50358-2005)规定有以下内容:
1、在系统辩识危险源并对其进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编制危险源初步辩识清单。根据项目的安全管理目标,制订项目安全管理实施计划(或项目管理规划);
2、建立项目职业健康管理计划和项目环境保护计划;
3、制定和完善项目安全管理制度;
4、制定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或安全技术措施或安全文明施工二次策划;
5、其他应建立和完善的安全管理记录。
三、应急救援
《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具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职责。第三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按照事故的范围可将应急预案划分为五级:
Ⅰ级(企业级)应急预案 这类事故的有害影响局限在较小的范围内(如某个工厂、火车站、仓库、农场等),并且可被现场的操作者遏制和控制在该区域内。
Ⅱ级(县、市/社区级)应急预案
Ⅲ级(地区/市级)应急预案
Ⅵ级(省级)应急预案
Ⅴ级(国家级)应急预案
政府预案,包括Ⅱ、 Ⅲ、 Ⅵ 、 Ⅴ 级预案,涉及危险范围较广,事故后果较严重,只有动员各方面的力量(甚至跨省区)才可能把事故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将事故损失降至最低。
公司在2007年下发了“晋电建一安字〔2007〕18号”文----关于印发公司《突发性事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根据公司自身实际将突发性事件(事故)分为专业分公司级(I级)、项目部级(Ⅱ级)和公司级(Ⅲ级)三级。主要针对工程现场可能出现的坍塌事故(基坑作业、模板安装拆除作业)、倾覆事故(脚手架搭拆、塔吊装拆作业)、物体打击事故、机械伤害、触电事故、环境污染事件、高空坠落事故、火灾、施工中挖断水、电、通信光缆、煤气管道和食物中毒、传染疾病、自然灾害等多种常见的事故所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
1、专业分公司级(I级):突发性事件(事故)的有害影响局限在一个分公司的范围之内(一般未遂事故或记录事故),现场专业分公司的应急队伍就可以控制解决的,其影响预期不会扩大到其它专业分公司。
2、项目部级(Ⅱ级):突发性事件(事故)影响到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专业分公司,这样的事故需由项目部组织展开救援和控制工作,其影响预期不会扩大到本工程现场其它单位。`
3、公司级(Ⅲ级):在公司本部发生火灾、食物中毒、环境污染事故或公司承建的工程现场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项目部抢险抢救力量不足或不能独立完成救援,需由公司的力量控制解决的。
四、事故调查
2007年6月1日实施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的相关内容:
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三章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
第一节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法应当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行政规章。此外,还应将法定安全生产标准纳入安全生产法律体系范围来认识。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
二、法律
狭义的法律特指由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法律的地位仅次于宪法。其中又可分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前者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通过,后者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通过。
三、行政法规
是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狭义的行政法规专指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的名称通常为条例、规定、办法、决定等。
四、地方性法规
是指地方国家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和颁布的、施行于本行政区域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五、行政规章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职权所制定、发布的针对某一类事故、行为或者某一类人员的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行政规章又可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两种。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的部、委员会和直属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授权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是指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授权制定的在本行政区域实施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六、法定安全生产标准
安全生产标准法律化是我国安全生产立法的重要趋势。安全生产标准一旦成为法律规定必须执行的技术规范,它就具有了法律上的地位和效力。将法定安全生产标准纳入安全生产法律体系范围来认识,有助于构建完善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法定安全生产标准主要是指强制性安全生产标准。
国家标准:是指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标准化法》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适用的安全生产技术规范。
行业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依照《标准化法》制定的在安全生产领域内适用的安全生产技术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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