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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喜羊羊

2011年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知识》经典试题(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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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7-25 19:34 | 显示全部楼层
 1.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是一项法律制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根据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需要,决定实施的一项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是一项新的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注册安全工程师是法定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人员。
  注册安全工程师是依法考试合格取得资格并经注册的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聘请或者委托从事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工作。
  注册安全工程师有权依法从事相关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业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当然,注册安全工程师违法违规从事业务活动的,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必须依法建立、健全。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不仅要鼓励、支持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活动,同时也要依法规范和监督管理,建立有序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体系。对于注册安全工程师中介服务机构和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相关业务的合法性、规范性,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机构要实行严格管理。对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
  2.适用范围
  《暂行规定》规定,本规定适用于生产经营单位中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和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暂行规定》所称注册安全工程师是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的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英文译称为Certified Safety Engineer。
  3.注册安全工程师的配备
  《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中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等岗位及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中介服务的中介机构,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注册安全工程师。
  4.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组织负责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监督、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管理工作。
  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楼主| 发表于 2011-7-25 19:35 | 显示全部楼层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考试制度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拟定考试科目、编制考试大纲、编写考试用书、组织命题工作,统一规划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考前培训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试题,组织实施考务工作。人事部会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二)报考管理
  1.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7年;或取得其他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9年的。
  (2)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5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7年的。
  (3)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3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5年的。
  (4)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安全生产及相关工作满2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3年的。
  (5)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1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2年的。
  (6)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专业博士学位,或取得其他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1年的。
  2·涉外人员的报考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规定要求的,也可以报名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考试并申请注册执业。
  (三)资格证书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
 楼主| 发表于 2011-7-25 19:35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注册制度
  1.考注结合原则
  注册安全工程师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才能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
  2.注册管理机构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机构为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为受理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的初审机构。
  (二)注册工作的监督检查
  人事部和各级人事行政部门对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和使用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
  (三)申请注册的条件、审查
  1.申请注册的条件
  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2)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3)身体健康,能坚持在生产经营单位中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岗位或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工作。
  (4)所在单位考核合格。
  2.注册的审查
  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后,需要注册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报当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初审,初审合格后,统一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准予注册的申请人,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机构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
  3.注册的有效期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一般为2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持证者应到原注册管理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再次注册者,除符合《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外,还须提供接受继续教育和参加业务培训的证明。
  (四)注册的变更和注销
  1.注册的变更
  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机构的,须及时向注册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2.注册的注销
  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向注册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注册:
  (1)脱离安全工作岗位连续满1年的。
  (2)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3)受刑事处罚的。
  (4)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5)同时在2个以上独立法人单位执业的。
 楼主| 发表于 2011-7-25 19:35 | 显示全部楼层
注册安全工程师职责
  1.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业务范围
  注册安全工程师可在生产经营单位中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监督检查、安全技术研究、安全工程技术检测检验、安全属性辨识、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估等岗位和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等范围内执业。
  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规定,坚持原则,恪守职业道德。
  2.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权利
  (1)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监督检查、安全技术研究和安全检测检验、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估、危害辨识或危险评价等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核所在单位上报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报告。
  (3)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及时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停止作业并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
  (4)参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并签署意见。
  (5)参与重大危险源检查、评估、监控,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和登记建档工作。
  (6)参与编制安全规则、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提出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的建议。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3.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义务
  (1)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2)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执业,不弄虚作假,并承担在相应报告上签署意见的法律责任。
  (3)维护国家、公众的利益和受聘单位的合法权益。
  (4)严格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单位、个人技术和商业秘密。
  (5)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定期接受业务培训,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楼主| 发表于 2011-7-25 19:36 | 显示全部楼层
注册安全工程师违法执业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
  1.注册安全工程师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法律责任
  注册安全工程师在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给予相应的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2.注册安全工程师违规执业的法律责任
  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注册管理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注销注册、取消执业资格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的。
  (2)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或变更注册手续,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名义承担安全工程和安全生产管理业务的。 ·
  (3)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注册安全工程师业务的。
  (4)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特大事故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
  (5)利用工作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6)与委托人串通或者故意出具虚假证明或者安全技术报告的。
  (7)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执业中,因其过失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单位赔偿后,可视情况向其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楼主| 发表于 2011-7-25 19:36 | 显示全部楼层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2007年1月1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1号令公布《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4年公布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管理,保障注册安全工程师依法执业。
  一、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的适用范围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适用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注册以及注册后的执业、继续教育以及监督管理。
  《管理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依法从事执业活动,必须具备两个缺一不可的条件:一是经考试、考核合格并注册,取得执业证;二是必须按照注册确定的业务范围执业,并参加继续教育,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为了加强对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和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管理规定》第五条按照属地、分级监管的原则,作出了下列规定:
  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以下简称部门注册机构)对本系统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2.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3.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称省级注册机构)对所辖区域内煤矿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楼主| 发表于 2011-7-25 19:36 | 显示全部楼层
注册安全工程师的配备
  为了发挥注册安全工程师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技术服务作用,《管理规定》第六条对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配备一定比例的注册安全工程师,作出了下列规定:
  1.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注册安全工程师的配备。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
  2.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注册安全工程师的配备。《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选派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服务。
  3.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注册安全工程师的配备。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专业服务人员30%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以下统称聘用单位)应当为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继续教育提供便利。
 楼主| 发表于 2011-7-25 19:37 | 显示全部楼层
境外人员申请注册和执业
  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管理规定》要求的,其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监督管理,适用《管理规定》。
  二、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的规定
  《管理规定》规定,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取得执业证和执业印章后方可以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一)初始注册的申请
  1.申请人的条件。申请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两项条件:
  一是已经取得资格证书。二是在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工作或者在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从事安全生产专业服务工作。
  2.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的分类。按照《管理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实行分类注册,共有煤矿安全、非煤矿矿山安全、建筑施工安全、危险物品安全和其他安全等五类。
  (二)初始注册的申请材料
  《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申请初始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注册申请表;
  2.申请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3.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
  4.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不予注册的规定
  《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在申请注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3.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聘用单位申请注册的;
  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不予注册的情形。
 楼主| 发表于 2011-7-25 19:37 | 显示全部楼层
办理初始注册的程序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聘用单位同意后,将申请人按《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申请材料报送部门、省级注册机构;中央企业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认可,可以将本企业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申请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部门、省级注册机构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部门、省级注册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自收到部门、省级注册机构以及中央企业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报送的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复审并作出书面决定。准予注册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执业证和执业印章,并在媒体上予以公告;不予注册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五)延续注册的规定
  初始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自准予注册之日起计算。
  注册有效期满需要延续注册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满30日前,按照《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注册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注册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注册申请表;
  2.申请人执业证;
  3.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
  4.聘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执业期间履职情况证明材料;
  5.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文件。
 楼主| 发表于 2011-7-25 19:37 | 显示全部楼层
变更注册的规定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安全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按照《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申请变更注册,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注册申请表;
  2.申请人执业证;
  3.申请人与原聘用单位合同到期或者解聘证明(复印件);
  4.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
  注册安全工程师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期间不得执业。
  (七)重新注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及时告知执业证和执业印章颁发机关;重新具备条件的,按照《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注册或者变更注册:
  1.注册有效期满未延续注册的;
  2.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聘用单位被吊销相应资质证书的;
  4.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八)注销注册
  执业证颁发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执业证和执业印章收回,并办理注销注册手续:
  1.注册安全工程师受到刑事处罚的;
  2.有《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未申请重新注册或者变更注册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楼主| 发表于 2011-7-25 19:38 | 显示全部楼层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的规定
  (一)执业范围
  1.安全生产管理;
  2.安全生产检查;
  3.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
  4.安全检测检验;
  5.安全生产技术咨询、服务;
  6.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技术服务。
  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由聘用单位委派,并按照注册类别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内执业,同时在出具的各种文件、报告上签字和加盖执业印章。生产经营单位的下列安全生产工作,应有注册安全工程师参与并签署意见:
  1.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
  2.排查事故隐患,制定整改方案和安全措施;
  3.制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计划;
  4.选用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5.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6.制定重大危险源监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7.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事项。
  四、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权利和义务
  (一)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权利
  1.使用注册安全工程师称谓;
  2.从事规定范围内的执业活动;
  3.对执业中发现的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4.参加继续教育;
  5.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6.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义务
  1.保证职业活动的质量,承担相应的责任;
  2.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提高执业水准;
  3.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有关报告上署名;
  4.维护国家、公众的利益和受聘单位的合法权益;
  5.保守执业活动中的秘密;
  6.不得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职业印章;
  7.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楼主| 发表于 2011-7-25 19:38 | 显示全部楼层
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继续教育
  (一)继续教育的时间
  继续教育按照注册类别分类进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每个注册周期内应当参加继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48学时。
  (二)继续教育的实施
  继续教育由部门、省级注册机构按照统一制定的继续教育培训大纲组织实施。中央企业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继续教育可以由中央企业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组织实施。不论由哪个单位组织继续教育,都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承担。
  (三)继续教育培训大纲的编制
  煤矿安全、非煤矿山安全、危险物品安全(民用爆破器材除外)和其他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大纲,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编制。
  建筑施工、民用爆破器材安全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大纲,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
  六、监督管理
  (一)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按照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对申请注册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查,颁发执业证和执业印章。
  (二)公告监督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准予注册以及注销注册、撤销注册、吊销执业证的人员名单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三)执业活动监管
  授予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颁发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对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七、注册安全工程师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弄虚作假申请注册的处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发现申请人、聘用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申请人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二)未经注册擅自执业的处罚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骗取执业证的处罚
  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注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四)违法执业的处罚
  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2.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的;
  3.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
  4.泄漏执业过程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5.利用执业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提供虚假执业活动成果的;
  7.超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五)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的处分
  在注册过程中,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1.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接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对发现的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的;
  3.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注册的。
 楼主| 发表于 2011-7-25 19:38 | 显示全部楼层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
  第六章 安全生产相关部门规章
  第一节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二节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第三节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四七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大纲要求:
  第一节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一、了解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要求;
  二、熟悉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规定;
  三、掌握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的规定;
  四、掌握注册安全工程师职责的规定。
  第二节 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规定
  一、了解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的要求;
  二、掌握注册安全工程师初始注册的规定;
  三、熟悉注册安全工程师延续注册的规定;
  四、了解注册安全工程师变更注册的规定;
  五、掌握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的规定。
  第三节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一、了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的适用范围
  二、熟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规定
  三、熟悉行政处罚的种类
  四、了解行政处罚的程序
  五、掌握行政处罚的适用
  六、了解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四节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一、了解劳动防护用品生产、检验、经营的规定;
  二、熟悉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与使用的规定;
  三、了解对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的规定;
  四、掌握生产、经营单位、检测检验机构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
 楼主| 发表于 2011-7-25 19:38 | 显示全部楼层
2002年9月3日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30日后施行。《暂行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提高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安全生产。
  一、关于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基本要求
  1.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是一项法律制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根据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需要,决定实施的一项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是一项新的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注册安全工程师是法定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人员。
  注册安全工程师是依法考试合格取得资格并经注册的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聘请或者委托从事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工作。
  注册安全工程师有权依法从事相关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业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当然,注册安全工程师违法违规从事业务活动的,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必须依法建立、健全。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不仅要鼓励、支持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活动,同时也要依法规范和监督管理,建立有序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体系。对于注册安全工程师中介服务机构和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相关业务的合法性、规范性,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机构要实行严格管理。对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
  2.适用范围
  《暂行规定》规定,本规定适用于生产经营单位中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和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暂行规定》所称注册安全工程师是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的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英文译称为Certified Safety Engineer。
  3.注册安全工程师的配备
  《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中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等岗位及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中介服务的中介机构,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注册安全工程师。
  4.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组织负责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监督、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管理工作。
  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楼主| 发表于 2011-7-25 19:39 | 显示全部楼层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考试制度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拟定考试科目、编制考试大纲、编写考试用书、组织命题工作,统一规划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考前培训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试题,组织实施考务工作。人事部会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二)报考管理
  1.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7年;或取得其他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9年的。
  (2)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5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7年的。
  (3)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3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5年的。
  (4)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安全生产及相关工作满2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3年的。
  (5)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1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2年的。
  (6)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专业博士学位,或取得其他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1年的。
  2·涉外人员的报考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规定要求的,也可以报名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考试并申请注册执业。
  (三)资格证书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
 楼主| 发表于 2011-7-25 19:39 | 显示全部楼层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
  (一)注册制度
  1.考注结合原则
  注册安全工程师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才能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
  2.注册管理机构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机构为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为受理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的初审机构。
  (二)注册工作的监督检查
  人事部和各级人事行政部门对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和使用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
  (三)申请注册的条件、审查
  1.申请注册的条件
  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2)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3)身体健康,能坚持在生产经营单位中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岗位或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工作。
  (4)所在单位考核合格。
  2.注册的审查
  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后,需要注册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报当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初审,初审合格后,统一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准予注册的申请人,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机构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
  3.注册的有效期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一般为2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持证者应到原注册管理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再次注册者,除符合《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外,还须提供接受继续教育和参加业务培训的证明。
  (四)注册的变更和注销
  1.注册的变更
  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机构的,须及时向注册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2.注册的注销
  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向注册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注册:
  (1)脱离安全工作岗位连续满1年的。
  (2)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3)受刑事处罚的。
  (4)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5)同时在2个以上独立法人单位执业的。
 楼主| 发表于 2011-7-25 19:39 | 显示全部楼层
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业务范围
  注册安全工程师可在生产经营单位中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监督检查、安全技术研究、安全工程技术检测检验、安全属性辨识、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估等岗位和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等范围内执业。
  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规定,坚持原则,恪守职业道德。
  2.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权利
  (1)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监督检查、安全技术研究和安全检测检验、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估、危害辨识或危险评价等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核所在单位上报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报告。
  (3)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及时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停止作业并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
  (4)参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并签署意见。
  (5)参与重大危险源检查、评估、监控,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和登记建档工作。
  (6)参与编制安全规则、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提出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的建议。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3.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义务
  (1)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2)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执业,不弄虚作假,并承担在相应报告上签署意见的法律责任。
  (3)维护国家、公众的利益和受聘单位的合法权益。
  (4)严格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单位、个人技术和商业秘密。
  (5)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定期接受业务培训,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楼主| 发表于 2011-7-25 19:39 | 显示全部楼层
注册安全工程师违法执业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
  1.注册安全工程师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法律责任
  注册安全工程师在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给予相应的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2.注册安全工程师违规执业的法律责任
  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注册管理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注销注册、取消执业资格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的。
  (2)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或变更注册手续,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名义承担安全工程和安全生产管理业务的。 ·
  (3)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注册安全工程师业务的。
  (4)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特大事故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
  (5)利用工作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6)与委托人串通或者故意出具虚假证明或者安全技术报告的。
  (7)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执业中,因其过失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单位赔偿后,可视情况向其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楼主| 发表于 2011-7-25 19:40 | 显示全部楼层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2007年1月1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1号令公布《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4年公布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管理,保障注册安全工程师依法执业。
  一、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的适用范围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适用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注册以及注册后的执业、继续教育以及监督管理。
  《管理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依法从事执业活动,必须具备两个缺一不可的条件:一是经考试、考核合格并注册,取得执业证;二是必须按照注册确定的业务范围执业,并参加继续教育,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为了加强对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和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管理规定》第五条按照属地、分级监管的原则,作出了下列规定:
  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以下简称部门注册机构)对本系统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2.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3.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称省级注册机构)对所辖区域内煤矿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三)注册安全工程师的配备
  为了发挥注册安全工程师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技术服务作用,《管理规定》第六条对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配备一定比例的注册安全工程师,作出了下列规定:
  1.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注册安全工程师的配备。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
  2.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注册安全工程师的配备。《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选派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服务。
  3.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注册安全工程师的配备。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专业服务人员30%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以下统称聘用单位)应当为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继续教育提供便利。
  (四)境外人员申请注册和执业
  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管理规定》要求的,其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监督管理,适用《管理规定》。
 楼主| 发表于 2011-7-25 19:40 | 显示全部楼层
 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的规定
  《管理规定》规定,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取得执业证和执业印章后方可以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一)初始注册的申请
  1.申请人的条件。申请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两项条件:
  一是已经取得资格证书。二是在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工作或者在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从事安全生产专业服务工作。
  2.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的分类。按照《管理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实行分类注册,共有煤矿安全、非煤矿矿山安全、建筑施工安全、危险物品安全和其他安全等五类。
  (二)初始注册的申请材料
  《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申请初始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注册申请表;
  2.申请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3.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
  4.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不予注册的规定
  《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在申请注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3.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聘用单位申请注册的;
  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不予注册的情形。
  (四)办理初始注册的程序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聘用单位同意后,将申请人按《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申请材料报送部门、省级注册机构;中央企业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认可,可以将本企业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申请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部门、省级注册机构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部门、省级注册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自收到部门、省级注册机构以及中央企业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报送的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复审并作出书面决定。准予注册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执业证和执业印章,并在媒体上予以公告;不予注册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五)延续注册的规定
  初始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自准予注册之日起计算。
  注册有效期满需要延续注册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满30日前,按照《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注册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注册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注册申请表;
  2.申请人执业证;
  3.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
  4.聘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执业期间履职情况证明材料;
  5.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文件。
  (六)变更注册的规定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安全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按照《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申请变更注册,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注册申请表;
  2.申请人执业证;
  3.申请人与原聘用单位合同到期或者解聘证明(复印件);
  4.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
  注册安全工程师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期间不得执业。
  (七)重新注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及时告知执业证和执业印章颁发机关;重新具备条件的,按照《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注册或者变更注册:
  1.注册有效期满未延续注册的;
  2.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聘用单位被吊销相应资质证书的;
  4.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八)注销注册
  执业证颁发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执业证和执业印章收回,并办理注销注册手续:
  1.注册安全工程师受到刑事处罚的;
  2.有《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未申请重新注册或者变更注册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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