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的规定
(一)执业范围
1.安全生产管理;
2.安全生产检查;
3.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
4.安全检测检验;
5.安全生产技术咨询、服务;
6.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技术服务。
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由聘用单位委派,并按照注册类别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内执业,同时在出具的各种文件、报告上签字和加盖执业印章。生产经营单位的下列安全生产工作,应有注册安全工程师参与并签署意见:
1.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
2.排查事故隐患,制定整改方案和安全措施;
3.制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计划;
4.选用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5.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6.制定重大危险源监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7.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事项。
四、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权利和义务
(一)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权利
1.使用注册安全工程师称谓;
2.从事规定范围内的执业活动;
3.对执业中发现的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4.参加继续教育;
5.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6.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义务
1.保证职业活动的质量,承担相应的责任;
2.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提高执业水准;
3.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有关报告上署名;
4.维护国家、公众的利益和受聘单位的合法权益;
5.保守执业活动中的秘密;
6.不得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职业印章;
7.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